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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爬虫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认定,浙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0: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数据“爬虫”与“使用”分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认定,浙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介绍 。



数据“爬虫”与“使用”分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认定


要对抓取数据的行为进行评判,需要先行讨论的是被爬取的数据到底属于谁,被谁所控制。

一般而言,只有明确了“归属权”或者“禁止的范围”,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后续“利用”问题。

数据归属权的确认困难重重,争议的根源在对于互联网开放及封闭程度的不同认识。

当前情况下,对于数据赋权的主体、权利内容与限制、赋权对于数据收集者的正向激励等问题还未有共识,如果司法裁判先行对数据获取行为加以限制,则不利于后续数据的加工利用与再创造,会导致企业为了保护自身收集的数据而对分享行为设限,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会限制竞争,同时也不利于消费者长远的利益,消费者在不同企业间共享数据时也会有所顾虑,之后消费者贡献数据若因数据被赋权而固定,第一手获得数据的企业会产生数据驱动型的垄断,破坏竞争秩序。

基于这一因素,对于爬虫技术“抓取数据”和“利用数据”的行为也应当分阶段看待。

由于爬取数据并利用而造成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遵循如下范式:“竞争利益-竞争行为-竞争损害-竞争评估”。

首先,应当考虑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特定的、合法的、具有一定优势的竞争利益。

在利用爬虫技术抓取数据的行为中,可以着重从数据内容本身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其一,被抓取的数据是否是原告享有的权利或权益,如著作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已被其他法律所特定化的数据;其二,在竞争利益无法被特定化的情况下,被爬虫抓取的数据是否是原告主张的特定的、合法的、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数据。

其次,应当考虑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

在抓取数据并利用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考虑是否存在结合个案中的特定行为、特定利益而产生的竞争关系。

例如,抓取后并利用的数据,如果用于相同的用户群,则可以被认定为是具有具体的竞争关系。

再次,应当考虑竞争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的竞争利益受损,在这个判断过程中要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这一因素后置考虑,以免使竞争者借由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借口,进行不当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将“搭便车”行为做中性考量,因为正常竞争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损害,不能一味认定搭便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还要注重对于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考虑是否维护了竞争自由、保护了长远的消费者利益,应谨慎适用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浙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介绍


浙江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稳步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3家企业领取了浙江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浙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公示会举行,活动现场通报了浙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最新进展,举行了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发证仪式、登记平台与交易平台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等金融创新合作及业务签约仪式等。

浙江是授权开展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的唯一省份,也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知局授权率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地区。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浙江围绕《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的要求,聚焦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创新利用不充分、数据权益保护举证难等问题,持续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登记办法》是浙江省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客体、原则、程序、登记证书效力及部门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供了制度保障。

《登记办法》具有明晰权属、激励创新、释放价值、构建生态、系统治理等五方面功能。

《登记办法》通过登记前存证、登记中公示、登记后撤销,明晰了数据权益归属;通过明确登记证书效力,可以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创业创造。

《登记办法》通过登记信息公告、打通平台和金融创新,降低数据运用制度成本,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通过区块链、电子签名、时间戳等可信技术运用和数据核验,打造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可信数字生态;通过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全面规范数据登记和使用行为,形成、企业、行业多元参与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

登记平台属于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的‘一窗口统办’子场景,为数据处理者提供免费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顾文海介绍,登记平台目前已打通存证平台6家、公证机构3家、交易平台4家,申请人可以通过登记平台实现存证、登记、交易转让全流程在线办理。

截至6月登记平台共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42件、审查公示12件、核准登记3件。

目前,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地方实践已全面推进。

杭州、舟山、台州等地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有14家数据企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9700万元;宁波、嘉兴、舟山等地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风险分担机制,落地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衢州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

目前,浙江已有14个试点地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地方实践,杭州、宁波、舟山、龙港、德清等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与相关金融机构、司法部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持续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工作。

比如,为进一步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和权益保护,舟山市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联盟发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倡议书》。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介绍


近日,为落实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相关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以线上方式组织举行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沟通会。

各试点地方就前期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逐一进行汇报。

各地方前期在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和交易使用等方面有序推动相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果。

其中,北京、浙江将数据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写入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已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纳入地方立法项目;深圳上线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

战略规划司围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和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保护主体、权利内容和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了专题交流,与会各方针对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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