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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中什么受时间限制,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5: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中什么受时间限制,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中什么受时间限制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中什么受时间限制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

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可见,修改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活动,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现,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

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作者。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比如,久负盛名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生前修改过一次,但他死后却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

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

如果物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歪曲,按《汉语大词典》解释,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作品完整权同修改权有密切联系。

在日本,其著作权法称作品完整权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权。



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一、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百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任何登记和留证行为都是证实度权利问的初步证据。

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含义是如何的



证明商标的含义 证明商标是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

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

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

证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显著区别,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集体商标的含义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

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995年4月23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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