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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展览权之间有什么关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6 23:39: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与展览权之间有什么关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著作权与展览权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着作财产权有哪些权利? 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着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

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

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着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

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10、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

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许可强制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

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二、展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关系? 1、展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主要是著作权包含于展览权。

2、展览权,又称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展览对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具有价值,对于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展览权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未经许可对名人手迹或信件的展览,就不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发明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并不是特别了解,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其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



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

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

那么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就由 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解答。

1。相关的外文报刊及书目 外文报刊是出版社引进版权信息的重要来源,通过它我们可以更快、更直接地 掌握国外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这类报刊比如说有英国的《书商》杂志,法国的《图书周刊》,日本的《出版月报》,德国的《德国图书 报》等。

另外,《纽约时报》、《泰晤士报》等报纸的书评版也是较为重要的外文出版资讯载体。

此外,美、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出版的《在版图书》也是值得 参考的资料。

目前,我国的出版社对这些外文报刊还缺少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原本已不充分的海外版权贸易信息渠道更加显得狭窄。

除了外文报刊之外,一些书目信息也应是出版社不可忽视的版权信息源。

比如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等从事原版图书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提供的进口图书出版信息较为全面,它们编发的新书征订目录也应是我们晕要 的版权贸易信息参考资料。

此外,国外出版社发行图书时编制的新书目录,以及由国外同行寄赠的书刊目录,同样是我们直接获取图书出版信息的较好渠道。

2。国际书展 在现代出版业中,连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直接形式就是国际书展、国际图书博览会以及现代互联网技术。

国际书展已演变为促进图书市场全球化的主要形式。

版权贸易历来是国际书展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书展在现实中也已成为版权贸易的重要场所。

参加书展,我们不仅可以探测世界出版气候、沟通出版信息、开发图书贸易市场、了解出版界的最新行业动态以及预测国际出版趋势,而且还可以获得丰富的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

3。版权代理机构 中外版权代理机构是出版社获得版权贸易信息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它们一般都 掌握有一定作者和出版者的相关信息,甚至还经常拥有一些作品在某一地区授权的优先权。

我国目前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现已达28家,它们一般可向国内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提供有关版权转让或版权许可的咨询服务,同时还向社会各界提供版权信息、资料和法律咨询服务 等,比如辽宁版权代理中心定期发布相关的版权贸易信息,与之联系便可得到某本书的详细信息及样书,它还可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版权信息。

4。网络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沟通的工具,在出版界的版权贸易中已经崭露头角。

海外的 重要出版公司大多都设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他们的网站,我们可轻松地获得相关的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

另外,上述的许多外文报刊也都部分或全部地将报刊的内容上网,通过它们的网络版来浏览获得其中的版权信息,要比查阅国内购买的种类不全且数量有限的纸质类资料快捷和方便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版存在一个定 期更新的问题,即它的数据更新可能很快,且一旦更新,就不能通过免费浏览的途径来获得,而是需要以用户的身份来进入查阅,因此,及时跟踪对于出版社而言是 非常有必要的。



著作权与展览权之间有什么关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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