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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保护与保密讲解,知识产权咨询成果的质量评判标准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1: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技术的保护与保密讲解,知识产权咨询成果的质量评判标准讲解。



技术的保护与保密讲解


前言 企业为了保证自主的知识产权不被恶意侵犯,可以采用以专利为主的保护措施,以及以技术秘密为主的保密措施。

其中,采用申请专利的保护措施,是通过公开技术的方式来换取法律层面的保护,以便在第三方需要使用技术时进行许可,或在被侵权时执行法律手段。

但在对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之后,其必然面临技术内容被完全公开的状态,在某些领域来说,完全公开技术并不符合企业本身的技术保护策略,因此在最初进行专利布局时,可以对技术进行区分对待,确定需要采用公开换保护的方式来保护的技术,以及无需公开且需要严格保密的技术,对于前一种可以采用以专利为主的保护策略,后一种可以采用以技术秘密为主的保密策略。

保护和保密的优缺点 对技术的保护所能够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对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进行专利申请的前提条件和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首先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需要保证该技术未被公开;在进行专利申请后,还需要经过对专利的审查阶段;在专利被授权后,还需要持续缴纳年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明专利,无论审查结果如何,其都会被公开。

由此可见,以专利申请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其难点在于申请专利的过程较为复杂,且专利的保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时效性、地域性),但其优点在于,其依托《专利法》以及相关法作为保护机制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保护强度大,被侵权时的赔偿力度也较大;且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其他商家使用该项技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对于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技术,其实际可以被理解为“技术秘密”,具体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的保密过程较为简单,只需要与技术的知晓者签订知晓合同,但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较弱,其主要需要借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从内部人员、制度、管理上进行控制,或通过《合同法》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

如果保密不严,被第三人获得了该技术,只能追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能追究第三者,且第三人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不但不能禁止使用,而且他人掌握了同样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还会反过来约束原拥有该项技术的企业。

基于上述的优缺点,在进行专利布局时,首先就要确定当前的技术到底是作为专利进行保护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密更加有利于企业。

如何确定对技术保护还是保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进行分析,来确定企业对技术是选择以专利为主的保护策略,还是采用以技术秘密为主的保密策略。

(1)技术所处于的领域 有些技术领域的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研发的技术可能在当前具有不可预料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难以再体现其优越性,甚至比较落后,例如:移动终端、移动互联网领域、网络安全领域等。

对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在研发完成后,可以对其进行专利申请,以寻求专利法上的保护,以发明专利为例,至少能为其提供20年的保护期限,而这一类技术的优越性通常不到20年的保护期限就会消失,因此,选择专利申请是对这一类技术较有利的保护方式。

而有些技术邻域的更新换代较慢,一旦被研发成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具有突出的效果,例如:中医药领域、生物领域。

对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其效果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且减弱或消失,其价值是能够长时间体现的,因此对于这一类技术,可以将其作为商业机密进行保护,以防止在保护期限到达后其他企业能够随意仿制。

以“云南白药”为例,一直以国家秘密为由对其配方进行保密,从而使其得到长久的保护。

(2)举证的难易程度 需要了解的是,在进行侵权诉讼时,需要提出诉讼的一方来进行举证,因此,还需要从举证的难易程度上,对技术方案进行区分。

对于举证困难的技术,难以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因此可考虑对技术进行保密。

当然,举证的难易程度也与申请文件的撰写息息相关,单从举证的难易程度进行判断可能并不准确,但是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个因素进行考虑。

(3)技术方案本身 技术方案的本身,指的是技术方案的反推难度,在一项技术很容易由产品被反推得到的情况下,即使知晓技术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进行了严格的保密,但由于产品的易反推性,只要产品在市场上售卖,就能够被其他人知晓其相关技术,且由于其未进行专利申请以进行保护,因此如果他人利用反推的技术进行生产和制造,技术的原拥有者则难以继续成为技术的唯一拥有者。

对于这一类技术,可以尽量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而如果技术方案很难进行反向工程,则可以考虑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密。


知识产权咨询成果的质量评判标准讲解


你认为好的知识产权咨询报告是什么样的?市场上需要开展这项业务的客户是否具备判断报告优劣的能力?客户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做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做出判断?是否只有在做完项目之后才能做出判断?以及如何判断知识产权咨询报告的优劣? 讨论知识产权咨询成果的质量评判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

知识产权咨询业务种类繁多,应用场景十分丰富,包括风险防控的预警项目、专利挖掘布局规划项目、技术情报支撑项目等。

实践中,由于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仍然差异较大,良莠不齐,企业在选择服务机构也会面临同样问题。

评判知识产权咨询成果需要遵循考虑以下基本原则并能够在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所谓“一个原则”就是指评判根本,即是否能把握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为根本性评判原则。

