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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落定 解百纳裁归张裕,衣念时装诉林乐淘宝侵犯商标专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8: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落定 解百纳裁归张裕,衣念时装诉林乐淘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落定 解百纳裁归张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严谨的论证与评审,发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裁定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

该案因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历时6年之久而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解百纳历经71年沧桑 注册终被维持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2年6月,长城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

同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而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

早在1931年,张裕公司总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文人墨客,创立“解百纳”商标,寓“携海纳百川”之意,并于1936年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申请注册,1937年获得核准,注册证号是第33477号,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还可以查到当时的注册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张裕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只获准“备案使用”,未能最终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

这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正是根据张裕曾在上世纪30年代创立以来的70余年中持续使用并反复注册的事实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结合《商标法》及今年4月原则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解百纳”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

○六年商标案 三个关键点 因涉及行业内诸多知名企业而备受关注的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何以历时6年方有定论?反对张裕“解百纳”注册的理由中最关键的两个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不能注册。

那么解百纳是不是品种呢?是不是品系? 对于品种和品系的问题,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表示:“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

根据我国农作物和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标准,至今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做‘解百纳’,同样称其为品系就更无科学和法律依据。

” 而认为“解百纳”是“cabernet”音译的说法也是主要争议点之一。

上世纪80年代后,有部分学者的文章中将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命名为“解百纳”,并称其是“cabernet”的中文译名,这实际是种误传。

目前进口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

“解百纳”与“cabernet”一词不存在对应关系。

并且,“cabernet”一词本身也无具体含义,也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

学者的观点只是作为学术交流使用,并非权威解释,而最重要的是,品种名称命名要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的。

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就这一争议给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们认为:“在中国已经公布的近千余个葡萄品种名录中,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也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品种名称。

关于品系问题,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

” 另一个关系此案审议结果的是“通用名称”。

由于最近几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致使名称泛化,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

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

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将其定义为通用名称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和准则的。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引发行业拐点 现在的市场上,叫“解百纳”的干红竟然有30多种,价格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产地、原材料、瓶型也是五花八门,更有在卖场打了堆头,大声吆喝:凭小票加10元就可领一瓶“解百纳”。

这令业内人士颇为担忧。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尤其是2000年后,很多企业都走上了“傍名牌”之路,忽略自主创新,不在品牌、营销、网络、人力资源上做精、做细,而是依靠低质、廉价取胜,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这种现象,不单单是葡萄酒行业的现象,更是中国在打造品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这种“傍名牌”的现象让企业在很少投入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快速获利,并且风险极小,成本极低,别人吆喝他赚钱。

这样就使行业在短期内拓展了更为广泛的低端消费人群,在一定时期内看起来蓬勃发展,然而由于文化培育不足导致消费者根基不牢靠,再加上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也缺乏综合能力的提升,会形成很多致命的短板而导致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葡萄酒鉴赏》杂志主编陈庄认为,“解百纳”最终花落张裕,将会促进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

这一裁定,将是继“新国标”之后又一促进企业靠自己的技术、品牌取胜的机会,将在更高程度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短期内,一些打擦边球甚至违规违法的小企业会受到影响,一些相关大企业也将在维护《商标法》的情况下停产某些关联产品,看上去会对行业带来不小的震动;但从长远来看,却迫使这些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着力提升自己的软实力,从而促进了整个中国葡萄酒业的综合竞争力提升。

同时,中国有了自己强有力的自主品牌“解百纳”,国外进来的产品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这也增强了中国葡萄酒业进一步占据高端市场、向国外市场进军的力量。



衣念时装诉林乐淘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秋丰、戴善音,该公司职工。

被告林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与被告林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秋丰、戴善音,被告林乐、被告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兰德公司)享有第1326011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7年12月31日,依兰德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

原告对该品牌服装通过自己设立的专柜或者专卖店进行销售。

被告林乐以“阿姨巴巴06”注册帐号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销售服装。

原告经过公证购买了毛衣一件,价格为人民币88元,该服装领口处使用与第1326011号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标识,网页显示该商品库存数量有40件。

经确认,被告林乐销售的该服装并非原告生产及销售。

同时,被告林乐在淘宝网上发布了带有“Teenie Weenie”标识的服装商品信息。

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存在大量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信息,原告就此多次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但被告淘宝公司一直消极对待。

因此,在被告林乐未能提供相关商标授权文件的情况下,被告淘宝公司允许被告林乐销售印有涉案商标的服装,其行为属于为被告林乐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20元;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元(包括公证费用人民币2,000元、户籍信息查询费人民币100元);3、两被告在上海《新闻晨报》及被告淘宝公司的www。taobao。com淘宝网网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林乐在淘宝网上发布的与原告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5、被告林乐停止在淘宝网上销售与原告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禁止在淘宝网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被告林乐辩称:“阿姨巴巴06”确系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帐号,涉案商品也由其所售。

但其只销售了一件,网页上的库存数字是虚拟的,实际没有库存。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被告淘宝公司系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淘宝网上的店铺开设、商品信息上传、商品销售均由淘宝卖家自行完成,被告淘宝公司除对淘宝网上的卖家进行身份审核外,在《淘宝网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中明确要求淘宝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或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被告淘宝公司是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才知道被告林乐涉嫌侵权以及信息发布的确切位置。

被告淘宝公司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被告林乐的身份信息,并暂时保留涉嫌侵权的信息。

待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被告淘宝公司随即删除了相应信息。

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被告淘宝公司非淘宝卖家,也未为淘宝卖家涉嫌侵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应承担因淘宝卖家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韩国力达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26011号,有效期自1999年10月21日至2009年10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茄克(服装)、短裤、工作服、汗衫、衬衫、内衣、围巾、短统袜、帽子、运动鞋。

