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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介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工作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6: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介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工作介绍。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介绍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要课题。

深刻认识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对于化解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功能。

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的试点单位之一,将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效率高,程序简便,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二是成本低,费用低廉甚至不收费用;三是专业性、权威性强,特别是一些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纠纷,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解决;四是政策性强,对于解决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公共政策调整引发的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等,有利于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在知识产权工作领域,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程序改革,强化行政裁决职能进而强化行政保护的有关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日前,《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主要事项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等,以及法律法规有关专门规定、不同于一般行政裁决的专利复审审查、专利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异议、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等事项。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大幅提高,保护实践不断深化,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中统一管理,出台了多个行政执法规范化指导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整合了行政执法力量,批复建设了数十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正在推进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机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或推动下,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和多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和督查工作,查处办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力保护了权利人权益,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得到进一步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对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予以处罚、会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培育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等做法,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从严、快速长效机制的建立。


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工作介绍


各地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指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达到992家,受理调解案件6.48万件,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2.7万余件,工作成效明显。

但同时,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意愿不强、调解标准不统一、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更好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和激励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当前,随着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都面临较大压力,高效有序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渠道。

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市场复杂化、技术难度高,这些特征也决定了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特别是,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法律问题与技术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

尤其是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更为明显。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之外,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纠纷,发挥专业机构的专业性优势,可以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够有效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对于各个环节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都可通过知识产权调解方式予以化解。

在诉调对接方面,自202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与法院衔接联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有28个省265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557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累计受理调解案件2.3万余件,成功率达71.19%,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显现。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全国布局建设了57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一步还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布局。

目前,部分保护中心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服务,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便利。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过程中,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或者建立联合园区、协会等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将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面临的链条不健全、衔接不通畅、协同保护不力等问题。

并可结合地域经济特点,结合不同产业、领域、区域的需求,在互联网、展会、进出口、物流、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等关键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调解工作对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一站式”服务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讲解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

此次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涉及许多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内容,有五大亮点。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提升了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落实惩罚性赔偿,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

三是降低了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是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

五是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

此次起草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在许诺销售、帮助侵权、临时保护期和权利终止后又恢复时的终止期费用补偿、惩罚性赔偿、接近阈值认定等条文中,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提高损害赔偿数额,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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