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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6: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分析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著作权的概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而且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编者、作品翻译者、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者、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此外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把其著作赠与、捐献给国家后,国家即可成为该著作权的主体,等等。

第二,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

第三,著作权的内容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内容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并且这种权利为著作权人所专有。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分析



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类似李某这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为制止侵权,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我国先后颁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制裁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若干问题作粗浅探析。

商业秘密新颖性的认定 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定义性法律规定,表明商业秘密的成立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未取-措施四个条件。

我国立法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却存在很大的弹性,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处理同一案件时往往发生分歧,甚至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准确理解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法律含义,对于正确认定案件极为重要。

本文选取了该构成要件中容易产生分歧“不为公众所知悉”这已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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