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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包括哪些,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有什么不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5: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人包括哪些,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有什么不同

著作权人包括哪些



一、作者 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

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

公民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基于他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

从年龄和行为能力上看,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创作能力,并有作品问世,均可以成为作者,他们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从创作人员从事的职业上看,无论是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专业人员,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非专业创作人员,凡是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均称为作者。

因此,作者不等于作家,作者的范围远远要比作家的范围大。

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

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

如果仅仅为他人创作作品进行组织工作,提供一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一些其他辅助性劳动,不能视为创作,也就不能称为作者。

从作者构成的要件中可以知道,在著作权主体中,作者属于第一著作权主体或原始著作权主体,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可非法剥夺。

如某人因犯盗窃罪而被强迫劳动改造,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他对自己依法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他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或剥夺其著作权。

二、非作者 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公民。

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获得著作权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通过继承获得著作权。

被继承人生前创作了作品,作者去世后,如果没有对作品立下遗嘱,那么就应按法定顺序继承作品的著作权。

这些继承人虽然没有创作过作品,但由于作者的死亡,作者的有些权利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继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应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是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

作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向其他公民转让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如向海外进行版权贸易,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都属于合同转让方式取得著作权。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制片人在我国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制片厂,因此,电影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均归电影制片厂享有。

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的电视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制片人享有。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私人不得制作电视剧。

因此,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也归法人享有。

但对录像作品的录制没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来说,录像制片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但也有公民个人或合伙摄制录像作品的。

所以大部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个别的也可能归个人享有。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有什么不同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方案不涉及技术内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例如汽车的特有造型、电视机的特有外观、产品包装袋都有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保护的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是对设计的保护,但商标保护的是一种产品标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

知识产权纠纷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涉及到侵权判定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具有一些共性的原则,但在对二者进行侵权判定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2、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混淆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商标侵权判定,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一定构成侵权,反之,一定不构成侵权。

有的时候即使被控标识与商标相近似,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仍不构成侵权。

比如,“杉杉”和“彬彬”两个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杉杉”在先,“彬彬”在后,但是“彬彬”和“杉杉”的专卖店总是比邻而居,各自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均为驰名商标,两个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彬彬”对“杉杉”商标不构成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认为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一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一定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比如,被控产品是一个双门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单门消毒柜,二者一个是双门,一个是单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边角门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边角门把手等是易见、创新部位,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基准,认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具有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

2004年以前,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还具有一个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隔离对比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对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判定的隔离对比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再适用隔离对比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密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外观设计专利更接近于版权,当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一定是将两个作品进行直接对比,而不会隔离对比。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都有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二者是明显不同的。

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要部观察原则是对整体观察原则的一个补充。

首先将被控标识与商标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费者的部分确定为要部,再进行比较,比如当商标为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图案最具有显著性,可以确定图案为要部。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只能择其一。

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原则,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适用要部观察原则,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侵权判定除了在判定基准和判定原则上存在区别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内容的不同,在一些具体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比如,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会考虑构成商标文字的含义,如果商标是cyclone(旋风的意思),被控标识是tornado(也是旋风的意思),由于二者含义相同,构成侵权,而如果这两个词分别用在产品包装袋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不构成侵权。

再有,如果商标是一个金-鹰的图案,被控标识是金-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也不构成侵权。

还比如,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同,此时被控产品有可能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图案相同,只是色彩不同时,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3、结语

版权补证需要多长时间



版权补证需要多长时间 版权补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1、提交申请表 2、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4、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提交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作品的样本; 4、作品的创作说明书(根据创作过程、创作意图、独立创作性书写)。

需要注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授权书。



著作权人包括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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