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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讲解,对著作权法审议的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9: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统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讲解,对著作权法审议的讲解。



统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讲解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科学制定和完善涉及知识产权效力、取得、范围、使用、转让、维持、实施、侵权救济等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完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咨询、信息检索、成果孵化、价值评估、收购托管、质押融资、金融保险、交易流转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法律服务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让与传播。

二是严格知识产权执法,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通过实施有效迅速、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民事、行政、刑事和边境全链条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构建包括司法审判、仲裁与调解、行政执法和监督在内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是打造知识产权普法信息化平台,增强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法治观念,营造知识产权法治文化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一是构建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着重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是加快中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三是加强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草案的审核,做好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衔接,树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四是强化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提高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对著作权法审议的讲解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个法律中,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和专利法。

著作权涉及的社会关系较之商标、专利要更为广泛。

著作权保护不仅涉及文学、艺术、科学、教育领域,还涉及通讯和工业部门;不仅涉及作者个人,还涉及单位、集体和广大公众的利益,著作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有涉外关系问题;因此,制定著作权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在著作权法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这部法律的内容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要求与意见,在某些问题上,争论还相当激烈。

现在的这个草案,起草工作历时数年,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是在总结我国保护作者权益的各种法规、政策和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外国经验,并根据我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制定的。

著作权是依法自动产生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什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仅会引起知识性的误解和法理逻辑方面的争论,还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主要理由:一是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禁止传播内容有问题的作品,应由新闻出版法和有关管理规章规定,而不由著作权法规定。

二是著作权是一种含有人身因素的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受到其他法律与客观条件的限制。

不必担心不规定某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就会造成舆论失控。

三是如果作这种规定,被保密法、档案法等规定禁止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就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了,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可以听任他人侵犯。

四是规定某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有可能被解释为这些作品可以随意抄袭、复制与传播,而不必经过任何人的许可,这样反而有可能助长这些作品的传播。

五是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的享有不以作品内容为条件,而以创作事实为依据。

在著作权法中作这种规定,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可能产生“剥夺公民民事权利”的不良政治影响。

权衡利弊,我们认为这一条不写为好。

如果一定要本法与有关法律有一个照应,改成“著作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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