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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北京“美多味”被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4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北京“美多味”被认定侵犯“味多美”商标权
国知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引起重视的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和推动经济回稳向上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于2022年11月至12月联合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切实加大对违法代理行为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整治代理行业乱象。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违法代理案件,曝光一批违法代理机构,将有恶劣情形的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切实加大违法成本,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代理行业环境,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摸排违法线索。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品牌企业、重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收集摸排伪造申请材料和法律文书、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虚假宣称有内部关系、代理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违法线索。
对于辖区外的重大违法线索,可报上级对口部门协调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商标注册申请数据分析,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梳理涉嫌商标代理违法线索,及时转地方查处。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对于多次违法开展代理业务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形成震慑。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商标代理职责和义务,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
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行为。
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提出意见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四)做好信息归集利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时,做好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信息归集,将有关查处情况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做好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信息的整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公告,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监管衔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违法线索移送和定期会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工作。
对于转交的案件线索,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二)加强区域执法协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间联络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商标代理机构涉及外地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请求开展协查。
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并及时协查回复。
要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综合运用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依法打击违法代理行为。
(三)加强工作督促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考核,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对于行动不力、未及时办理转交线索、对社会关注和公众反映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不敢直面问题、不敢担当的,视情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于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推广;对于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支持与激励力度。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工作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研究并协调解决。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执法与宣传引导相结合,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加大案例评析、以案释法、执法普法力度,教育和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开展业务。
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整治信息,发挥新媒体作用,把握好宣传的内容、方式、节奏,提高宣传广度和深度,加大警示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升专项整治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
2022年11月15日前,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并做好宣传引导,引导企业和权利人对整治行动的关注和支持。
(二)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15日—12月20日,对重点商标代理机构开展检查,走访企业,摸排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案件,及时报送典型案件。
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对行动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进行督导。
对今年以来转交地方的违法线索,要加快办理进度,争取12月底前依法从快查处一批商标代理违法典型案件。
(三)工作总结。
2022年12月底,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梳理违法代理机构信息,分析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构建长效机制的建议。
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事关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意义重大。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整治行动与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加强组织调度,强化工作保障,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案件查办情况,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美多味”被认定侵犯“味多美”商标权
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发布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双打”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展示出首都工商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绩。
本文分析的案件就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敬请关注。
2017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对外经营的门头牌匾为“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近似;用于经营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及“médowo”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塑料袋上的“味多美”和“Wedome”近似。
办案人员同时查明:第3218375号味多美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第8567069号wedome商标于2011年9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当事人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服务项目相同。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收入共计590915.28元,其中销售预包装食品收入38036.1元,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收入552879.18元。
截至检查时,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52879.18元。
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某公司印制涉案塑料袋共计2万个,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截至检查时,已使用19991个,未使用9个。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与认真分析,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o”字样,作为门头牌匾使用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017年8月14日,办案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以及罚款2211516.72元的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侵权事实的认定 办案机构接到投诉后,经过充分调查,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理由是: 第3218375号味多美和第8567069号wedome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在北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
北京市使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连锁店有近300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
这些店铺经营相同的面包、蛋糕和饼干的加工制售活动,使用统一的“味多美”牌匾。
味多美商标在北京地区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当事人门头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味多美商标的三个汉字相同,只是排列顺序不同且均为白色,牌匾底色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的背景均为红色系,视觉差别不大。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印有“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其中“美多味”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袋上使用的味多美商标均为红色,字体均为变体字,只是排列顺序不同。
“médowe”字样与Wedome注册商标相比,均为红色变体字且结构基本相同,虽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及产品已经被公众所熟知且与当事人均主要从事面包、蛋糕和饼干加工制售活动的前提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误认并导致混淆。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用于展示商品的货架,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的货架摆放、组合相似,工作人员的着装也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近似,上述行为亦容易导致混淆。
综上,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店面装潢、商品包装等,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他们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当事人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主要从事面包、蛋糕和饼干的加工制售活动,应当知晓上述事实,当事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1、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系从批发市场购进,商品上均带有自有品牌标志。
这些商品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故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额应从全部营业额中扣除,即590915.28元-38036.1元=552879.18元。
2、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某公司印制侵权塑料袋共计2万个,印制费每个0.08元,用于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当事人已使用19991个,剩余9个予以扣押。
侵权塑料袋提供给店内消费商品的消费者免费使用,不是作为商品单独出售,故其违法经营额应包含在售出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内,不再单独计算。
3、综上所述,当事人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违法经营额应为552879.18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或者侵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明显不涉嫌构成犯罪,或司法机关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有关机关移交工商机关处理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16.72元的处罚。
关于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试点运行的公告
为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措施,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定于2018年6月30日试点运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具体事由公告如下: 在现有发文方式的基础上,首批选取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用户,对其6月30日(含当日)之后产生的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发文,以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 。
试点运行期间,系统支持发送67种商标文件,详见附件。
其他适用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首批适用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首批适用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种类 书式类型名称 1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2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国知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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