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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北京德农种业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34: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匈牙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北京德农种业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匈牙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



一、实用新型保护 (一)保护范围 涉及制品的构造或结构或者构件的布置的任何技术方案可受实用新型保护,条件是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有确定形状的物品适于实用新型保护(粉末和液体不受实用新型保护)。

外观设计、植物品种和动物种类,以及技术方法不适用实用新型的保护。

实用新型必需是可触知的,并有特定的形状。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及无损公开 1、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

在实用新型优先权日前出版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的,以及优先权日在先但在后公开的实用新型申请的内容均构成现有技术。

2、创造性:如果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其中显而易见性是由一般的技术人员而非该特定技术的专家来评价的,假定前者的专业知识低于后者。

3、适于工业应用:如果实用新型可以在各种工业包括农业上被制造或者使用,则认为该实用新型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4、无损公开:在评价新颖性时,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出版或者公开使用,如经申请人或原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人或原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该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

(三)保护范围及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可只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还包括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被等同的特征代替后的方案。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四)实用新型的撤销 如果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的要求,或者如果说明书没有公开保护的内容,保护应当被撤销。

对专利局关于授权、宣告保护终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以及关于不够成侵权的裁决可以进行司法复审。

二、外观设计保护 匈牙利专利局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同时参加了洛迦诺协定、马德里协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续展5年。

目前,仍采用国际洛迦诺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分类,分至小类。

审查时采用计算机检索,新颖性检索范围为国内外公知公用。

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与商标发生矛盾冲突时,以申请日优先的原则进行判断。



北京德农种业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信息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海福林大厦5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于艳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德农种业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0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上诉人德农种业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其对 “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生产、经营权;被上诉人北京德农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归北京德农公司所有”。

两个案件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确权之诉”,案件性质根本不同,不能认定为同一个案件;而且原审法院没有对照两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就认为两案“案由、事实和基本诉求相同”,将两案作为同一个案件,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第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的前提是两个案件属于同一个案件,却有两个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为了解决这种司法程序冲突,法律规定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取得最终管辖权。

由于两案案由不同、事实不同、基本诉求不同,所以根本不能适用该条款。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2004)郑民三初字第257号德农种业公司诉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简称粮食研究所)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并于2004年12月22日依法追加北京德农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1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德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5年9月15日,德农种业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准许了其撤诉申请;同日,德农种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的案由为许可合同纠纷。

2005年9月13日,北京德农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农种业公司和粮食研究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归北京德农公司所有。

2005年9月27日,北京德农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后的民事诉状,将自己的身份变更为原告,德农种业公司和粮食研究所为被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登记为(2005)郑民三初字第329号案进行审理。

2005年10月14日,德农种业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2005)郑民三初字第329号案与本案的案由一样、依据的事实一样、基本诉求一样,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2005)郑民三初字第329号案应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做出裁定,驳回了德农种业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德农种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做出终审裁定,认为(2005)郑民三初字第329号案是由德农种业公司与粮食研究所、第三人北京德农公司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转化而来,德农种业公司作为原告选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表明其接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又申请撤诉,并于当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行为对北京德农公司和粮食研究所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对该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德农种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为许可合同纠纷,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中明确承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德农公司诉德农种业公司和粮食研究所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与本案的案由、事实和基本诉讼请求相同,而且北京德农公司与粮食研究所也都认为两案案由、事实和基本诉讼请求相同,德农种业公司在本案中又提出两案案由、事实和基本诉讼请求不同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鉴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农种业公司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其受理的北京德农公司诉德农种业公司和粮食研究所植物新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原审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德农种业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已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因此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德农种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首个“非遗”国术童子功项目启动



北京市首个“非遗”国术童子功项目日前在“长帧国术馆”启动,该项目的负责人、北京市首个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张三门”功夫的第四代掌门人张晓航,将在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课外教育机构选拔第五代传承人,并推动这项“非遗”功夫进校园。

“张三门”功夫由人称“醉鬼张三”的清末民初北京著名武术家张长祯所创。

2007年,“张三门”功夫作为北京市第一个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同年9月,“张三门”功夫第四代传人张晓航创办的“长祯国术馆”在京落成。

据张晓航介绍,国术童子功是从小孩子培养起,不仅教授他们本门武功,更要教授他们传统国学。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将努力培养他们既拥有健康体魄,又具有传统文化底蕴。

张晓航表示,将通过多种方式与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校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例如开设选修课、兴趣班,通过学校推荐、学生自荐等,在教学过程中选拔优秀人才,再进行集中培训,从中物色第五代传承人。

但选择传承人一定会遵循严格的筛选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文武兼备”。

据了解,为推动这门“非遗”功夫进校园,张晓航已在北京数十所中小学和大学办过讲座,已有一些从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选拔的孩子开始修习“张三门”功夫基本功。

多所中小学已经将开设该课程的计划上报,等待教育主管部门批复。

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非遗保护部原负责人陈大华表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已经成为热点。

北京市已经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式走进校园,比如抖空竹,已经进入宣武区的几所小学;京剧教学已经在大中小学中全面展开。

陈大华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可以丰富学生们的课余生活,使他们增长知识、磨练意志、增加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

同时,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传承,也是非常好的推动;对传承人的选拔,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

因为传承需要一个环境,孩子们通过学习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了这种兴趣,广泛参与进来,就为传承人的选拔提供了条件。



匈牙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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