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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新版谷歌专利搜索,如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如何使用新版谷歌专利搜索 ,如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



如何使用新版谷歌专利搜索


谷歌学术搜索、谷歌专利搜索是进行文献搜索的重要工具,其中,专利搜索近期进行了改版,“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如何再次体现?所采用的CPC分类有什么独到之处?如何解决CPC分类过于专业与用户了解不多的矛盾? 7月16日,谷歌推出新版谷歌专利搜索,这次改版整合了谷歌现有技术搜索资源—在先技术(Prior Art)和谷歌学术搜索(Google Scholar)。

新版谷歌专利搜索界面包含“查找前案”(Find prior art)和“讨论此申请”(Discuss this patent)。

此外,还采用联合专利分类(CPC),并且搜索结果以集群和逻辑组的方式出现。

查找前案 人们可以通过“查找前案”来检查自己的想法是否已经被申请专利,本次改版的新增功能再一次体现了谷歌“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该功能将与某一专利相关的部件拆成不同的关键词,人们只需在关键词后面打上对勾就可以查到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还可以增加关键词。

以US20130264235A1为例进行说明。

在“查找前案”界面,我们勾选“cell phone”,并增加“battery”作为关键词。

在界面右侧,搜索结果以集群和逻辑组的方式出现,这样,查看主题相关结果将会更加方便。

人们可以在“Top10”、“Scholar”、“Patents”、“Web”、“Books”、“People”这六个集群进行查看。

讨论此申请 “讨论此申请”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平台,大家可以在“Ask Question”就某一技术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在“Unanswered”对尚未解答的问题进行解答。

引入CPC 谷歌专利搜索引擎采用联合专利分类(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CPC),CPC分类号对IPC分类号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分,提高了检索的准确度和检索效率。

CPC每年进行多次修订和更新,CPC可以进一步扩展,进而确保了分类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以US20130264235A1为例,其USPC、IPC、CPC分别如下:

USPC 206/320 SPECIAL RECEPTACLE OR PACKAGE/FOR A HOUSEHOLD APPLIANCE 用于家用电器的特别容器或包装 IPC B65D85/00 Containers, packaging elements or packages, specially adapted for particular articles or materials。

专门适用于特殊物件或物料的容器、包装元件或包装件 CPC 用于提供装饰外观,如外壳及可变换面板的定制。

用途在A45C1/00至A45C9/00各组中不包括的容器。

便携式手持通信设备,如手机,寻呼机,PAD,智能手机。

US20130264235A1提出了一种手机保护壳体结构,USPC给出了“用于家用电器的容器或包装”的分类号,IPC给出了“专门适用于特殊物件或物料的容器、包装元件或包装件”的分类号,而CPC给出了非常准确的“便携式手持通信设备(如手机)的容器”的分类号。

因此,CPC分类体系能够实现更有效的现有技术检索,提高专利审查人员的工作效率。

搜索结果呈现 新版谷歌专利搜索根据CPC编号将专利及非专利搜索结果以集群形式展示出来,包括“Top10”、“Scholar”、“Patents”、“Web”、“Books”、“People”,用户就能按照逻辑组一一查看。

即使用户不懂CPC体系,也能钻研到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去。

在集群中,还能根据额外的关键词或其它参数对搜索结果做进一步的筛选。


如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在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智力成果中,有一种类型受到诸多关注,即包含了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当一件计算机软件或者可以承载多种计算机软件的产品面市后,普通用户首先感知到的就是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可以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可理解为软件产品的运行结果或者组成部分。

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可视度很高,是重要的企业战略资源,如今智能设备市场巨大,图形用户界面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

探讨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方式,常见的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有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到GUI,还包括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这些方式能够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吗? 是否能以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一些软件企业,其中有部分初创企业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但却并不清楚地知晓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都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这些内容说明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语句及其相关说明文档,并未包括软件运行过程的数据计算方式以及功能性使用后所生成的界面内容。

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功能界面属于计算机程序运行后所生成的功能界面显示内容,供人机交流时选择使用,界面中的文字和图标按钮是软件程序运行的结果之一,属于计算机操作方法的体现,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表现形式,故软件运行后生成的功能界面及其文字、图标不能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1]。

界面以及界面中的文字、图标均是计算机程序运行后的结果,鉴于不同的计算机程序运行后可能生成相同的结果,所以即使软件的界面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能说明可以运行得到该界面的计算机程序是相同的,即功能界面相同并不能必然得出计算机程序相同的推论,功能界面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所以图形用户界面通常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那么,鉴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一般表现为经过设计的图像化的界面,似乎与美术作品类似,是否可以将其作为作品而给予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呢? 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并未给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作品的独创性可以理解为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

这就意味着,图形用户界面需要具备独创性才能够被视为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图形用户界面的页面布局并非是一种具有审美意义,体现了作者独特构思的设计,而仅仅是为了达到软件功能所进行的一些通用的基本设置,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性高度,那么该图形用户界面就很可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创作者来说,预先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设计是否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以笔者建议,不管界面设计的创作性高度如何,均可以在创作之后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确权或者证据留存,以防范后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另外,如果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了具有美感的单独的设计元素,例如图标、图片等内容,则对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很可能因为该单独的设计元素在图形用户界面中的表达作用有限而无法扩大至保护该单独的设计元素本身。

