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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没有使用证据但提供以这些证明材料,一样可以在撤三中保住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并非万事大吉,如果商标后续一直没有使用,那么可能遭遇被撤三的风险。
撤三,也就是注册商标最近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提撤三后,商标局会要求该商标的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以驳回上述申请撤销的理由。
当权利人实际上并未使用的时候,是不是只能等待商标被撤销呢?并不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前提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都被认定为正当理由的不使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样能够保住注册商标。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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