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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非正常代理对所涉美国商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非正常代理对所涉美国商标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四零号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各类商标业务缴费方式,决定针对商标业务缴费流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现公告如下: 一、设置缴费通知环节 自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

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商标费用。

二、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规定,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

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入账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三、设置缴费衔接期 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原缴费规则。

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的,我局统一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需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缴费。

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无需汇款。

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用于缴纳适用调整前规则执行的商标申请缴费外,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及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南,以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非正常代理对所涉美国商标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

商标作为品牌的法律载体,在海外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注册海外商标已成为企业发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措施之一。

自2004年亚马逊进军中国市场以来,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变的更加便利,美国历来是许多企业在亚马逊的必争之地,注册美国商标渐成为了许多中国企业的首选。

随着美国商标注册数量及相关乱象的激增,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对于商标申请人的审查也变得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因非正常代理商标注册被打击,涉事的商标数量呈指数级增加,给许多中国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对此,中国企业/卖家应当警惕美国商标注册中的非正常代理。

为了更好的理解非正常代理的概念,下述为办理美国商标事务中对于商标代理的要求: ①必须由美国高等法院认证的执业律师才能从事代理商标事务; ②外国申请主体的商标事务需由具有资质的美国律师代理。

近来爆出许多涉外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和/或欺诈的律师信息以及借用美国注册律师的名义代理商标事务与上述规定不符,属于非正常代理的行为。

对于非正常代理机构的处理方式,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初步发出《陈述理由令》,要求被调查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答复。

如未做出合理的答复,其代理的美国商标将会因此受到制裁,商标权利极可能会被终止。

正如2021年爆发的类似事件中所涉及的商标,后续大多收到美国官方下发的商标权利终止通知。

对于因非正常代理而权利被终止的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商标权利的申请人重新递交申请。

重新递交无论是从权利还是金钱方面都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若商标权利人处在正常经营中,还要面对重新申请中存在的风险。

海外商标布局是品牌出海的基石,企业因此应给予高度重视。

完善的海外商标申请及维护策略,将为企业发展赋能,反之就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掣肘。

不断完善海外商标布局及提高风险规避能力,在国际环境朝夕变化的今天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接连发生在美国的非正常代理事件,造成大量已在海外市场运营的商标面临无效风险,这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处理美国商标乃至海外商标事务中应保持谨慎的态度,选择专业可靠的代理机构可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障。

选择海外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①选择具有商标备案资质且经营时间较长的代理机构,并在合作中考察其代理服务的专业性及可靠性; ②考察代理机构的海外合作机构,从团队规模,知名度及所服务的客户等角度出发; ③从成本角度考虑,由于目前市场上商标代理机构鱼龙混杂,建议尽量避免选择费用较低的代理机构。

不要相信百分百包通过等说辞; ④商标申请人自己要有合法合规的意识,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不虚构使用证据和实践资料,远离建议作假的代理机构。

下面链接是历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非正常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可查看了解其详情,也可留意自己名下的美国商标是否在被制裁的名单之中。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



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

《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相结合。

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成果。

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的规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欺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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