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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讲解,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新规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8: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讲解,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新规讲解。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讲解


近年来,广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广东深入贯彻公平竞争政策,重点规制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商业行为,持续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竞争。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5起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多个民生领域。

在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尚未在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

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

故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该案充分考虑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结合大湾区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为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范例。

在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星辉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喜剧之王》在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被诉侵权的电视剧《喜剧之王2022》与该电影属于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者续集,因此,正凯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款对仅在香港地区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归纳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视听作品名称获得保护的具体参考因素,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促进文化繁荣创新 近年来,广东法院加强对文化艺术、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等领域著作权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著作权案件,涉及美术作品非独创性部分的法律属性认定,以及在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完善域外法律专家出庭协查机制等。

在陈某某诉腾讯音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提交的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录音制作者及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为PROTEUS等。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上述署名为涉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该案依法认定陈某某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腾讯音乐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犯了陈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该案通过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方式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困难,为完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探索建立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

在德盈公司诉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随后授权德盈公司为该作品许可使用人。

2022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提供的相关形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被诉侵权“核桃小鸭”美术作品。

德盈公司认为“核桃小鸭”侵犯了其“B。DUCK”(小黄鸭)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两部作品的创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

因此,两部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核桃小鸭”不构成抄袭。

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新规讲解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公布修订后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规定》健全完善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增强了制度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与相关反垄断指南实现了协调一致,在具体内容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修订正当其时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正当行使权利和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边界,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指南来提供细化性的规则。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在接受中国 采访时介绍: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基本制度规则的逐步构建,凸显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原《规定》是作为我国当时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二是原《规定》与《指南》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若干具体规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异,或者因为表述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需要进行协调;三是原《规定》不仅涉及的内容比较有限,而且在已经涉及的一些方面也未能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对执法机构和经营者的指引效果较为有限。

细化法律规则 《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之一,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反垄断法制度规则方面的重要变化。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规则,并针对近年来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则。

坚持权利平衡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了一系列同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行为,也由此显现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既有促进竞争的一面,也可能被用以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但也要能够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那么,应如何平衡知识产权行使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对此,苏志甫表示,坚持把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是《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

要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兼顾,关键在于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在目的上的一致性以及路径上的差异性,协调好二者的“和而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讲解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启动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为更好回应关注,加快推动政策落地,现对有关政策要点作出解读。

一、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政策背景 根据《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5.4%,仍有大量专利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研发投入损失、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不容忽视;而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仍有大量的技术需求亟需满足。

上述问题的成因复杂,既有专利结构问题,也有管理政策障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问题。

专利结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逐渐得到改善;管理政策障碍,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得到解决。

在专利技术供给侧,仍有大量专利价值亟待释放。

数据显示,高校院所的有效专利实施率明显低于企业,分别为13.8%和38.0%,但高校院所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专利并非没有市场。

就南京某大学和上海某大学180件机器人领域的专利与广州市176家中小企业进行了对接,有30家企业表达了购买、许可或与专利权人进行对接的意愿。

由此可见,尚有大量专利的价值没有完全得到发掘。

究其原因:一是专利信息利用程度低,专利导航分析不足,高校院所研发形成的专利与市场脱节,难以与企业专利技术需求高效匹配。

二是专利交易对法律、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市场化运营服务依赖性强,需要相对较长的撮合交易、跟踪服务和技术消化过程。

在专利技术需求侧,中小企业获取渠道相对匮乏。

中小企业在科技人才储备、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

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具有引进专利、与发明人合作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升级技术水平的意愿,但普遍表示难以高效获得专利。

中小企业出于保密需要,即使存在专利需求,一般也不愿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更愿自行检索寻求合适的专利。

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快捷高效寻求专利以及与专利权人、发明团队对接的渠道,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

总的看,我国现有的专利信息获取渠道、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暂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剧了供给、需求内部及供需之间的矛盾,获取专利难度更大、成本负担能力更弱,可谓雪上加霜。

二、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工作基础 2022年,7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服务各类创新主体近万家,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运营6449件,交易金额超过39亿元,新增挂牌可运营知识产权9万件,新增注册用户近15万;14个股权投资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完成知识产权交易运营3351件,成交金额近19亿元,新增委托运营知识产权6.9万件;23支引导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增投资项目30个,新增对外投资5.6亿元,已有多个投出项目成功挂牌科创板,并陆续有项目开始退出,实现投资收益;37个重点城市专利运营次数达到18.8万次,专利质押金额达到808.9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6.4%和51.9%;专利运营次数同比增加39.5%,高于全国平均增速7.5个百分点;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同比增加54.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13.3个百分点,有力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

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是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

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

二是推进专利供需精准对接。

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

三是提高中小企业专利实施能力。

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范围;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助力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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