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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如何评估它的价值,专利如何进行分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0: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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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如何评估它的价值



专利的价值固然不能脱离其创新性劳动,同时也与如何运用息息相关,专利的价值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1、专利技术本身实用性,在进行这项专利研究的时候投入产出的比例等等都是需要考虑到的。

2、技术寿命。

这个技术已经使用了多久,还能够使用多久,它在这个市场上的使用前景如何。

3、评估目的。

专利最终是用来做什么的。

4、价值类型。

专利所涉及的领域是什么往往决定着这个专利可能应用的前景。

5、开发成本。

专利的开发成本试试多少,最后又能带来多少收益,这个专利使用到底有没有意义。

目前关于专利价值评估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少的,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的,可参考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专利所有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1、前期沟通:了解专利评估的目的和意愿; 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明确专利评估目的、专利评估范围、专利评估基准日及委托方的各项要求; 3、现场勘察,了解专利产品法律、技术、产业等因素及发展规划等状况; 4、指导企业填报评估资料; 5、市场调研,资料收集,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6、专家论证,评定估算,报告三级审核; 7、出具专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

专利如何进行分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

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以及“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1、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

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2、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3、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

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专利法》 第二条

专利字体设计公司侵权吗



首先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的商标字体设计源自正相关的正版电脑字体库,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定构成侵权的。

在此,一些广告设计公司今后就应当特别注意对正版字体库的购买和使用。

其次第二种情况,如果商标文字源自某位书法艺术家的书法作品,这时将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的书法作品在法律上是被当做绘画作品进行保护的。

也就是说单字在构成书法作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设计时使用了方正的字体,如果没有经方正字体授权的,就会侵犯方正字体的著作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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