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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6 23:38: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 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带来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

1。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及于客体的全部,而不是份额。

《日本民法典》第249条规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

”知识财产的利用,并不需要对物质实体的占有,这为共有人自由独立地使用共有知识财产提供了可能。

因此,知识产权共有人的权利效力与共有人所持份额无关。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 有人同意。

但是,由于著作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有着密切联系,所以《日本著作权法》第65条第27项规定,著作权共有利用作品应征得各个共有人的同 意。

但该条第3项和第4项同时也规定,共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整体同意,如在1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妨碍合意的成立,并且可以为权利的行使而设立代表 人。

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权利行使方面,知识产权共有人可自行实施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知识产权共有人为份额转让、权利转让、利用知识财产进行担保和进行许可等行为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为了便于权利的行 使,日本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均主张设立代表人制度,由选定的代表人决定权利是否可以行使。

2。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为: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物权编关于共有的规定。

鉴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对共有往往有特别的规定。

当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共有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优先适用这些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及其法律适用。

该条规定:“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情形。



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



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

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

那么,版权引进的程序是什么?这是您在引进版权前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 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版权引进的程序的内容。

(一)获取版权信息 要引进适合的版权作品,首先就必须拥有充足的信息来源。

了解各国的出版情况,了解各出版机构和版权人拥有版权的情况,这些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二)进行图书选题论证 在收集版权信息的同时,还要对版权信息进行分析和鉴别,也就是选题论证。

就某一个专题深入开发,使选题越做越深,形成规模和特色,这样才会使出版社形成自身选题的品牌效应。

通过选题论证,出版机构可以确定版权引进的对象。

(三)确定版权所有人 确定了要引进的图书后,下一步就是要确定版权所有人。

在图书版权贸易中, 一部作品的权利人往往不只是一个。

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作品的权利人。

因此,确认作品的真正权利人是至关重要 的。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成员国作者的作品,需要在图书的版权页上标明版权人姓名、出版者、印刷者的名称和首次出版的时问。

通常根据它就可以确定 图书的权利人,但是图书版权贸易中,非创作者是版权权利人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所以实践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四)向版权所有人发出申请 在明确了版权所有人,并对其版权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后,就可以对其发出申 请。

申请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询问对方该书的版权是否可以授权,并索要样书,样书通常是免费的;然后,要明确向对方表示自己想要获得的版权的类 型;第三,如果是首次与对方联系,需要向对方详细介绍我方的情况,如果我方曾经和其他国外出版机构有过版权贸易,应将相关情况作以简单介绍。

(五)进行可行性分析 版权所有者在收到我方申请,并明确版权可以授权时,会给我方寄送样书,并 规定一个图书版权的选择期限。

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中,我方要对引进该版权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的预测,也就是做好版权引进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分 析要尽量准确,这样可以避免决策失误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六)进行谈判磋商 在确定可以引进版权作品后,版权贸易的双方就需要对该作品版权贸易中的涉及的具体事宜进行谈判磋商。

谈判的过程就是双方消除分歧、求同存异的过程。

在谈判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就是要确定版权引进的价格。

谈判双方需要进行反复磋商才能最终达成一致,谈判后形成的就是合同。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诉讼其实就是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的诉讼。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 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的内容。

1。权利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 (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 (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

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B、驰名商标认证书。

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

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

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

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在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 (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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