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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7号,国知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8:0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7号,国知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7号。
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专利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专利代办处自5月12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专利代办处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5楼 特此公告。
国知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的通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在这一天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庆祝活动,对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突出知识产权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了配合各地开展有关活动, 我局拟定了“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附件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口号 1。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尊重知识产权 2。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5。努力形成和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6。切实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和扩散,推动全人类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
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
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
代办处负责完成受理的申请和收取的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和一校、二校工作。
在保证数据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输数据,邮寄文件和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三、代办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代办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在使用设备及系统时,严格按操作手册运行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重违反规程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停止该代办处工作,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其受理、收费工作资格。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代办处工作人员,以提高代办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登记备案。
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严重违法或发生重大差错的有关代办处工作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吊销其上岗合格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也应做出严肃的处理。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向代办处提供自动化费(构成补贴费用的一部分),作为购买设备的易损件、维修和通讯及打印纸等费用,受理申请量在5000件(含5000件)以下,自动化费为3万元,受理申请量超过5000件的,每增加1000件,自动化费增加2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代办处受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5元/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8元/件,收取的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
专利费用数据或票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6元/笔,专利申请受理首采数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50元/件。
申请文件和收费票据均应在受理的第二天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迟寄一天扣除补贴费100元。
专利申请和收费数据必须在受理的第二天传输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非线路故障问题迟传一天扣补贴费200元。
各代办处每年应根据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收费笔数计划编制下年度代办处补贴预算,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代办处对其补贴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代办处年会制度。
各代办处要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一次代办处工作年会,交流各代办处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情况沟通,以不断改进代办处的工作。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代办处工作管理的意见》(国专发管字〔1996〕第132号)同时废止。
原代办处补贴办法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实施自动化后受理和收费的补贴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7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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