当单独的设计元素本身已经达到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则建议单独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

那么,只借助著作权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已经足够了呢?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有特点,例如二者在确权方式、垄断程度、维权难度等方面就存在差异。

相对来说,专利权确权方式更复杂一些,但专利权可以实现“绝对”垄断性的保护,同样的外观设计只会给予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即使是独立设计了碰巧相同的作品,也不能实施该外观设计;而著作权保护任何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另外,外观设计专利维权通常更方便,专利授权后的外观设计图片是面向公众公告的,其权利外观较容易获得认可,并且一旦外观设计得到稳定的授权,可直接进入侵权比对过程。

鉴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些优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似乎也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基于GUI而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能够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呢? 是否能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基于之前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后来考虑到计算机人机交互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各地专利制度的演进,中国在2014年正式将GUI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般情况下,GUI需要和硬件产品结合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较为常见的可能带有GUI的硬件产品有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针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公开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例如电脑、手机等产品。

也就是说,当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得到保护的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目前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专门的侵权认定规则,仍基本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要同时考虑产品要素和设计要素两个方面。

结合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特殊性,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在目前看来较为受限。

图形用户界面的本质可以说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软件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如果有任何人或者单位,例如单独提供软件的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用户界面与该外观设计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则不属于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为该公司并没有销售带该软件的电子产品[3]。

这样看来,对拥有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主体来说就欠缺公平。

放眼全球,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也依赖硬件产品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但书式上会用虚线进行标明使工业产品并不构成对外观设计的限定;而欧盟的制度是外观设计在申请时就无需以硬件产品为载体。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补充了更全面的内容,期待修改后的规定能有所完善。

对于广大科技创新者来说,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最保险的策略是任何智力成果在诞生之初都尽量在当前制度下进行保护,未来尤可期。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 经过上述的梳理可知,如果设计人设计了一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图形用户界面作品,则该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带有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也得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该外观设计也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何看待这种双重保护呢? 目前,被较多人认可的观点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

作品形成之后,作者对其就享有著作权。

某一作品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由于其在工商业领域的使用而同时获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则每一种民事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制和调整[4]。

可见,对于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可以并行不悖。

鉴于通过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方式保护创作成果各有优势,笔者建议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作品著作权确权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较为稳妥,以便获得双重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的展示通常依赖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既然是计算机程序,那么就还可以考虑通过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发明专利保护的通常是实现或者操作用户界面的方法或产品,可以保护用户界面的生成、控制方法或装置,不限定用户界面的形式,也并不限定特定的产品,保护范围更宽;但发明专利无法保护界面视图本身,例如用户界面中的色彩和图案;但这似乎并不是一条严重的缺陷,比起用户界面中的色彩和图案,其实现方法得到授权足以要求到更宽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还能够延伸到专利方法层面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得到授权仍要求该申请满足专利的基本条件,即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如果GUI发明的本质仅在于用户界面显示内容方面的改进;或者专利申请中所提供的方法是已知的常用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页面布局,则该技术方案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从而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所以,只有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的GUI技术方案,才可能会被授予专利权[5]。

如果一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并不单纯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而是能与智能设备结合实现特定功能的用户界面,则都可以挖掘用户界面的生成或提供方式、控制方式,考虑是否能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得到更宽泛的保护。


如何做好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


侵权软件往往安装在企业内部电脑中,如何固定到侵权证据,是软件著作权维权的难点和痛点。

A科技公司研发推出了一款,专为印制电路板等制造商提高良品率的“G”软件。

在该软件推出后,国内多家印制板制造商在网络上下载并使用破解版的“G”软件,给A科技公司开拓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A科技公司获悉荆门某印制板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下载破解版“G”软件并使用,该行为涉嫌侵犯A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尽管取证难度较大,但权利人最终成功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在荆门某印制板公司工程部的电脑上固定到4套破解版“G”软件。

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认定:荆门某印制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事实。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过程中,我们常用到的取证策略包括行政执法、诉讼证据保全等。

考虑到后者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通常优先选择行政执法程序固定侵权证据与赔偿证据。

那么在软件著作权执法程序中固定证据又应当注意什么呢?笔者归纳了以下两点与读者进行分享:01如何认定侵权人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可以看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前提是侵权行为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此处的公共利益可从以下几点理解以进而说服执法机关受理案件:(1) 该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2) 该侵权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侵权规模较大的;(3) 该侵权行为是否在同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4) 该侵权行为是否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的;(5) 该侵权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的。

02如何在执法程序中固定并保存侵权证据?由于计算机软件运行环境的特殊性,文档和程序容易被篡改。

因此,为固定客观事实,首先在采取行动前,权利人需先行固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方能获得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及现场执法的机会。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需与行政执法机关对判断软件侵权的关键要素进行充分沟通,如:软件界面、著作权声明界面、安装程序等。

尤其是对装有侵权计算机软件电脑中的软件、文档、程序代码等请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完整的录制、拷贝,必要时可查封电脑主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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