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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提交的文件,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4:3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提交的文件,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提交的文件
一、质押权的概念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的设立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押权人占有。
《担保法》的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押权人占有时生效。
”此为质押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
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三、不同的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权利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
我国《担保法》第 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 224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专利后,12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即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需提交本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2。专利文件副本 申请人需要专利文件副本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文件副本。
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个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
并交纳相应费用。
3。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
办理专利证书副本,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证书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
并交纳相应费用。
4。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任何人需要了解其状态及变更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5。证明 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该证明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
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证明。
办理该证明,需提交本案专利权人证明,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本案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和代理机构签章的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7。复制文档 (1)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 (2)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所有通知书和决定书和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4)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办理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签字或盖有红章的请求书,复制文件的请求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本人查询,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查询的,需提交法人的委托证明及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法人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由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的需出示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递交由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一式二份。
并缴纳相应费用。
注: 办理复制文件时,超过20页,每页加收1元; 普通: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10个工作日; 加急: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5个工作日;需邮寄另加20元。
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一)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提交的文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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