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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6: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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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规定



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确保卫生系统派出的访问学者、进修生和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包含发明(设计、创作)权和所有(或持有、使用)权两方面。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1。智力活动的成果,涉及脑力劳动创造的产品;2。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新制作、重新使用的专属性权利;3。其保护方式为侵权诉讼或反仿制诉讼。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通过各种渠道派出的我国学者和协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同时,亦适用于利用国外资助在国内独自研究或共同研究获得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规定也将适用于虽不完全属于第二条所述的知识产权范畴,但却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的研究论文、著作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做法,要与所在国有关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共同遵循一般国际法则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协商处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属于单位。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效益,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处理。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报酬。

第八条 派出单位应对出国留学人员和协作人员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把它作为出国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发表论著 第九条 研究成果如以论文、著作形式发表,无论署名顺序如何排列,均应写明作者姓名、单位和地址。

第十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导师申请的经费而该导师又直接指导或参加本研究课题时,发表论著署名问题一般应征求并尊重该导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导师申请的经费,其研究课题基本是在该导师未直接指导或参加下完成的,发表论著的署名问题一般应与导师协商,争取作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我国学者使用本人单独申请或与对方共同申请的经费而以我国学者为主完成的研究课题,除另有协议或合同外,我国学者应为发表论著的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对于合作研究课题所涉及的论著署名问题,除另有协议或合同外,一般应按研究工作中的主次作用商定署名顺序。

第十四条 某项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如以论著形式发表有可能泄露其技术秘密时,可按分段发表的办法,将共同研究的部分在国外撰写发表,将自己的思路和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待回国后继续完成和发表。

第十五条 实验研究记录和原始资料,凡有一定价值的,应尽可能筛选整理一套复制件带回国内,以便今后继续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一项研究成果如有可能在今后申请专利,为保持其新颖性,一般应避免将发明成果的关键技术内容公之于众。



印度专利制度演化



字1970年,印度政府颁布了该国历史上首部专利法,当时出于保护脆弱的民族工业的考虑,在这部《专利法》中规定,印度专利授予部门,对于食品、药品、农用化学品等大类只授予方法专利,而不授予产品专利。

该项专利保护制度客观上为印度大型制药企业快速完成产业升级创造了条件,使得他们在世界通用名药物的研发与市场开拓等领域取得了优势地位。

文字1994年,印度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即所谓的“TRIPS”条款。

依据“TRIPS”条款规定,该国拟在所有技术领域引入产品专利保护制度。

在此之后,印度还曾先后3次对《专利法》进行了局部非原则性的修改,并于2004年完成了过渡期内调整相关法规的工作,为新《专利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文字新《专利法》出台的前夕,印度制药协会(IPA)曾做了最后的努力,希望能够阻止他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IPA警告印度政府说,如果政府通过新的专利法,将会有超过15%的印度国内制药企业受到影响,他们估算此项专利法案将对印度制药工业造成300亿卢比(合6.46亿美元)的损失。

而部分印度制药企业则宣称,他们的部分产品将因此退出市场,而研发型制药企业可能提高相应产品价格。

据了解,目前IPA成员公司占据了印度药品市场的30%,其中包括Ranbaxy、Dr Reddy’s制药公司和Wockhardt制药公司等11家大型制药企业。

文字但是今年3月份,印度国会还是通过了第3次修改后的《专利法》。

印度方面在解释新的《专利法》时曾表示,这部专利法“突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的双重特点”。

文字人们往往喜欢将印度的专利制度演化与中国进行对比,其实通过这种对比很容易触动对于两国产业现状的反思。

文字1985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出于同样的原因,该版《专利法》也只对药品的生产工艺进行保护,并没有对药品本身进行专利保护。

1993年,我国政府就药品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对药品实行有条件的行政保护,并将行政保护期起始年限定为1986年。

比较重要的是,我国通过1992年和2000年先后两次修改《专利法》已经使得国内知识产权政策与TRIPS条款全面接轨,这些举措都要早于印度。

文字在印度新《专利法》出台后两个月,印度议会还通过了另外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同样十分引人注目,这就是印度首部《经济特区法》。

文字据海内外媒体报道,在印度工商界人士的大力推动下,尽快出台《经济特区法》的呼吁再度高涨,他们希望借此来吸引外资,扩大出口,改善就业。

文字印度商业和工业部长纳特说,《特区法》旨在鼓励国有和私有企业在特区投资创建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者,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出口和提高就业率。

特区内的企业可以在15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其中头5年所得税全免。

特区企业在服务税和进口税等方面也有减免优惠政策。

文字但一向受境外投资者抱怨较多的印度现行《劳动法》问题,却并没有如先前预料的那样在《特区法》中得以解决。

据了解,印度现有劳工法规定,雇员超过100人的公司如要解雇工人,必须得到所在联邦政府的批准。

然而,鉴于工会力量的强大和政治选举的需要,联邦政府通常不会批准这样的解雇行为。

此外,公司雇用合同工的劳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即需提供永久雇用待遇。

不少外国公司正是由于如此严格的劳工规定才望而却步。

不过总体来说,印度劳动法的这些苛刻规定对于研发机构来说影响相对比较小。

文字除了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有可能对印度医药产业造成一些影响外,今年陆续出台的几项重要产业政策也会发挥重要作用。

7月中旬,印度工商协会(FICCI)在新德里发布公布称,他们已经向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敦促政府加强研发基金储备,提议放开医护产品,主要是药物的价格限制,免除征收临床试验项目的所得税等。

对于放宽药物价格限制问题,FICCI认为现有的政府限制型价格模式“不仅不必要地压低了药物价格和厂家的利润空间,更造成制药企业不敢放手对新成份、新技术进行风险投资”,他们强调更自由的市场宽度才能让企业界和学术界联系更紧密,让研发费用发挥最大的作用,由此增进印度制药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向世界第一流制药企业发起挑战。

文字而在2005年度国际生物科技产业展(BIO 2005)这个全球最大的生物技术大会上,印度政府向人们勾画出了该国在生物制药领域雄心勃勃的战略:他们计划在未来5年时间里,将该产业的规模扩大5倍,而整个计划的实现将有赖于境外资本的支持。

文字印度科技部长加比尔•西巴尔(Kapil Sibal)说,印度政府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促使印度的生命科学领域可以取得如软件及信息技术一样的成功。

其战略包括利用印度熟练的科技人力资源,及比西方更低的总体研发成本,来吸引更多国外企业的投资。

文字设于印度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之下的生物技术委员会的官员透露,这个进一步大力发展生物制药的计划,将一改过去政府与企业各执一词的弊端,目前政府正在不断听取行业的意见,并谋求与行业间进行务实的合作。

文字据了解,印度政府考虑采取的措施范围非常广泛,从为科学创业者提供新的经济激励措施,到制定对该产业有利的动物及人体药物测试法规都被包括在内。

新政策还将为正在拓展生物技术公司的企业家引入新的税收优惠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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