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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当宣告专利权无效被提起行政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2: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张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当宣告专利权无效被提起行政诉讼专利侵权案是否中止审理

张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49年7月11日出生,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二段42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惠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八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绍彭,男,汉族,1940年8月14日出生,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48号431。

原告张建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5日做出的第72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7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建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强,第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77号决定系就辽宁直连高层供暖公司对张建华享有的第02109212.5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具有单片微机和变频调控增压泵,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实现高层建筑内部的采暖系统与供暖热网稳定同步运行,稳定管压。

证据2公开了采用单片机控制的锅炉自动补水系统,并通过变频控制补水泵来维持管网压力恒定,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单片微机和变频调控增压泵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最终也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张建华称本专利与证据2属于对单片机的不同应用领域内的引用发明,但证据2中采暖锅炉也是用于建筑供暖,单片机变频控制的补水泵也是对经过锅炉加热的水进行加压传送实质上就是增压泵,两者所属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最终的效果也都是取消膨胀水箱,实现系统恒压控制。

此外,张建华称证据1中逆止排气阀是圆片形并与本专利不同,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相关内容。

张建华虽称证据2是稳定管网压力,本专利微机变频调控是稳定高层供暖的流量、流速达到稳定运行工况,但“流量、流速达到稳定运行工况”的具体体现无疑就是管网压力稳定,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张建华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陈述意见均不成立。

关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张建华虽称本专利中的密封胶圈是新设计出来的,其技术效果及结构均不同于证据1中的密封胶垫,并通过说明书的附图4能够解释出上述结构特征。

但该区别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2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中也无法明确无误地推导出该不同点。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证据1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与证据1、2相比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从而要求保护一种高层建筑供暖联网系统,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附加特征部分所记载的全部是关于单片微机控制程序的技术特征,并未对高层建筑供暖联网系统这一产品的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导致权利要求3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27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张建华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称:1、第7277号决定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有稳定管压的特征并以此否定本专利创造性是错误的;2、第7277号决定有关证据2公开了采用单片机控制的锅炉自动补水系统并通过变频控制补水泵来维持管网压力恒定的认定错误;3、第7277号决定有关单片机变频控制的补水泵实质上就是增压泵,其最终效果都是取消膨胀水箱的认定错误,本专利的增压泵实际上就是循环泵,而第7277号决定将补水泵说成循环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第7277号决定有关“流量、流速达到稳定运行工况”的具体体现就是管网压力稳定,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认定错误;5、证据1中的密封胶垫是惯常手段,而本专利的密封胶圈的结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证据1中的密封胶垫,不属于惯常手段;6、第7277号决定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与事实不符,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均为方法权利要求。

综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为方法权利要求,其保护主题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277号决定中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727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的评价及对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

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7277号决定。



当宣告专利权无效被提起行政诉讼专利侵权案是否中止审理



你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诉讼。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

你院请示中所说的陈建民诉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大余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上诉一案是否中止诉讼,由你院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持有人发现有专利侵权事件发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是司法诉讼中关键参与者,那么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一、洽谈客户 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

主要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了解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信息;明确洽谈目标,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收集与洽谈主题有关的案例、法规、学者观点等资料;确定洽谈策略和思路,分析客户需求。

2、与客户洽谈后的沟通。

及时整理洽谈纪要、及时发送客户;制作法律意见,包括侵权法律分析,每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工作方式;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商谈签约条款。

3、与客户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立案准备 1、确定诉讼策略和下一步调整事项的确定。

2、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

3、与有关方面对案件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请求数额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

4、侵权证据的物化固定。

三、办理立案 1、立案手续材料的准备。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律师事务所所函等。

2、制作起诉状、起诉证据及清单。

与客户确认主张赔偿的金额;原告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被告的侵权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管辖法院信息等内容应当准确、简明;合理支出可以写入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应当保持一致,诉讼请求应当细化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起诉状交客户确认盖章;整理起诉证据及清单;立案前核对全套文件资料。

3、立案及相关材料的处理。

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证据及清单,缴纳诉讼费;将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诉讼费发票等法律文件留存复印件,原件及时送交客户;依据合同如客户在立案后具有付款义务,及时提醒其履行付款义务;递交法院的全部资料要复印备份一套入卷。

四、申请保全和诉讼禁令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诉讼禁令。



张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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