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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通信类专利多执行主体案件的侵权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5-15 18:31:51 浏览:


专利权人斯库因公司拥有专利201380067141.9、在线交易系统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财付通公司和味多美公司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诉讼,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的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专利权人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对原审法院的某些细节进行了纠正,但结论仍是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
 
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中,POS系统具有其自身的IMSI、IMEI、MAC地址等标识,这使其成为一种特定的、具有“接受银行卡信息”等功能的硬件设备。而被诉侵权方法虽然也使用了“POS系统”这一术语,但其所指向的实际上是软件系统,与涉案专利中描述的硬件意义的POS系统存在本质区别。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全面覆盖原则。该原则要求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在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作用和效果与专利中所述相同。在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方法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与硬件意义的POS系统相关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还涉及到了多主体专利侵权判定的问题。在通信领域,很多发明涉及的方法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个主体都没有单独执行专利中的所有步骤和流程,那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没有一个主体可以单独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人。但是,如果将这些主体各自完成的技术步骤叠加起来,就可能覆盖了专利所要求的完整技术方案。此时,如何判定这些主体的侵权责任,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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