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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6 23:38: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特殊标志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特殊标志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标志是大家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关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或者是其他的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图形或者文字组成的名称的缩写、吉祥物、徽记等的在、标志。
那么,关于特殊标志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由 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自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前款所到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各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
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下面,就由 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
知识产权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复合性。
知识产权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第二,权利的单一性。
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数人就同一知识财产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虽然权利人是多数的,但知识产权只有一个。
如果数人对同一知识财产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则不构成知识产权共有,如完全知识产权人和定限知识产权并存的情况。
第三,客体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知识财产必须是特定的。
但是并不要求客体单一,因为在共同集成的场合下,客体就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知识财产的集合。
共有关系存续期问,共有知识财产不能分割,共有人也不能约定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就知识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知识产权,如对一幅画的不同部分,对一曲音乐的某个创作片段。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知识财产。
第四,内部关系的可分性。
在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如共有关系终止后变价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获得的收益的分享方面,是按照一定的份额进行的。
也就说,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从内部关系看,共有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可分的。
而在外部关系上,因各共有人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因此表现出来是不可分的。
知识产权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个现象,一个复杂的创造 性智力劳动,往往并非单个个体或者组织可以完成,需要多个个体和组织的联合,于是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共有。
知识产权法需要确认和规范知识财产共有关系,确立知识产权共有制度,正确解决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以上是 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特殊标志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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