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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侵权?如何利用专利分析把握技术市场发展动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如何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侵权? 如何利用专利分析,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动向?



如何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侵权?


01 对功能性特征的规定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断方法为: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指导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进一步给出功能性特征整体比对规则,即“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功能性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时,对功能性特征不宜再拆分比对。

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功能性特征可以构成实现特定的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侵权比对时,应将与功能性特征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作为一个整体,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而不宜再将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各个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再行拆分,分别、逐一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对于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和效果为依据,而不是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该功能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分别具有的功能和效果为依据”。

02 对“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给出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如上“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判定规则,并且最高院指导案例进一步给出功能性特征整体比对规则之后,如何具体适用“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规则?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如下进行理解和适用:在使用功能性特征整体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比对时,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实现权利要求记载的功能或效果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上基本相同,在功能和效果上相同,即构成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功能和效果是否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非常容易判断,考察有无一样的功能或效果即可判断。

但是,对于技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的判断并非易事,或者不容易掌握尺度,即“一基本”不容易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一基本”的判断,《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已经给出了判断标准,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换言之,用“一联想”来判断“一基本”。

具体而言,上述判断标准限定了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时间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判断思路是“联想”,联想的方向或程度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

这里应当注意,判断时间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而非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这对于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

因为时间越靠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普通知识、知晓的等同替换方式越多,越容易进行等同判断。

还要注意,这里的“联想”不是随意想象,而要遵从一定指引或规则,那就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在保证实现的功能和效果相同的前提下,这种联想的方向或过程是本技术领域甚至人类知识领域非常普遍的或非常公知的想法,例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简化结构等。

例如,在一件关于美工刀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用于实现安全模式的锁销、销孔、支持面和退让部与美工刀中已有的用于实现挡位模式的功能部件或功能面相结合,例如将锁销与定位部整合、将支持面和退让部与挡位整合,相应地在刀架上将销孔改成与定位部配合的两凸起间的空间,从而减少单独零件的数量、简化结构、降低成本,这都是非常常见的改动方向,其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就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改动。

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上述结构改动与涉案专利中单独的锁销、销孔、支持面和退让部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且实现了相同的使刀架与挡位滑块锁定或解锁的功能。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相应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构成等同。

笔者通过对以上功能性特征在侵权比对中的理解和适用,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如何利用专利分析,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动向?


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土壤,为了获得市场企业经常会采取多种手段牵制竞争对手,其中专利通常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专利文献同时包含着技术信息和法律信息,分析专利就能把握好企业竞争对手的技术和市场的动向。

此外,专利中除了包含技术和法律信息外,还有时间、地域和人员等多个维度,这些维度的信息也能反应出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一些市场战略和经营规划等。

因此,尤其是在技术依赖性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常常会通过专利布局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在市场上尽可能为自己争取更高的市场地位。

而技术相对落后一点的企业,则要利用好专利分析这把利器,潜心研究竞争对手核心技术、市场战略或市场行为,力争扭转在市场上的被动局面。

那么,究竟如何实施专利分析来为市场及竞争对手把脉呢?企业可以在专利分析的以下三个阶段分别做好相应的工作。

一、准备期在准备期要确定好分析的目标和分析的对象。

一项技术的发展有着其特有的发展历程,可能会很久远,同时技术也不是孤立的,其在产业上下游上的延伸也会较为广泛。

因此为了使得分析更有针对性,能够聚焦到企业真正的痛点上,专利分析通常会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分析目标的不同,来收集不同的背景资料,选定不同的分析工具,选择不同的专利信息源。

是研究竞争对手的布局情况,还是研究行业技术的发展状况,或是研究特定技术的尖端细节等,其最终采用的分析手段都会有所差异。

二、分析期 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数据采集一般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拟定的检索策略在确定的专业领域内进行检索,并在检索中不断地进行检索修正,以期获得与分析目标最为匹配的样本数据。

数据分析一般包括数据清洗、指标聚集、图表生成、深度分析、问题解读和报告撰写等,分析方法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拟定量分析和图表分析等。

三、应用期 应用期要确定好分析成果的应用场景。

首先通过对分析报告进行评估,确定分析成果应用的可行性;而后在制定企业战略时,针对不同的人群,如企业管理者、技术带头人或普通研发人员等,采用不同的应用模式为他们的实际工作服务。

那么,专利分析具体能够解决企业实际工作中的那些问题呢? 1- 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状况 - 专利文献是技术资料的宝库,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全世界发明成果有90%以上会出现在专利文献中。

通过对相关产业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能够了解该技术领域的整体技术状况和技术发展趋势,了解行业技术的创新热点和专利保护的特征。

2- 了解相关企业的技术活动 - 专利制度是被广泛认可的保护创新的有效方式,绝大多数创新型企业都会将自己开发的技术尽早申请专利以求得到保护,企业的技术路线和技术布局也就会相应地通过其专利信息反映出来。

与之相反,通过对企业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便可以了解企业的技术活动和战略布局情况。

3-了解竞争对手的市场动向 - 企业同竞争对手必定处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通过对该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发现现实的竞争对手,还可以挖掘潜在的竞争对手,而且可以通过对竞争对手在不同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了解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竞争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许可等市场动向。

4- 了解相关领域的人才分布 - 通过对专利文献中的发明人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容易地找到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可以了解到这些技术专家在研发技术上的侧重点。

5- 预测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情况 - 专利文献记载着目前最为先进的研发技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要比出现在其它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一到两年。

通过对专利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可以预测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出,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可能国家的市场分布和规模预期等。

6- 为企业研发、投资兼并决策等提供依据 - 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可以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为企业管理者在研发特定技术、投资新项目、兼并收购相关企业等活动中提供决策依据。

