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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在穗开审,广告中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49: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广东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在穗开审,广告中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问题

广东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在穗开审



广东省首例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为一甜玉米新品种权打起了官司。

“华珍”和“新美夏珍”都是深受市场欢迎的甜玉米种子,“华珍”的所有者+++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种苗中国有限公司,将“新美夏珍”的所有者珠海市++种苗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要求确认被告提出“新美夏珍”品种权申请为侵权行为。

据悉,+++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专门从事农业和果蔬、花卉种苗培育和推广。

农友种苗的优良品种在世界各地特别是东南亚地区深受欢迎,并有多个杂交一代新品种陆续于1975年至2005年间在全美艺新品种比赛中获奖。

其在大陆所设的独资企业+++于1989年设立,主要从事+++的优良品种在大陆的培育和推广,并代表++对在大陆地区有关台湾农友的知识产权进行起诉和应诉。

“华珍”杂交一代甜玉米是+++培育的系列优良品种之一,深受农户欢迎。

但由于玉米在台湾地区不属于主要农作物,不属植物品种权申请之植物种类范围,不能在台湾申请植物品种权。

因此,“华珍”在台湾只能申请注册商标权,不能申请植物品种权。

为了使“华珍”甜玉米在大陆推广收益,厦门农友于2000年通过浙江省公司引进该品种,2002年和2003年在浙江进行区试,并于2004年通过品种审定。

2006年,+++发现,珠海++以“新美夏珍”的名称向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甜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是在2006年12月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两种种子进行DNA鉴定,以确定他们在植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检测结果在40个位点均无差异,厦门农友称这足以证明“‘新美夏珍’与‘华珍’甜玉米为相同品种”。

+++认为,被告若非盗用原告的“华珍”之亲本进行杂交生产种子,即是直接冒用原告的杂交一代“华珍”种子申请其“新美夏珍”的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欺骗社会行为,更是侵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侵权行为。

昨日庭审中,+++当庭表示,要求珠海++确认“新美夏珍”品种权申请为侵权行为并承担50万元的侵权赔偿费。

而珠海鲜美则辩称,“新美夏珍”的母本是由“华珍”连续自交8代选育而成,父本是由“金银栗”连续自交8代选育而成,并没有侵犯“华珍”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对涉案玉米种子作进一步鉴定。

由于本案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5号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告向广州中院提起本案侵权之诉。



广告中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问题



每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壮大,广告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宣传手段。

许多企业甚至就是靠广告迅速崛起的,从商业道德上我们反对只注重广告不注重质量的行为。

但是在商业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好的广告可以使人记忆深刻,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

但是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无论广告做的好与坏都有一个底线不能越过,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给自己带来的未必是产品的畅销,或许是法院的传票。

规制广告的法律很多,比如《广告法》就对广告的合法性做出了基本的要求。

现实 般广告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违法,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以及类似法律问题比较隐蔽,很多广告主对此类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导致广告中比较容易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类似法律权利的情况。

对此将进行介绍,希望有利于企业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

一、肖像权与表演者权问题 1、使用漫画形象。

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就采取一种类似打草边球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

赵本山曾把谷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个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动漫形象。

因为涉诉广告使用的是动漫,主要使用的是小品《不差钱》中的形象,所以到底是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还是表演者权引起了相关法律人士的讨论,但是构成侵权是大家一致的认识。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2万。

其实这种广告在各地的电视台很多,有的用赵本山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葛优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画形象,有的单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有的结合相关的影视剧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无论哪种使用没有经过权利人本人的允许,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只不过侵犯的权益不同而已。

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的企业不是使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在这种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形象。

比如人人网未经允许擅自为李宇春开设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没有经过李宇春的同意。

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种方式值得讨论的地方是人人网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广告,本文认为是肯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用什么外衣包裹,广告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

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

比如某药品广告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对此却根本不知情。

对于此类广告的违法性已经无容置疑。

这类广告一般喜欢使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国外人士即使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作罢。

