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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施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3: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施行 。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在7月12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具体意见。

据了解,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新增商标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审查标准,其中包括明确了形式审查一般性要求,细化了注册、异议、评审、撤销等商标各项业务形式审查工作标准;规定了商品服务分类、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图形要素分类以及其他检索要素分类等。

二是修改完善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其中包括新增“概述”章节,新增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审查审理标准,修改完善商标法其他法律条款适用标准等。

此次《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修订工作于2022年7月正式启动,旨在适应商标法修正、民法典实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规范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和程序,保障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1987年实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了《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2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启动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经调研征求意见,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根据职责要求继续推进制定工作,期间多次与国家档案局交换意见,并于2022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单位及个人意见14条,我局对上述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对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于2022年8月20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七〇号)发布施行。

三、制定思路 本办法的制定思路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主体和职责,科学界定商标注册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的有效管理;二是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形式由纸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电子化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发挥商标注册档案的积极作用。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条文共计18条,《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

(一)明确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以及档案移交 在研究各类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注册档案永久保存,仅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的文件材料等商标注册档案分别设定5年或者10年的保管期限。

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列举在《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管理保管期限表》中。

此外,根据《档案法》有关要求,规定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五、十条) (二)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内容 办法规定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七、十一条) (三)明确商标注册档案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了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商标业务经办部门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健全商标注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对保管期满的商标注册档案经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

(第六、八、十二条) (四)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的利用 为便利当事人,优化服务,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时,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全文发布,4种情形商标注册申请可请求快速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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