2006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韩国株式会社E。LAND受让了该商标。

2007年4月1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依兰德公司,并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止。

2007年12月31日,依兰德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约定依兰德公司将附件1所列商标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合同有效期为自2007年12月31日开始的十年。

合同附件1所列商标包括涉案的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

200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对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

2009年1月1日,依兰德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商标维护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包括第1326011号在内的TEENIE WEENIE品牌系列商标及进行商标维护行动,包括对商标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等维权活动。

授权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09年9月,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06年至2008年原告生产的TEENIE WEENIE牌休闲女装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位,且2008年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前五位。

2010年1月14日,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向原告颁发证书,原告生产的“TEENIE WEENIE/ E。LAND”休闲女装被推荐为2009年度上海名牌。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淘宝网(www。taobao。co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该公司经营业务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信息服务。

2007年6月21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打印、下载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其中,《淘宝网服务协议》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淘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责任范围、隐私权政策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按照一般流程,在淘宝网发布信息的用户均需先注册为淘宝网会员,用户通过新会员注册获得一个经淘宝网核准的会员名和登陆密码。

如会员需在淘宝网站上出售物品,还需进行个人认证或商家认证,淘宝公司要求会员填写真实姓名及证件号码、交易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证件,获得实名认证后的会员即可在淘宝网上发布交易信息。

《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声明,对违反《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的行为,淘宝公司将根据会员违规的情节和程度,对会员直接做出删除商品信息,限制交易权限甚至冻结用户账号的处罚。

《禁止和限制发布物品管理规则》声明,禁止发布的物品包括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如假冒商品,侵犯他人版权或专利权的产品,未授权(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的复制品,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

由于发布禁止或限制物品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用户完全承担,与淘宝公司无关。

一旦淘宝公司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则的物品信息,淘宝公司有权立即予以删除,并保留给予相关用户警告、冻结直至终止其账户的权力。

[page] 2009年11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用户名为“m1sncgj2009”的用户在“www。taobao。com”上的相关店铺购买产品全过程的相关网页信息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键入“http://shop33422794。taobao。com/”,进入“布衣样旗舰店”网站,在当前页上的“搜索店内宝贝”中“关键字”内输入“TW”,进入“http://shop33422794。taobao。com/?userId=&shopId= 33422794&view_type=grid&order_type=time&search=y&keyword=TW&price1=&price2=”网页,点击“TW小熊09秋新款薄毛衣 专柜同步正品原单精细刺绣小熊 白色”商品链接,进入“http://item。taobao。com/auction/item_detail-0db2- d2c 08bab1998dd7420b73c13c15bfe1b。htm”的网页,选择尺码及颜色,点击“立刻购买”链接,跳出“我是会员”对话框,在帐户名中输入“m1sncgj2009”及密码登录,确认购买,再输入支付宝密码,确认付款。

同年11月20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了(2009)沪长证字第6447号公证书。

根据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显示,涉案商品“一口价:88元”、“至上海:快递:6元 EMS:25元”、“库存40件”、“30天售出:0件”。

2009年12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其代理人杜佳欣拆开运单号为268952398141的申通快递包裹、取出灰色毛衣一件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最后,由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封存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

2010年1月6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了(2010)沪长证字第392号公证书。

2009年12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用户名为“mlsncgj2009”的用户在“www。taobao。com”上的“已买到宝贝”之“成功的订单”的相关网页信息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其中,涉案商品的“交易状态”显示“交易成功”、“成交时间”显示“2009-11-19”、“卖家”显示“阿姨巴巴06”。

同年12月31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了(2009)沪长证字第6454号公证书。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



我所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商标复审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具有复审成功率高,复审不受时间限制等特权,普通案件可延长1月办理,部分案件延期4个月办理,对个别商标我所可签约保证通过,不过退还全部费用。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如下(适合商标异议案件,商标撤销案件及其对应答辩): 一。主体资格方面 1、 驳回通知书原件。

(我所可在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传真件。

) 2、 驳回通知书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可提供扫描件。

复印件加盖清晰公章,章不要压字。

) 3、 委托书盖章。

(有上述2清晰扫描件可不需此项。

) 二。证据材料方面 1、 企业的简介(历史演变、规模、发展等介绍),可提供电子版公司简介或宣传册。

2、 该商标使用情况(原则上须是该商标在该商品项目上使用) 1)该商标含义、由来(也就是为什么使用用该商标);原创证明:版权证书或商标设计协议。

2)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及持续使用情况。

(要显示日期的--能体现该在先使用商标的发票、协议、宣传单、广告等,从最初使用到现在每年都提供部分证据)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销售区域,体现该商标知名度。

(可以是子公司、分公司、加盟商或代理商等只要是用这个商标的,不管具体使用和宣传人是谁,该商品涉及到区域。

具体证据体现在之间的合同、门店照片、出货单、发票等) 4)该商标的获奖情况。

(只要是关于这个商标的一切能表明具有好形象的证书等都可以) 5)该商标使用商品参加的展会、宣传等的照片。

6)该商标使用商品的广告情况。

(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版面复印件或照片,报刊杂志、光盘等); 广告来源包括商品包装广告,户外(墙体广告,店铺广告,车身广告,车内广告,地铁广告,电梯广告,站牌广告,商场周边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广播,央视,地方台,流动电视),各种报纸报告,网站广告,在线广告(自己或他人网站或网页上)。

3、证明引证商标有恶意的相关文件。

引证商标申请人与贵司曾有过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引证商标申请人与贵司曾有过内部人员往来的证明文件

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落定 解百纳裁归张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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