但是这种行为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种企业不诚信,不值得信赖。

二、著作权问题 1、广告中图片侵权频发。

许多企业委托广告公司为自己的产品专门设计包装,而广告公司又经常在网上下载一些图片,或者经过处理或者没有处理,直接用在了产品的宣传材料或者包装上。

这种情况一旦被相关图片的权利人发现极易引起纠纷,发生诉讼。

比如2008年北京京嘉华苑公司起诉了11起涉及无锡14家单位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标的达35万余元;而起诉的原因均为被告在相关广告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

虽然,广告主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常常会与广告公司约定发生此类侵权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是这种内部的约定不能阻止侵权人对广告主提起侵权诉讼。

因此,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的过程中仅仅约定责任承担是不够的,应该进行更多的审查。

2、广告中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得到授权。

例如宝洁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倩体字“飘柔”被告上法庭,本案虽然仍处于争议之中,但是如果宝洁公司在使用这两个字之前进行了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也许可以避免此次纠纷。

还有一种广告形式喜欢使用流行的电影作为广告设计的模板或者背景,比如使用《变形金刚》的片段或者人物形象作为广告的模板,这种方式也属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该事先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有的企业在进行广告制作时考虑到了知识产权问题,事先取得了相关的授权,并且签订了合同。

但是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是很熟悉,对于各种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不是很了解,依然可能会存在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由于对其 些子权利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造成的。

以作品的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又可以细分为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权利。

如果合同对具体的权利形式约定不明,容易造成侵权或者违约。

比如合同仅仅约定使用某部电影制作广告,但是没有约定可以对该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而制作广告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存在对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的需求。

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矛盾:如果追求广告效果,需要再次与权利人协商,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不愿再次协商,只能放弃广告效果或者冒着可能侵权的风险。

另外还存在着是否事先对合同签订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的问题。

现在很多作品的权利是分散在若干个权利人手里的,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广播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网络传播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所以仅仅随意选择一个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的授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广告的使用范围进行权利的审查。

比如一个主要打算投入到网络中的广告,如果没有取得作品网络传播权人的授权是很危险的,可能会发生纠纷。

四、广告作品的使用问题 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往往倾向于在相关合同中把该作品的权利约定为自己所有。

但是,并非该广告作品约定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无限制的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还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广告在使用时没有注意到相关合同约定使用的时间与使用的范围,超时间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结果造成侵权或者违约。

葛优因“顺牌凉茶”广告起诉相关企业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葛优签订合同成为“顺牌凉茶”的形象代言人,并拍摄了广告,合同的有效期为两年,并且约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但是两年以后,“顺牌凉茶”广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扩大到了双方约定禁止使用的媒体之上。

这个案件中虽然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是归顺牌凉茶的企业所有,但是该企业与葛优的合同对于广告时间与范围的约定相当于对该广告作品使用范围的限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应该怎么维护知识产权吗?



一、应该怎么维护知识产权吗? 1、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现代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而是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知名的商标、商誉等知识财产。

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竞争中成败的关键。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策略,监督制度的实施,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与企业产业特点及公司规模相协调,如大型企业宜采取集权式管理模式、中型企业宜采用网络式管理模式、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

2、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 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自己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人们普遍认为实施法律是公检法的事,而实际上,实施法律最主要的是公民的事,是权利人即知识产权的获得者、享有者的事。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你应该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秘密不被侵权。

目前一些国企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还远远不到位。

4、努力寻找合法、无偿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契机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表明,该保护机制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另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时间限制性。

充分利用后面两种特性,就有可能获得合法、无偿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机遇。

5、正确处理自主创新与合法仿制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取得主动地位的根本途径。

因此,企业应当通过增加资金、先进设备和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研发强度,通过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创造力,争取实现技术突破,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但是,鉴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在近期内应当将合法仿制作为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新产品,并在适当的条件下开展仿制活动,在仿制的过程中可以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合法仿制,把它作为学习、掌握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环节;决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侵犯知识产权而放弃这种合法、有效的技术发展提经。

二、侵犯知识产权怎么办? 1、固定取证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

在同一场所多次取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多、经营规模大、多次取证足以证明经营者持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可能获得较多赔偿; 2、固定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因当事人主体或其他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3、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部门的资料,如被告公开宣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数据,可以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 4、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流程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1、申请: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提出申请; 2、受理: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材料并受理; 3、移交办理: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初步审核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4、反馈结果:查清案由,作出结案报告决定,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维权援助人。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在穗开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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