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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用尽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从哪天起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00:42: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表权用尽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从哪天起算
发表权用尽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
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
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3、从属性
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从哪天起算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 法不再保护。
1、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 为了通过发表权的行使实现有关作品的财产权内容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特别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下划线为作者所加,注意此处的法律用语是“行使”而不是“享有”二字)。
归纳起来看,作者以外的人直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发表权的条件是:作者已经死亡;作者死亡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作品;依法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人;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必须在作者死后的50年内行使。
2、作者的许可 从实践来看,作者许可他人行使自己作品发表权的情形有:一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如作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表示将未曾发表的作品交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公之于众;二是根据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合同内容,推定作者许可被许可方或受让方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许可方行使作品发表权的条款内容,也应根据出版合同关系推定作者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因为出版社的出版权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发行权的行使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因此,如果不推定出版社有行使发表权的权利,那么,出版社将无法履行合同而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来出版图书。
3、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作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如作者将未曾发表的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和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合法取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则有权依法以展览的方式公开美术等作品原件。
而展览权的内容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因此,如果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原件之物权转移(或赠与、或出卖等)给他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则由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依法通过行使展览权而行使。
发表权与发行权一个是人身权利,一个是财产权利。
但其内容上容易混淆,如何分清二者的区别?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
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
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
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
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
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是种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
二者的联系:都可以为作者享有; 二者的区别: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为作者享有;而发行权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仅仅为作者享有。
发表权的行使方式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但作者行使发表权,一般是采用一定的行为来行使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或者同意行使发表权: (1)作者与图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
(2)作者向报社、杂志投稿,视为作者同意发表作品。
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报纸、杂志社有权决定是否在本社的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但在没有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作品的报纸、杂志社无权将该作品再转投其他报纸、杂志社,也无权将已在本社发表过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无权未经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
这些行为都是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内容,如果擅自行使,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3)作者同意在公众场合表演、放映、展览、广播其作品。
(4)作者同意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以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5)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以上仅仅列举了几种推定发表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有许多的不同种情况,但只要作者是自愿的将其作品以某种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就是在行使发表权。
而这种公开并不必然要求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发表权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一般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届满而终止。
而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却具有时间性,它随着作品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为什么发表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发表权的行使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二是发表权的行使是实现一部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作者创作一部作品后不及时发表,那么,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内容就不能实现,同时,该作品的社会价值也不能体现。
著作权法规定对发表权保护的一定时间性,既是鼓励作者尽快地向社会公开其作品的内容,给作者带来利益,也是通过鼓励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首先,通常情况下发表权的人身性表明其只能由作者依法享有,不能被转让或继承等而由作者之外的人享有。
而著作财产权则不然,它可以被转让或继承,作者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对作者的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
其次,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或者说是一次用尽,即作者自己或者他人通过某种方式(如展览、表演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其作品的发表权就用尽了,即作者的发表权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他人对已经公开了的作品擅自使用等,不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
而著作财产权中的同一权能(如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只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各项著作财产权均可多次反复地被使用,当然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同时或反复多次侵害的对象。
如甲、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分别翻译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甲、乙的行为将同时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的侵害。
发表权用尽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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