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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专利法解读: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6: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专利法解读:第三十条【专利权优先权】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
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
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
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
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
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
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
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
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
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
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
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
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
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
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
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
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
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
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
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
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
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
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
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专利法解读:第三十条【专利权优先权】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咨询: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
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应提交的文件】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解读】本条是对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内容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目的在于启动受理专利的法律程序,记载和描述并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明确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范围,也是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基础。
作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依法必须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以及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申请专利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要求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二、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就发明创造提出的书面专利请求。
按照本条第二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发明的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
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如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有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及其他”、“及其类似装置”等,也不能使用笼统的词语,如仅用“方法”、“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的名称。
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应当用真名。
第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即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单位。
申请人是单位时,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当与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
请求书中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
第四、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
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记的编码。
第五、其他事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文件清单; (7)附加文件清单;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国际经验与启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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