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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性审查,侵犯著作权法行为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5: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实质性审查,侵犯著作权法行为有哪些

商标实质性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审查内容: 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

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犯著作权法行为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09-25 08:59 一、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中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

侵犯软件著作权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7-13 04:09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一是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

需给予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09-25 09:24 需给予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0 09:01 一、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应分别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哪些要件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08-28 16:27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哪些要件1。有具体的侵害客体,即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具体的作品形式和载体。

2。所侵害的作品须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作品的合理使用、已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均不在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有哪些行为方式 来源: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案情摘要】 1998年至2003年,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是美国赛德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

2006年,赛德公司兼并了TELEMATRIX。INC。,并使用TELEMATRIX作为企业名称。

2006年起,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接受赛德公司的委托,加工TELEMATRIX品牌酒店电话机产品。

2007年5月28日比特公司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并获得注册TELEMATRIX商标。

2008年1月8日,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指称其涉嫌侵害TELEMATRIX商标权。

2008年3月28日,中讯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确认不侵害比特公司TELEMATRIX商标权的诉讼。

比特公司同时也向日照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中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12万元。

日照中院将该案移送无锡中院并案审理。

2009年10月30日,经无锡中院裁定准许,两公司均撤回起诉。

2013年7月22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2013]第23303号裁定书,认定比特公司在电话机等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裁定撤销争议TELEMATRIX商标。

2016年4月5日,中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破坏了中讯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致使中讯公司失去了巨大商业机会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损失612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消除影响,并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 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系恶意诉讼行为。

认定恶意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原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二是主观上具有恶意;三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本案中,首先,比特公司的TELEMATRIX商标权已被撤销,其在提起诉讼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

其次,比特公司在恶意获得商标注册后,提起侵权诉讼,试图达到控制TELEMATRIX商标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主观上具有恶意。

最后,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对中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上,比特公司构成恶意提起知识诉讼。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比特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中讯公司损失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在《法制日报》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比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1。比特公司拥有TELEMATRIX商标的有效注册证,其有理由认为第57号诉讼具有合法依据,在主观上没有恶意。

2。一审判决确定的100万元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过高。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取决于该诉讼是否符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产权权利或者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因该知识产权系恶意取得等多种原因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2。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 行为人的恶意表现为两个方面:(1)认识因素。

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尤其要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2)目的因素。

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判断行为人恶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

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产权时的恶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依据。

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而有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必然是恶意的。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

3。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二)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符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1。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不具有实质上正当的权利基础。

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时,虽然表面上拥有TELEMATRIX商标权,但该商标权是比特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取得的,其并不享有实质上正当的权利基础。

国家商评委2013年7月22日作出第23303号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TELEMATRIX商标予以撤销。

上述裁定亦得到了北京一中院第295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第79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93号行政裁定书的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时实质上并不享有TELEMATRIX商标权。

2。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首先,比特公司在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时具有恶意。

相关生效裁判均已认定,比特公司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TELEMATRIX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即比特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已经明知TELEMATRIX商标系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己是以不正当手段予以抢注,具有恶意。

客观上,比特公司作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对TELEMATRIX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确实知晓。

比特公司应当预知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TELEMATRIX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可被依法撤销的情形。

事实也证明,比特公司抢注的TELEMATRIX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终于2013年7月22日被国家商评委第23303号争议裁定书撤销。

因此,比特公司提出“该公司申请注册时无恶意”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时具有恶意。

如前所述,比特公司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时,明知该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获得该商标注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比特公司在2008年3月19日(起诉状时间)提起第57号诉讼之前,即2008年2月14日仍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作为国际上与德利达、TELEMATRIX齐名的三大酒店电话机品牌之一,比特在产品和服务上一直追求领先”。

该事实进一步证实了比特公司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后,一直明知该商标系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TELEMATRIX商标权应当由该商标在先使用并逐步积淀商誉的主体享有,其实质上不应当享有TELEMATRIX商标权。

同时,由于中讯公司、比特公司同是酒店电话产品的专业生产商,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比特公司起诉要求中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TELEMATRIX商标产品,其目的显然是排挤竞争对手中讯公司,以垄断TELEMATRIX商标相关产品在国内的生产销售,损害中讯公司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比特公司在明知其实质上不应当享有TELEMATRIX商标权的情况下,恶意申请获得注册,并以损害中讯公司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公然针对中讯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显属恶意。

比特公司提出“其在提起第57号诉讼时没有恶意”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造成了中讯公司的损失,且该损失与其提起第57号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中讯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因第57号诉讼该公司被迫停止生产、销售TELEMATRIX商标产品的活动,丧失了相关交易机会,被迫更换生产模具,报废相关物料,造成物料和人工损失。

中讯公司还因本案应诉支出了10万元律师费。

显然,比特公司提起的第57号诉讼造成了中讯公司的损失,且该损失与第57号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比特公司在明知TELEMATRIX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况下,以损害中讯公司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第57号诉讼,符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恶意诉讼。



商标实质性审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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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