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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使用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哪些证据不可用?
日常生活中的商标使用,和法律层面的商标使用,概念范畴并不完全重合,通常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范畴更广一些,使用形式也更加多样,那么哪些使用情况在法律层面不被认可,哪些证据又不能使用呢?以下乐知网小编为您介绍官方给出的权威指导:
一、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