同时,在知识产权咨询项目的实施中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理解和识别客户需求,第二是否在过程中不断聚焦客户需求,第三是否在结果中满足了客户需求。

一、根本性原则 关于根本性评判原则:好的知识产权咨询成果应满足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

好与不好是一个主观结论,而得出上述结论的依据应尽量客观化,基于以终为始的原则,回归到以客户初始需求或问题为依据,从需求主体和需求内容出发,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

(一)哪些主体代表了“客户”的需求? 当委托方为企业时,到底哪些主体代表了“客户”的需求?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客户”是上述原则判定中的关键要素。

考虑到这个问题时,不应当仅仅以知识产权部门的意愿作为需求,还需要考虑其职能延展来确定需求。

知识产权部门在大部分企业中是一个职能部门,其服务于研发、市场和决策层等。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项目一方面是服务于知识产权部门的,但另一方面是服务于研发、市场和决策层的,因此,“客户”可能为知识产权部门,也可能为研发部门、市场部门和决策层等,需求应当是知识产权部门和上述这些部门的统一需求或者共同需求。

(二)哪些需求代表了“客户”的意愿? 通常需求可以辨析为技术需求、战略需求、布局规划需求、风险管控需求等。

研发部门的需求会偏于技术需求,在技术研发方向、技术疑难方面获得情报支撑。

管理部门的需求则会偏于战略需求,在经营策略、竞争策略等方面获得决策支撑。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需求则会偏于布局规划需求和风险管控需求,在执行层面贯彻管理部门的竞争策略以及从法律层面对于技术部门的技术成果进行有效保护。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三个方面 如前所述,在项目包括:第一是否理解和识别客户需求、第二是否在过程中不断聚焦客户需求、第三是否在结果中满足了客户需求。

以下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 理解和识别客户需求-之一 首先,好的知识产权咨询成果是以准确理解和识别客户需求为起点的。

在理解需求上,需要充分了解客户做这个项目的出发点和背景,即我们通常所讲的Business Intelligence。

并依次考虑在这样的出发点和背景下,客户的需求是什么?项目所希望达成的目标是什么?在服务企业客户时,需要对企业商业运营背景和模式有基本的常识性了解,对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诉求有准确把握。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如何能够支持该目标有足够理解, 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准确把握具体项目下的客户需求。

在理解需求上,需要了解文字后面的真实需求。

在不同的客户层面,尽管从字面上理解为相同的项目,例如同为专利布局规划项目,实质上客户关注点和关注层面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别。

在理解需求上,需要充分的沟通,包括在项目实施前的沟通、项目实施中的沟通和项目实施后的沟通,需要和相关需求方进行沟通和理解,以识别清楚本项目的最终需求方及其需求。

客户的最终需求方是基层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还是高层管理人员?最终需求方的具体需求会基于其不同的站位和层级来考量,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如客户群体是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需求是什么?项目或产品的研发背景和进展什么?技术人员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那么,项目应根据这些信息明确采集信息的范围以及研究的重点。

当需求主体多样化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需求。

在理解需求上,除了充分沟通之外,项目经验的积累可能对于最终需求理解有一定的影响。

倘若不清楚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可能的产出成果,也不太可能会理解到委托方的需求。

(二) 在过程中不断聚焦客户需求-之二 其次,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聚焦客户需求。

聚焦客户需求的原因在于在未获得最终信息之前,客户需求可能是一种方向性和模糊的需求,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信息和更加具体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的出现,客户的需求会更加明确和具体。

这种聚焦在支撑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咨询项目和专利布局规划项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在支撑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咨询项目中,本领域的前沿技术会有不同的流派,而最终对客户有价值的可能仅仅是其 种或两种技术流派。

所以,通过不断的沟通,确定出客户最为关心的技术,就可以聚焦在该技术上,而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再例如,在上述知识产权咨询项目中,需要在过程中保持与客户的持续有效沟通,通过不断澄清需求、根据信息收集情况调整需求以及逐步明确需求重点和需求边界,来实现聚焦客户需求。

无论是信息采集及解析的范围,还是分析研究的重点,这些都是动态变化的。

通过与技术人员的密切沟通与联系,不断地调整信息采集的角度和范围以及信息研究的重点,来聚焦客户需求,寻找有价值的信息。

(三) 在结果中满足了客户需求-之三 再次,好的知识产权咨询报告在结果中是能满足客户需求和解决问题的。

无论定量评价指标有多少,该结果是否满足了客户需求或者是否解决了客户问题是最为关键的。

归根到底,如果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或者解决客户问题,就无法获得客户的认可。

例如,提供了有价值的技术情报,针对研发方向给出了有价值的建议,技术管理人员认为在确定或修正研发方向时受到了启迪;再如,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研发、布局战略等给出了全方位的分析及相应的竞争策略,技术管理人员认为对于研发及相应布局起到了作用等。

