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引用法条错误必须补正吗,强制专利许可得后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50: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引用法条错误必须补正吗,强制专利许可得后果?

引用法条错误必须补正吗



一、 具体需根据判决内容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的法条有错误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再审程序规范,重视再审申请审查的对抗性四、规定再审案件审查期限,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五、建立了再审案件的分流机制六、符合条件的民事《调解书》也能申请再审七、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 引用法条是否需要加脚注要视情况而定。

引用法条是否需要加脚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论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纲要、条例等,已在文中标出时间和出处,则没有必要用脚注;另一种是如果没有在文中标出时间和出处,则必须要加用脚注。

但是为了书写规范,也为了把观点和这些内容更好地区别,一般情况下,引用法条无论是否在文中标出时间和出处,也都会用脚注的方式。



强制专利许可得后果?



一、强制专利许可得后果? 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规定办理。

二、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体来说, 1、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2、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三、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

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

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政府正不断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法制和市场环境。

国家总理在会见总干事时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也是我国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核心环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有力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不断加强,成绩明显。

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万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886件;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

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6227万件,同比增长79.8%,其中专利纠纷办案量5056件,同比增长101.5%。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日趋明显,然而,行政执法依然有其现实需求。

尤其是自2010年10月来,国务院部署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创新。

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模式,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专家认为,在未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例如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和完善。

通过完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建立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配套的政策体系,强化法律实施的效果。

在具体的执法程序上,需要加强专门执法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

推进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建设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

通过把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引用法条错误必须补正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强制专利许可得后果?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