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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原理解释在化学类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作用,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关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1: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技术原理解释在化学类改进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作用 ,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的关系讲解 。



技术原理解释在化学类改进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作用


日本化学家白川英树,因成功开发了导电性高分子材料,于2000年获得诺贝尔化学奖。


白川英树先生有没有就他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得而知,如果真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我想他大概还没有时间研究清楚“聚乙炔黑粉在大量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反应,形成的膜状聚乙炔具有导电性”的技术原理是什么?也不会将“形成的膜状聚乙炔是因为基于低维共轭结构,导致电子状态发生改变,使电子拥有了在大分子内部进行迁移的能力”这一技术原理解释写在说明书中。

对于这样的开创性的发明,在撰写说明书时确实可以减少技术原理解释,只需写清楚技术方案并证明取得的技术效果即可,不会影响专利的创造性。

不同于开创性发明,对于绝大多数的改进性发明,技术原理的解释则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都知道,说明书是对于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

在现有的专利中,尤其是化学类改进型专利中,技术原理解释往往在说明书中占据较多的篇幅,是说明书中重要的一部分。

这是由于,化学是实验学科,我们通常无法很直观地理解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技术原理的解释恰好在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架起桥梁,让人更快速更直观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 技术原理的解释除了用于理解技术方案以外,在化学类改进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也有很重要的位置。

目前,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价中主要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找出权利要求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三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非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的实际运用中,通常会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出发进行判断。

然而,对于化学类改进型发明的技术方案而言,往往能找到技术相关性比较大的现有技术。

对于其中的各个单独的技术特征,往往也能够找到相关性比较大的现有技术。

如果脱离技术原理,仅仅考虑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时容易忽略技术构思的整体性,特别是对于化学类改进型发明来说,其创造性往往在于通过不同化学原理之间的配合,使得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的关系讲解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其形态产生了丰富的变化,标准必要专利(SEP )就是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特殊形态的专利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以下称“北高指南”)第149条第3款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而禁令救济,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颁发限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命令。

其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救济手段。

标准的宗旨是规定行业的技术要求或安全要求,专利权的本质是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方案,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公共属性与私权属性,涉及自由竞争与专利权保护两个方面,其法律问题是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交错。

我国的相关立法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行为主要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于禁令是否应当颁发,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 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中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虽然该复函只是个案的答复,但学界将其解读为第一次规定了标准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

2。随着标准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度得以逐步完善,针对标准实施中涉及的专利权保护问题,出现了与上述批复中不同的案情。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

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在其第149-153条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双方过错情况与禁令颁发与否的关系见表1,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过错情形见表2。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审查意见的答复讲解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方法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由此可见,对于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来说,只要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并且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即可认定该项方法为疾病的诊断方法,而不管它是用于对病人进行疾病诊断还是对正常人进行身体指标监测。

疾病的治疗方法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

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答复策略 近些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和医疗产品市场的不断壮大,涉及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也日益增多。

然而,如上所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在实践中,与医疗相关申请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常常会因这一法条被驳回。

为了使申请人的技术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下面笔者将对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相关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进行一些探讨。

当收到涉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审查意见时,首先需要对审查意见进行分析,确认相关认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当通过分析得出审查员对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相关的方法的审查存在误判时,可以尝试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争辩,以说服审查员该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首先,其立法宗旨(第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第二方面出于实用性的考虑)可以作为我们在答复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相关的审查意见时的一个争辩角度。

其次,直接目的可以作为在答复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相关的审查意见时的另一个争辩角度。

专利保护的方法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的关键在于,离体样品检测的结果是否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只有同时满足该方法既属于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而检测的结果又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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