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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构成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7: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构成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热点推荐: 知识产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专利转让 商业秘密 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 很多时候人们看到他人损害了自己的专利利益的,就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其实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

那到底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具体介绍。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专利受到了侵犯,要求专利维权。

但是,经常会发现根本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事情,更谈不上专利维权。

有的人手里的专利甚至是一张废纸,不能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这个一点都不夸张。

在考虑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之前,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必须具备: 1、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如果是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法不保护;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如没有交专利年费)而无效,专利法也不保护;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如果是经过专利权人授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范围;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教学或者自己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4、在具备了以上前提的基础上,主要考察: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授权之前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

在专利维权案件中,最好先进行专利权的评估,不要在是否应该被授予专利的这个问题上发生问题。

有些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本不用进行专利权评估,一看就知道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范围过宽,不可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全面覆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可以轻易想到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综上,专利维权必然要涉及到判断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在判断之前,则要判断自己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有效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在哪里。

确定了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与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而这三个条件还必须要同时满足才行,不然的话也是不能认定他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当然,在这方面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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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产生的法律问题是近两年来专利法和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热门话题。

特别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与标准高度融合,标准必要专利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由于在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上会产生支配地位,常常与标准实施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的谈判中发生争议,要求比正常实施专利更高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劫持”的现象;另一方面,标准实施人也可能利用其谈判筹码获得比正常许可费较低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反向劫持”的现象。

随着**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两案的审理,我国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关注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2022年年初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许可条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

然而,司法解释规范的内容毕竟有限,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本文拟从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为起点,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分析思考。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解决和未解决的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

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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