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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知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称,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
(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
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
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
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支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四)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
继续执行好《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便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原则,放宽恢复权利请求证明材料的要求。
充分发挥专利优先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制作用,建立涉及新冠肺炎防治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提出的有助于当地特色经济发展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提前审查。
用好在我国正式生效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外观设计全球布局效率。
(五)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各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领示范作用。
加大对侵犯各类市场主体专利权的行政裁决工作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恒心和信心。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促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快速解决,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公益性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六)发挥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作用引导促进消费。
各地要指导商标品牌指导站、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对餐饮、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开展重点帮扶,组织品牌集中宣传推介等公益服务,提升品牌声誉,引领带动消费,形成一批以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的典型案例。
总结借鉴参与5月初“双品网购节”经验,继续巩固加强与商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用好电商展销媒介,拓展品牌消费渠道,紧抓重点节日营销热点,大力推动地理标志产品销售在“双品网购节”38亿元销售额基础上再接再厉,全年持续推进品牌消费升级。
三、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畅通循环增强发展动力 (七)用好知识产权质押途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各地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集中组织政策宣讲、需求调研、银企对接等系列活动,以知识产权、信用数据为基础,综合知识产权获奖、试点示范称号、贷款偿还等情况,推动建立企业“白名单”筛选机制。
重点发挥商标质押独特作用,摸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行业融资需求,一体推进“快评、快审、快登、快贷”。
充分利用普惠金融政策利好,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量企业还款能力调查,加大受困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保险等有关费用补贴力度。
各地要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在一季度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增长48.6%的基础上,力争下半年势头不减,实现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八)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降低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成本。
各地要积极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专利技术参与开放许可,引导通过免费许可、分阶段许可等多种定价模式,降低市场主体技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
达成专利许可后,鼓励继续为企业提供专利实施的公益性技术指导,帮助快速完成技术升级或新产品投产,加快推动复工达产。
(九)运用专利导航帮助企业提高研发创新效率。
各地要针对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项服务,切实帮助企业在信息获取、合作对接、产品开发、风险规避等环节少走弯路、节约成本,支撑企业在困难条件下研发不断、创新不停,助力提升市场控制力与核心竞争力。
向社会推出一批专利导航公益性服务产品,加快专利导航示范项目成果共享和推广应用,避免企业重复投入。
四、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便民利企激发发展活力 (十)降低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成本。
上线运行面向公众的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在国务院客户端增加专利公布和商标公告手机端查询功能,提高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便利度。
强化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普惠性供给,将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数据下载带宽扩充一倍增至200M。
建设新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探索向具备数据加工及分析利用能力的市场主体按需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降低数据再加工成本。
(十一)便利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办理。
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要动态调整服务措施,畅通电话咨询和网上办理渠道,积极提供少跑腿、少接触的便利化服务。
扩大企业变更登记和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提高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即时性。
开通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绿色通道,将专利质押登记电子化申请和商标质押登记审查周期压缩至一个工作日。
(十二)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供给。
各地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引导服务机构对受困市场主体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公益服务,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鼓励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共服务节点网点等载体发挥资源优势,对受困市场主体免费开放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工具。
依托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等载体,推出更多网络精品课程,更好满足疫情环境下市场主体对培训的迫切需求。
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第七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企业商标应用常见的5种误区!
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商标使用错误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呢?你的企业在商标使用中是否也犯了这些错误呢?赶紧来看看,无则加勉,有则赶紧改正,免生后患! 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
很多客户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常理上,当然你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是,从《商标法》的角度,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可见,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认为商标注册了就可以随意使用。
此外,随意变更字体图案等也非常不利于品牌塑造和传播。
或者说,这么随意使用商标的企业,可能心中根本就没有“品牌”这个概念。
不想建立自己的品牌事小,可别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就事大了。
这不得不说又是一个典型,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各级城市,尤其以县城级别的地区为甚。
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一直在使用。
假如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的,那么这么商标这么用就存在极大的隐患。
所有的商誉和价值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往往都附着在商标上,商标也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是会随着商誉的积累而不断增长,假如增长到一定程度,法人代表单干去了,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了呢?又或者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呢? 实践中,这种案例不计其数,用着法人代表个人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最终吃亏的一定会是公司其他的全体股东。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用着的商标是个人的,又没有正规的许可,万一有人提出撤销了呢?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哪怕这个商标被企业用的再好,知名度再高,也不能想当然的认定为就是商标注册人的使用。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承担了某项责任或是担任了某个职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是一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假如你的公司正在这么用着商标,赶紧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者许可给公司使用吧,以免后患。
绝大部分的申请人认为,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地址无关紧要,地址发生变更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要去把商标注册地址一并变更。
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而你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又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那么你自然无法限期作出答辩。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也许你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撤销了你都还不知道。
注册在自然人名下的商标地址均为身份证地址,注册在企业名下的商标均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所有,重视你的商标注册地址吧,不要因小失大。
很多企业商标权属不清,有公司注册的,有老板注册的,还有下属机构注册的,不论谁注册的,都在用,但却没有明确的许可,企业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的事情,但是从法定权属的角度,这些都是没有证据可能证明的,形同第2点一样,在没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风平浪静,当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那就百口莫辩了。
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
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项目使用,超范围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这么做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既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那就可大可小了。
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必须自查这些最基本的商标使用规范,不要辛辛苦苦耕耘,到头来却给别人做了嫁衣裳。
竹篮打水一场空倒不算严重,万一因此侵权,导致吃官司甚至牢狱之灾呢?
国知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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