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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在质押期间能否转让,专利复审和无效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答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0: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在质押期间能否转让,专利复审和无效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答

专利在质押期间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的法律,专利权质押状态可以转让的规定,对于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单独转让,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

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百九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1)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2)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专利复审和无效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1、如何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能力的技术人员。

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2、怎样理解“相同技术领域”? 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相同技术领域。

3、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在无效程序中还能否以原说明书为有效文件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审查惯例,一般情况下修改说明书只能在实质审查程序中进行,无效程序 般不允许修改说明书。

但是如果实质审查程序中出现失误,造成说明书修改超出原范围,并且审查员没有给予改正和答辩的机会时,可以以原说明书的公开文本为本专利的有效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4、什么情况下允许用方法特征定义产品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和限定。

只有无法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限定产品,或者采用结构特征反而不能清楚地予以限定时,方允许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5、克服技术偏见应符合什么条件? 技术偏见一般有其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克服技术偏见应做到:(1)确有技术偏见存在,即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中普遍在的带有倾向性的一种看法;(2)要有解决技术问题、克服技术偏见的具体技术手段。

6、在报刊等媒体上做广告是否构成了销售公开? 销售公开是使用公开的一种形式,即技术方案处于一种不特定公众只要愿意都能够了解、看到的状态。

广告法颁布前,不要求做广告时必须有现成的产品,因此登了广告不一定构成产品的销售公开;广告法颁布后要求做广告必须有现成的产品,故从法律上说,登了广告则意味产品已处于公开销售状态。

大型机械产品虽具有先订货后生产的特点,但刊登了广告也应视为销售公开。

7、能否在不考虑“修改超出部分”的情况下,继续审查专利性? 在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认定一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后,如果要进一步审查该专利的专利性,则应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而不应在忽略或不考虑“修改超出部分”的情况下继续审查。

8、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能否宣告该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在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应允许专利权人删除不可实施部分,宣告该项权利要求部分无效。

如果不可实施部分是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也可以维持该项权利要求有效。

不能因为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而宣告该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9、在专利复审或无效案件的审理中,认定专利复审委在审理程序上有重大错误后,应如何处理? 在专利复审或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认定专利复审委在审理程序上有重大错误,并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及时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不应再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10、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 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认定,此时应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11、如何确认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

专利复审费用价格



一、  申请专利复审的,应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并缴纳专利复审费。

专利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一)发明专利复审费为1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为3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为300元。

(四)专利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五)专利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六)专利申请文件经专利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二、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知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知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知局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知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知局提出退款请求,国知局应当予以退还。

三、  1、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3、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5、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6、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7、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上述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8、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专利在质押期间能否转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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