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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在商标侵权保护中的应用介绍,史密斯热水器近似商标侵权案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1: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可信时间戳在商标侵权保护中的应用介绍,史密斯热水器近似商标侵权案介绍。



可信时间戳在商标侵权保护中的应用介绍


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体系,但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不断翻新,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认定细则还有待完善;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低、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标准低、恶意抢注无实质法律责任等多因素影响下,出现了“收益高成本低”的怪象,这也是商标恶意抢注仍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一带一路”政策实施后,知名跨国企业和品牌不断涌入中国,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需要面对大量增长的商标侵权现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不仅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还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新冠疫情对企业生存的严重影响,更为严峻的是,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权利人维权成本、维权成功后获取的收益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一部分权利人维权积极性。

知识产权侵权举证历来都是一大难点,在商标领域尤为明显,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或不利结果的案件屡见不鲜。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侵权人除了需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外,还要对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收集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众多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案件的举证难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实时性和多样性使得侵权主体信息获取成本高昂,侵权痕迹的及时删除又加大举证难度;第二是互联网中电子数据本身易无痕篡改、易灭失、数据原始性无法保障的特点,使得权利人提供的侵权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第三是对取证人士的专业要求度高,权利人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难以准确把握,导致取证流程不规范进而影响证据效力。

可信时间戳针对目前商标保护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举证难点,能够为权利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有效、可靠的解决思路及方案,但什么是可信时间戳?能解决什么问题?使用情况如何?司法认可到什么程度?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

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的电子数据原始性认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生效判决已经超过了74000余件(其中涉及到商标类案例数量为4503件),遍布全国3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800余家法院,广泛应用于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仲裁、不正当纠纷、商业秘密等案件中,并在近3年共有110例使用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案件入选全国各级法院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初步尝试到审慎认定最后到广泛认可这样的的一个过程。

电子数据特性中的一个普遍认知就是其易篡改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早期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普遍持有怀疑态度,2008年由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判决的“利龙湖不正当纠纷案”开启了国内法院时间戳司法应用的先河,法院在初步尝试阶段中使用可信时间戳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核实时的司法态度是十分审慎的,但通过实践证明,龙岗法院的这一措施大幅减少了当事人在证据开示和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维权成本。

接着来到审慎认定阶段,这一阶段权利量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在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不断地有当事人从主体资质、证据可靠、单方取证、举证责任等各种角度去质疑和挑战可信时间戳的证据效力,法院对此也是给予了详细的裁判说理和分析,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也通过法院协查函回函、说明文件、电子证据检验意见书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就时间戳取证原理、方式和作用作专业性说明,可信时间戳在该阶段获得了司法实务界的认可、经受了司法实践的考验。

目前可信时间戳已经来到了广泛认可阶段,法院对于可信时间戳保全的证据不再详细的说理,符合取证流程规范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予以认可。


史密斯热水器近似商标侵权案介绍


“AOSAILO”商标的申请人为万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

艾欧史密斯公司认为“AOSAILO”商标与其母公司在先注册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AOSAILO”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裁定“AOSAILO”商标予以维持。

艾欧史密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AOSAILO”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万田公司具有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且万田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O。SAILO及图”商标未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系列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

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而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知名度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取了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考虑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前两个字母均为“AO”和“AO”字母单独呼叫特性、中国市场对英文字母组合商标的识别敏感度、艾欧史密斯公司在广告宣传和产品中突出使用“AO”字母等因素,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介绍


按照工作部署安排,日前,全国31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陆续印发了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务。

各地对标《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部署四方面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推出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新政策、新举措。

一是突出加强行政保护政策法规保障。

黑龙江、四川、陕西等地加快制定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贵州研究制定贵州省商标专利执法指导意见。

重庆探索制定川渝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导意见。

吉林通过推进层级化执法指导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业务指导。

浙江制定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执法办法(试行)》《浙江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甘肃印发《甘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

二是突出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

北京、广东等地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权下放。

河北深入推广“五四二一”工作法,进一步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拓宽案源线索。

山东依托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立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行为线索重点监控机制。

湖北印发《湖北优势商标名录(第3批)》,实行管理、运用、保护全链条指导和服务。

内蒙古强化对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扎兰屯黑木耳等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重点保护。

黑龙江、宁夏、西藏等地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

三是突出强化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保护。

安徽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组织实施海外风险预警项目。

湖北会同相关单位面向光电子、生物医药、汽车等领域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活动。

上海不断加强直播带货、微店微商等重点领域保护。

广东、海南、上海等地加强维护广交会、消博会、进博会等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对棉花、纺织、农机制造、节水灌溉、乳制品、肉制品、葡萄酒、农产品等兵团支柱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四是突出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

江苏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十二省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山西深化华北五省、中部六省、黄河流域九省区等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浙江全面落地应用“浙里地理标志”数字化系统。

山东开展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

天津高标准推进滨海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推动条件成熟的县区率先启动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天津、江苏等地优化培训体系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利商标行政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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