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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新发明专利产品代理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6: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析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新发明专利产品代理是怎样的

浅析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内容摘要】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方面的许多问题或是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的又过于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审判质量,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证据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文就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作些浅见。

本文共分十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八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以上八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应根据当事人双方基于案件事实性质与取证能力之上的举证能力,本着实现法律公正的宗旨,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总之,《证据规定》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正确理解与运用。

【关键词】 证据 责任 一、引言 打官司历来重证据,尤其是民事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层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了行为责任,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肯定了结果责任,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法院在裁判案件争议时,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

但在有的情形下,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由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与否时,就发生了法院在此时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而且其裁判后果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主要考虑其公平性。

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

在我国的一些实体法和《证据规定》中对某些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侵权诉讼等。

本文拟就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二、关于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专利权人既然指控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了他的专利方法,就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即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应当证明对方的产品同自己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并且自己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是一种从未上过市的新产品。

这两点得以证明后,法院就可以认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此后生产的相同产品是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否则,专利权人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但在现实情况中,要让专利权人证明对方的产品是用专利方法制造的相当困难,因为在此类侵权诉讼中,产品制造的方法是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被告使用何种方法制造的该种产品这一关键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且属于他们自己内部的商业秘密,而专利权人远离证据,要想进入对方的企业调查了解,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直接证据是很难的,即使能够进入,也根本无法收集到处于对方严格控制之下的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产品的证据。

所以,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对方的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将会因为举证困难使专利权人很少有胜诉的可能,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

而对被告来说,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种方法制造的该产品自己最清楚,这一核心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相比较而言,被告轻而易举地就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产品不是专利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制造的。

因此,我国的专利法第5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只需提供其专利被他人侵害的事实即可,而由被告对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的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按法律规定就应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发明,从而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将由其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类诉讼中,受害人欲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举证证明:(1)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3)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时,因果关系难以获得证明,因为现有的医学和科学尚不能完全揭示其因果关系,或者由于受放射性等侵害的后果需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加害人欲免责,必须证明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的防治法以及海洋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那么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此外,战争行为、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因为在这类诉讼中,让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如按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应对构成损害赔偿的三个要件加以证明,即(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

(2)加害人有环境污染的行为,如工厂、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3)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潜伏期较长,环境污染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要证明其因果关系,需要借助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化验、医学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受害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些能力,加之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使受害人的索赔有更多的胜诉机会,同时有利于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不需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有过错,因果关系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欲免除其责任,不能说自己无过错,而只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故意引起的,或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这一规定更彻底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且对加害人的过错行为适用法律推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如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需对构成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进行举证:(1)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属加害人所有或归其管理;其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了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侵权。

(2)加害人有过错,即加害人未对自己所有的或归其管理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3)有损害结果。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加害人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直接拥有者或管理者,更接近于证据,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加上致人损害时加害人有过错的盖然性大,因此,在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对损害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加害人欲免除其责任,就应当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否则,将按过错推定认定其有过错,而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一种侵权诉讼,都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的受害人也不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71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者所饲养的动物有加害行为;受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



新发明专利产品代理是怎样的



在近些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人们熟知的自身无形资产的保护方法。

发明、创造都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不是没有创新没有技术,而是对专利申请的流程方法不熟悉。

自己摸索研究可能会耽误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

这时考虑委托专利代理公司进行申请专利就是好选择。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新发明专利产品代理是怎样的。

想要找到一个不错的专利代理公司,我们要考虑几个方面。

资质、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备案。

正规的公司,才能带来优质的服务。

效率、专利申请时间周期比较长,及时拿到专利证书才能对产品形成有效保护。

撰写质量和时间周期是否合理,是考察专利代理公司的指标。

口碑、好的口碑也是实力的体现。

选择专利代理公司的时候,我们可以查看下代理公司的成功案例和专利申请情况。

专利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的撰写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但申请人自己也要对代理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4、技术交底 1、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2、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获得专利有什么好处



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就该专利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其专利就不允许进行商业性的使用,被侵权的话也可以法律进行维权,就获得专利有什么好处、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的特点,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二)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 (三)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二)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三)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浅析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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