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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案知识产权保护处罚力度介绍,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1: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反垄断法修正案知识产权保护处罚力度介绍,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介绍。


反垄断法修正案知识产权保护处罚力度介绍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纳入“鼓励创新”之立法目的;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明确数字领域反垄断规制……《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亮点频现。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何关系,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在规制的范围和处罚力度上有何变化?解读修正草案中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三大亮点。

亮点1 强调保护竞争 修正草案共有27条,延续了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专章。

按照修正草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由原来的57条增加至70条。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一条就增加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内容,更加强调保护竞争。

保护竞争、规制垄断,是否意味着排斥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此次反垄断法修改从立法层面对此予以明确。

按照修正草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一条将增加“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具有共同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发展,但二者采取不同的路径和方式。

反垄断法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给予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以适用除外,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仍可适用,这体现了法律既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又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进行规制的平衡制度精神,修正草案中新增“鼓励创新”,说明立法者有意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突出和强调,这一修改如果得以通过,在将来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对创新保护的考量要适当提高权重,从而确保在强化反垄断工作的大趋势之下,不要伤及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亮点2 关注新兴业态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当事人构成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修正草案第九条将现行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具有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规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由此可见,修正草案更加强调对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这表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更加重视合法行使权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以行使知识产权为手段,而假借知识产权之名,采取诸如借助算法、数据、技术和平台规则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总则中特别强调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等排除、限制竞争,而数据和算法、技术又可能属于经营者的知识产权。

修正草案在总则和附则中对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态度存在细微差异,总则看上去更加倾向于规制涉及数据和算法、技术的知识产权滥用,而附则看上去更加平衡一些。

亮点3 加大威慑力度 现行反垄断法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修正草案将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六十八条。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切,目前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法条,但是,修正草案中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等规定都可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修正草案对于各类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都大幅提升,其中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5倍进行惩罚,即最高达到上一年度销售额50%的罚款额。

随着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提升,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介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

对互联网等领域明确范围和认定标准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

吴振国说,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规定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

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

暂行规定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

暂行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和标准 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发通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理较为复杂、专业性强。

为加强对地方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规章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强调了统一执法标准、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

如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这样有助于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 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规章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规定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

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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