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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的通知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5:3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的通知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程序,明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接受、审查以及加快审查资格核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及标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现予以发布。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商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
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商标注册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
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讲解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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