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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2: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亨有不准其他人任意实施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发明权是人身权,它不能转让、断承,它与发明人的其他荣誉、信誉等人身非财产权一样,永远归发明人所有;而申请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它可以转让和断承。

各国专利法对申请权的规定各不相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发明人才具有申请权;也有的国家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权才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具有申请权的人就可以对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按专利法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可以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因此,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申请权人或专利人。

在这里应先行阐明在有关的专利法律中出现的几个概念。

发明权,即法律保护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亨有的权利。

发明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发明者利用自然规律加上自己思维的创造性结晶,因而发明人是具体的人,即法律上称谓的“自然人”,而不应为某单位、某工厂或某研究小组。

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的技术就享有先用权吗?



问:某研究所研究员贾某经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眼球仪”,通过省教委系统内部鉴定。

随后,贾某就“眼球仪”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2月,获得了国家专利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贾某与甲教学仪器厂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

时隔两年,贾某发现某省教学仪器公司买进的二百台眼球仪与自己的发明专利完全相同,但不是甲教学仪器厂生产的。

经调查,这批“眼球仪”的制造者是乙教学仪器厂,他们根据当年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擅自仿造了该专利产品,并出售给省教学仪器公司。

贾某认为,乙教学仪器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制造专利商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遂要求乙教学仪器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乙教学仪器厂则认为,自己在贾某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拥有了该项技术,并作好了使用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请教律师:乙教学仪器厂的行为究竟属先权使用,还是构成侵权呢? 答: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就获得了法律保护,只允许专利所有人即专利权人专有使用,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构成侵权。

但各国根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本国实际情况,都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专利法第62条各项规定就体现这一思想,先用权原则便是这些限制中的一项。

本案中,贾某已经拥有“眼球仪”的专利权是无疑的,问题是乙教学仪器厂生产、销售“眼球仪”拥有先用权吗?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

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中一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

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

本案中,贾某和乙教学仪器厂不是分别独立地作出相同的发明,而是乙教学仪器厂擅自利用了省教委内部签订会上贾某的发明技术资料,虽然在贾某申请专利前已作好制造“眼球仪”的准备,但它不是另一发明人,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乙教学仪器厂不享有优先权,它的行为构成对贾某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乙教学仪器厂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贾某所受的损失。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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