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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2:4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发布
为持续优化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环境,做好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编制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对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情况,及专利代理改革试点、行业监管及大事记情况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才队伍基础,发挥专利代理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桥梁”作用,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专利代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在《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中都得以体现。
专利代理行业呈现出规模逐渐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运行体系更趋健全的发展态势。
全国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人数达到53090人,执业专利代理师为23193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3253家(不含港澳台)。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专利代理法律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为促进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完善,制修订《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5项考试规范性文件。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行业再上新台阶。
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615家。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在全国自贸区共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36家。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印发《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细化了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实体性规定和处理程序,明确了专利代理监管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查督办、办案协作等工作的具体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
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
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修改为: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2.1 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使用计算机检索系统对专利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专利文摘数据库、专利全文数据库、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检索非专利文献。
在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修改为: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
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
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
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2段修改为: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3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节至6.3节修改为:
6.2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检索申请的同族申请、母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的主题所属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还可以利用语义检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
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
发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
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件,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进行扩展检索。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
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
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
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
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
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
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
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
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
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1)项修改为: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
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
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
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
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
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主要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多种经济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目的是让私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有效地解决国内或跨境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约定,中心接受上海法院委托为正在审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合作目前已经展开。
之后,中心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调解规则的基本内容 《规则》共28条,具体内容为:规则的适用范围、调解的开始、调解员的指定、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会议的参加人、调解的进行、调解员的作用、保密、调解的终止、管理费、调解员费、预缴款、免责、放弃诽谤诉权和诉讼时效的终止等。
二、调解的基本流程 1。调解的开始。
约定由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希望启动调解的,应当向中心提交附具当事人信息、争议要点等内容要素的调解申请书,并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调解自此开始。
2。任命调解员。
中心向当事人提供包含至少3名候选人姓名和资格说明的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7日内选定;如果当事人均不接受,则由中心指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1名调解员人选。
3。调解的进行。
调解按当事人约定方式进行,无约定的,调解员依据《规则》决定调解方式。
首次会晤时,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制定时间表,督促按期提交意见书及相关事实资料,组织交换意见;正式调解会议可以一次或多次,主要商定调解程序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收集资料并确定争议问题,研究当事人利益,拟定和解备选方案,评估备选方案及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4。调解的终止。
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调解员决定终止或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
调解员随即向中心发出调解终止书面通知,并抄送各方当事人。
三、调解规则的主要特点 1、适用区域的广泛性。
《规则》主要适用于处于不同司法区域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中国当事人和英国当事人之间;但也不排斥处于同一司法区域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双方均为中国当事人,适用范围具有全覆盖的特点。
2、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性。
表现在: l 调解员由当事人在中心推荐的候选人中商定,如无合适人选,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
l 调解员的选任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无约定的,按《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l 调解方式按当事人约定方式进行,无约定的,由调解员按《规则》决定采取的方式。
l 调解地和调解语言均可由当事人共同商议确定。
3、程序保密的严格性。
表现在: l 当事人与调解员的会议不做任何记录。
l 参加调解的任何人在参加调解前签署保密保证书,除当事人和调解员另有约定外,均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与调解有关的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
l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参加调解的任何人在调解终止时应当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返还给该当事人,并不得保留任何副本。
如有任何笔记,在调解终止时应当销毁。
l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和当事人不得将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承认、协议等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4、支持系统的完备性。
表现在: l 专家团队庞大。
中心的数据库收录有来自世界各国的2000余名中立人,皆在商事、知识产权和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专长。
l 配套服务齐全。
中心提供包含多种语言版本的相关文件样本,并帮助当事人安排可能需要的笔译、口译或秘书等辅助性服务。
目前ADR程序中已经使用的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韩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l 硬件设施良好。
调解可以在线下进行,如程序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的,中心免费提供会议室和当事人休息室;调解也可以在线上进行,中心提供在线申请表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案件管理平台,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l 费用管理便捷。
中心负责与当事人和中立人商议确定中立人的费用,并全程管理有关调解程序的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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