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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发明专利权主要有哪些情形,是否有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排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7: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无效的发明专利权主要有哪些情形,是否有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排名?

无效的发明专利权主要有哪些情形



一、无效的发明专利权主要有哪些情形? 1、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专利权无效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

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发明物正式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随后又由专利局宣告无效的案例相对较少,因为专利权检索的过程本来就很长,就类似于发明物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制度,或者这件发明物已经被授予过专利权了,这些情况在前期审查的过程中就能发现的。

发明专利权的取得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

是否有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排名?



是否有职务专利发明人的排名 1。根据专利法,签字顺序与此无关,但有些专利名称是按照发明人的默认顺序排列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的顺序与顺序无关。

发明人的先后顺序主要取决于对技术的贡献程度和相关水平。

如需后续职称评审,建议协商 2。变更说明书项目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发明人职务。

未颁发的授权发明专利的变更,在缴纳注册费前完成。

签发证书后,更改证书上姓名的顺序;已经认证的专利,专利证书的名称顺序不得变更 服务专利的发明人有权签名,并有权从实施或者转让专利中获得报酬或者报酬以及许可收入,与发明人的排名顺序没有直接关系。

权利的分享和行使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各方权利平等。

人们关注排名顺序的根源在于传统的成果管理、评奖、职称评定等,专利权人的排名顺序与其享有的权利数量无关,各方都是共同权利人。

对权利的分享和行使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各方权利可以不平等,但应当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否则,各方权利平等 发明人的先后顺序主要取决于对技术的贡献程度和相关水平。

如需后续职称评审,可协商提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的顺序是不分先后的。

第一发明人是最重要的人,对技术方案的完成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申请专利时,第一发明人应当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可以确定第一发明人的唯一性),其他发明人的排名不作要求。

如果专利权的比例没有合同约定,则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专利权,每个版本的比例相同。

发明人必须是个人,权利不能是公司、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其排名不分先后

有关专利权限制的是怎样的



一、有关专利权限制的是怎样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也就是强制许可。

其实主要就是国知局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这分为了三大类型,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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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发明专利权主要有哪些情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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