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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申请的好处,从“易倍清”商标权无效案看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际商标申请的好处,从“易倍清”商标权无效案看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
国际商标申请的好处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那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呢?注册国际商标有什么好处呢? 1。 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一个国家/地区获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有效 2。 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抢先注册(包括竞争对手、海外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抢注),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3。 避免在境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4。 大部分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时长战略的实施。
以避免产生产品急需出口,但却无国际注册商标可用的尴尬局面。
5。 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从“易倍清”商标权无效案看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丹麦灵北联合股份公司(下称灵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三人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公司)在国际分类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注册的“易倍清”商标与灵北公司在先注册的“易倍申”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易倍清”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2017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作出重审裁定,依法对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易倍清”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灵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的制药企业。
2002年,灵北公司首次在欧洲和美国推出治疗中重度至重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用的一款药品,名称及商标为“EBIXA”,中文名为“易倍申”。
该药品陆续进入全球60多个国家的医药市场,并于2006年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2010年,“EBIXA”/“易倍申”盐酸美金刚片成为《中国痴呆与认知障碍诊治指南》和《欧洲神经病学学会联盟指南》推荐用于治疗老年痴呆症的首选药。
2006年1月28日,“易倍申”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5类“医药制剂”商品上。
2008年10月22日,联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本案诉争商标“易倍清”的申请,于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盐酸美金刚片等商品上。
联邦公司是灵北公司研发的盐酸美金刚药品专利到期后,国内首家盐酸美金刚药品仿制药生产企业。
灵北公司认为,根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的药品统计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3年,“易倍申”盐酸美金刚药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100%,而联邦公司的“易倍清”盐酸美金刚药品于2014年才开始进入市场。
据此,灵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易倍清”商标权无效。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请求保护的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因素。
对于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但引证商标知名度高,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具有摹仿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借用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的,只要存在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可能的,即可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该案中,“易倍清”与“易倍申”相比,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近似度。
并且,两件商标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其功能、用途相同,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
灵北公司的“易倍申”盐酸美金刚片于2006年进入中国市场,在同类药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占据较大的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相关公众看到“易倍清”商标极易联想到灵北公司的“易倍申”商标。
联邦公司在灵北公司的原研药专利到期后研制成功的仿制药上使用混淆近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误导,将其误以为是原研药厂提供的系列产品。
在仿制药和原研药的药效和副作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药品来源的混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分析入手,结合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有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得出该案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结论,诉争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中所述:“在引证商标具有如此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赵玲)
国知局: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的惩罚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38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对于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加大对知识产权维权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的惩罚力度 (一)完善立法保护制度。
在专利领域,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条款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是修改重点内容,包括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提高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
同时明确了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所需的必要调查取证手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等内容。
在商标领域,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已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是修改重点内容,包括在原《商标法》已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同时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等内容。
(二)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我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6月,已在全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50家、快速维权中心25家。
同时,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三)降低司法维权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公布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显著提升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不断加大对权利人依法维权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意识 (一)提升企业运营意识。
2021年3月,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利用三年时间,对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奖补。
截至2021年6月,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计划实施。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我局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水平。
每年通过举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总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法和进展情况。
组织编写《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05分,其中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90.18%的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宣传力度明显加大。
三、关于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诚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我局不断加强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引导服务机构树立诚信意识。
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开设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功能,对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失信名单等4类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加强诚信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强化正面引导。
先后遴选4批201家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指导北京等地开展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培育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近200家。
四、关于设立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解答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日常知识产权问题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
目前,全国各类维权援助机构达1000余家,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2020年共办理维权援助申请3.3万余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4.3万余次,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9384件。
同时,全国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194个、社会组织386个,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5276人,维权援助专家5107人,维权援助社会共治力量日渐充实。
五、关于精简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关行政和司法审判流程 我局通过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工作,高效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确定北京、河北等8个地方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并与司法部联合发文推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经验做法。
确定北京、天津等22个试点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等改革措施,不断精简司法审判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
六、关于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等新的侵权形式要立法完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完善立法保护制度。
我局于2020年底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有效促进处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疑难、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时,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等规定。
(二)制定保护管理国家标准。
我局同市场监管总局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国家推荐性标准,有利于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相关各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
(三)健全司法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保护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国际商标申请的好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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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