通过项目实施帮助研发人员提高了研发效率,帮助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高了布局规划水平,帮助企业管理者预防了知识产权的风险等,这些均是满足了客户知识产权咨询需求。

三、脱离需求的常见情形 业内存在一些报告,这些报告具有漂亮的图表,但是却常为客户所诟病,纠其原因,主要还围绕客户需求,提供价值服务方面做得不够,以下罗列几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未正确识别和理解客户方的需求,提供了与需求方不匹配的信息。

情形二:片面追求数据和信息的大而全,在本领域中漫无边界地分析,无重点、无聚焦。

情形三:片面追求数据统计分析,不去有效地寻求价值信息,不去从技术和布局策略层面上做深入分析。

情形四:片面追求图形表达的精而美,打造高大上的表现形式,缺少相应的匹配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


一、引言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申请人经常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或被动修改。

然而,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不管是申请人进行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被动修改的过程中,最担心的莫过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如何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对修改把握得游刃有余,是代理人值得深思的问题;如何根据修改超范围的典型案例来反推思考新申请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

下面,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讨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希望能够为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案例分析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依据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

由此可见,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条:第一条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无文字记载,第二条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第一条原则判断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也比较直接。

而第二条原则判断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有时候也会存在分歧。

案例1 原始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消旋-曲马多?HCl和塞来昔布(1:1)共晶体的粉末X射线衍射获得的所选择峰列表。

申请人根据上述表格中记载的以1: 1分子比率的消旋-曲马多?HCl和塞来昔布共晶体的粉末X射线衍射数据,从其中包含的47个峰角度和相应峰强度数据中挑选了峰值强度相对较高的7个峰角度和相应峰强度数据来限定共晶体,从而限定了“所述共晶体显示在7.06°的2θ下具有29%的相对强度的峰、在14.13°的2θ下具有100%的相对强度的峰、在16.85°的2θ下具有44%的相对强度的峰、在19.05°的2θ下具有38%的相对强度的峰、在19.91°的2θ下具有25%的相对强度的峰、在20.48°的2θ下具有25%的相对强度的峰、以及在22.73°的2θ下具有32%的相对强度的峰的粉末X射线衍射图样”,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专利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如说明书表1所示的共晶体的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数据,其中包含的47个峰角度和相应峰强度数据是完全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而上述修改中所限定的7个峰角度和相应峰强度数据是根据表1记载的内容重新选择和组合而形成,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这种组合方式。

也就是说,上述修改内容是根据原始申请记载的内容进行二次概括获得的,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案例2 权利要求1限定了技术特征“使用的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为50-100 g且体积为12-30 cm3”。

在实施例1中使用了氧化镁,其质量为70 g,体积为19.6 cm3。

申请人想根据实施例1记载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修改成50-70 g,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呢? 实施例1中使用的氧化镁是一种特定的金属氧化物。

由于在常温下氧化镁的密度是固定的,所以质量为70 g的氧化镁与体积为19.6 cm3的关联是固定的。

也就是说,实施例1中使用的质量为70 g的氧化镁的体积为19.6 cm3,而除了氧化镁以外的质量为70 g的其他金属氧化物的体积并不是19.6 cm3。

上述修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由此可见,对于采用实施例中特定数值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或说明书某参数或变量端点值的新数值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施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认定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数值与该实施例中其他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密切,则上述修改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数值与该实施例中其他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非紧密联系、一一对应的情况下,上述修改才是可能被允许的。

例如,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5-10 MPa的压力下使用的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为50-100 g,而在实施例1中记载了在6 MPa的压力下使用70 g的氧化镁。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压力与氧化镁的质量并不是紧密关联的,所以在修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数值范围时不需要特别考虑压力这一特征。

由于仅仅依据实施例中氧化镁这种特定化合物的质量来修改权利要求1中金属氧化物这个上位概念的质量范围,所以申请人和代理人还需要考虑这种上位概括是否会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和技术效果的实现产生影响。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判断采用70 g的除了氧化镁之外的其他金属氧化物也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效果,那么允许依据实施例1中的70 g氧化镁将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修改成50-70 g。

因此,在判断根据实施例修改的数值范围是否超范围时,最关键的要点是要分析实施例中的特定数值与该实施例中其他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还需要考虑将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上位成权利要求书中的上位概念是否会对发明技术效果的实现产生影响。

对于上述案例,如果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非实施例部分中除了记载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为50-100 g的数值范围之外,还记载了金属氧化物的质量为55 g、60 g、65 g、70 g、75 g、80 g、85 g、90 g和95 g等的具体数值点或者还记载了55 g-95 g、60 g-90 g、65 g-85 g和70 g-80 g等其他相对较窄的数值范围,那么会为进一步限定金属氧化物的质量提供足够的修改依据。

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当需要采用具体数值范围来限定各个参数或变量时,最好列出多个进一步优选的范围或者点值,这样可以很好地避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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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