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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错误登记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诉讼机制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1: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错误登记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诉讼机制介绍。



著作权错误登记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认定


王顺主张一江春水公司将其独立创作完成的《甜蜜的新事业》电视剧本擅自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将该公司登记注册为唯一著作权人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江春水公司辩称其与王顺共同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剧本由王顺、一江春水公司共同拥有版权,驳回王顺的诉讼请求。

王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上诉。

该案判决集中阐释了著作权错误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论述分两步:第一,涉案登记是否构成错误登记;第二,错误登记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是否构成错误登记需首先明确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当事人对权利归属约定的前提存在不同理解,且此种不同意见之辩驳需通过对合同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阐释来进行确认时,法院应结合在案证据并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进一步理顺各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此明确合同具体条款的含义,并最终对涉案登记是否构成错误登记予以正面回应。

针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不仅要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还需结合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目的与作用进行判断。

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来看,此种错误登记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诉讼机制介绍


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改在集体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此次修改不仅明确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争议的解决程序,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费用收取和转付等方面的定期公布义务,并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参与调解的权利。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和贯彻法律修改的意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在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诉讼机制上,新法提供了行政裁决和法院诉讼两种并行的救济方式。

这一变化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对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明确的诉讼主体,其诉讼地位较为清晰。

然而,对于“使用者代表”的资格和诉讼参与方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相关代表能够取得使用者的授权许可,就可以参与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商以及后续的行政裁决或诉讼活动。


著名商标认定废止后,如何做好商标品牌培育


著名商标认定废止后,应当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寻新方法、落实新举措、展现新作为。

著名商标退出,是“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着力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工作。

第一,转变观念,树立新型商标品牌培育服务观。

一是进一步强化“商标强县(市、区)”战略,深入推进“三名工程”,以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创建为引领,不断更新和深化商标品牌培育指导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持续营造全社会关注商标品牌建设的工作氛围;二是加强与专业机构在商标品牌方面的工作协作,如组织、聘请专业商标品牌顾问围绕企业品牌建设思路定位、商标疑难问题破析等内容开展宣讲,提升企业商标品牌意识;三是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服务和执行体系,不断引导和提升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培育打造一批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均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品牌。

第二,正确定位,积极探索重点产业自主商标品牌建设。

一是引导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申报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形成品牌规模效应,逐步形成特色小镇、支柱产业、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动发展格局,加快促进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大力推进商标权质押融资工作。

二是积极引导农产品、现代服务业开展商标注册,引导优势农产品企业通过商标品牌运作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

三是扶持小微企业打造自主品牌,从产品生产、标准、管理、宣传、推广全方位帮助小微企业走商标品牌建设之路,推动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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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