7- 为企业制定战略目标路径提供依据 - 专利信息不仅包含着大量的技术信息,还包含着大量的法律和经济信息,仔细分析和科学利用这些信息,可以为企业制定市场战略,确定发展目标,选择发展路径等诸多市场活动提供依据。

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将百战不殆,企业通过专利分析摸清领域技术、竞争对手等情况,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一、引言 在撰写实践中,专利代理人对“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的重视程度不同,经常出现重“技术特征”而轻“主题名称”的情况。

这种情况会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带来实质性影响。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具体案例展开讨论和分析,对权利要求撰写中如何合理地确定主题名称提供了一些思路。

二、“主题名称”确定的基本要求 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文件中撰写难度最大的部分,这是由于权利要求撰写要充分兼顾到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一个因素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需要使权利要求的范围尽可能达到最大,进而在后续维权的时候掌握主动性;另一个因素是权利要求需要满足专利审查的要求,不得涵盖现有技术,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专利的顺利授权。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选择的基本要求会着重考虑第一个因素,当然,这是要在不影响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保护范围和后续维权需要,这是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初衷,也是因为另一个因素往往通过技术特征来体现。

在撰写过程中,为了满足上述“保护范围和后续维权需要”的要求,选择“主题名称”时需要有产业链思维,保护到最小单元,这样才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产品的产业链大致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

产业上游主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产业中游主要涉及产品的零部件、组件等;产业的下游主要涉及最终产品。

如果产业上游的原材料没有创新,而创新点主要在于产业中游的零部件上,那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就应该定在产业中游的零部件及产业下游的最终产品上而不是仅在最终产品上。

原因很容易理解:如果“主题名称”仅定在最终产品上,那么该零部件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利用该零部件的其他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则不会构成直接侵权。

例,一个电饭煲厂商对电饭煲进行了改进,提出了一种更节能的技术方案,其方案的核心在于加热盘的结构改进。

由于是电饭煲厂商,因此提供的实施例均为电饭煲的实施例,交底书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节能电饭煲”。

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电饭煲”,那么使用上述技术的加热盘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使用上述加热盘的电压力锅的制造商、销售商则不会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加热盘”以及具有该加热盘的“一种烹饪器具”(对电饭煲所在领域进行适当延展),那么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由此可以总结出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基本要求是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

同时需要注意:最终产品不要局限于具体产品,最好可以找到该产品与相关领域其他产品之间的共性,通过使用上位概念的方式进行概括得出最终产品名称。

比如上面提到的将电饭煲上位成烹饪器具,再比如将手机上位成触摸屏设备(发明点与触摸屏相关)或者通信设备(发明点与通信模块相关)。

三、具体案例 在现有技术中,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相邻设置,室内的空气通过进风格栅后直接进入至蒸发器进行换热。

在这种情况下,空气中的粉尘、悬浮物容易随空气一同进入到蒸发器内,并堵塞在蒸发器的换热间隙内,时间一长,会导致空调器的换热效率严重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对空调器进行改进,具体方案是: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可拆卸下来进行单独维护的过滤网。

使用这个过滤网能够过滤空气中的粉尘和悬浮物,防止它们进入到蒸发器内,进而保证了空调器的换热效率。

同时,本方案中的过滤网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一层网状结构,本方案中的过滤网由多层结构叠置形成,包括支撑网和分别设置支撑网两侧的多孔纤维层和活性炭层。

除了能够对粉尘和悬浮物起到拦截作用,还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净化空气。

那么本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该如何确定呢?按照第一部分中介绍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本案例的“主题名称”应该确定为“一种过滤网”,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过滤网包括多层结构,或者包括具体哪些层,以及这些层之间的位置关系。

同时,本案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应保护具有该过滤网的“一种空调器”。

上述撰写方式是否存在问题? 按照上述原则下撰写得到权利要求,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为“设置有过滤网的空调器,且过滤网是采用多层结构的”,那么其产品将会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认定为直接侵权。

但是,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不使用“多层过滤网”,仅仅是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中的一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呢?那么其产品则不会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认定为直接侵权。

“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 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也是本案的申请人首次提出的方案,如果不能保护到,将损害到申请人的利益。

因此,产业链思维得到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是不够全面的。

四、“主题名称”确定的通用原则 产业链思维得到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虽然可以遏制零部件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某些方案中,还是会遗漏一些保护范围,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那是不是这种“主题名称”确定的基本要求就不可取了么? 回到上面提到的案例,倘若放弃“保护到最小单元”的原则,转而将“主题名称”确定为“一种空调器”呢?此种撰写方法中,由于过滤网是现有的过滤网,那么,需要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出过滤网的使用环境,即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有过滤网。

很明显,这种撰写方式虽然能够保护到“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 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的技术方案,但也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就是无法阻止“采用多层结构的过滤网”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侵权行为。

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不行,直接将“主题名称”定在最终产品上也不行,那么“主题名称”如何确定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要想搞清楚“主题名称”确定的通用原则,恐怕要回归到这个案例的根本上来,也就是发明点上。

上述案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将“多层过滤网”设置在“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这样一个技术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发明点,一个是“多层过滤网”,另一个是“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过滤网”,这两个发明点应该分别保护才能使得保护范围完整,使申请人利益最大化。

而与很多案件不同的是,这两个发明点在本质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两个发明点所对应的“主题名称”也不相同。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主题名称”既要包括“一种过滤网”也要包括不限定过滤网是一层还是多层的“一种空调器”才能使保护范围完整。

这可能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两个发明点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放在一份申请中是否会存在单一性的问题?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两个方案都至关重要,那么把两个发明点分别放在两份申请中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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