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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讲解,沃尔沃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奥的斯电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讲解,沃尔沃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讲解。



奥的斯电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讲解


奥的斯电梯公司(OTIS ELEVATOR COMPANY,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诉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天津奥斯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达公司”)、天津市友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友人公司”)、杭州吉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经过一审(2022津01民初281号)、二审(2022津民终311号)的审理,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沃尔沃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讲解


案件背景 2022年7月吴昊以合肥瑞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沃尔沃)以及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上海)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410085244.4,专利名称为“一种机动车悬挂减振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中旬,大庆沃尔沃和沃尔沃上海分别委托律所与公司应对此次侵权诉讼。

处理过程 分析了侵权诉讼案中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制定了侵权抗辩的具体策略。

另一方面从专利无效途径入手,以期彻底打掉对方的专利侵权诉讼基础。

经过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深度挖掘,发现专利文件本身即存在较多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之处,遂确定了以A26.3、A26.4和R20.2提起专利无效请求的方案。

为了加快专利无效请求的审查以及配合法院推进侵权诉讼的审理,在提出无效请求之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向复审委提出无效案件优先审查的请求书。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庭审时,对于原告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了有效质疑;同时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清晰明确地阐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提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理由。

针对原告提出的现场勘验请求,首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明确表示在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其次,在法院坚持举行现场勘验的情形下,办案人员亲自参加了现场勘验,并在技术特征比对环节,对着实物跟法官清晰的阐明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及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针对在现场主张的程序性问题进一步说明并提供了图文并茂的特征对比表。

对于对方补充提交的新型证据——可信时间戳,是否采信,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收到法院转文之后,我方迅速了解相关技术以及法院对于此种证据的态度,综合分析之后及时提交了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近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抗辩理由与观点,对于侵权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我方胜诉。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 1)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复杂,涉及汽车悬架的结构设计和运动学原理; 2)涉及到现场勘验程序;3)涉及到新的证据形式——可信时间戳。

在理解产品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计无效策略;其次,通过彩色图片加详细技术特征对比表的方式向法官呈现区别技术特征,并配合现场勘验过程中实地的讲解,说服法官采纳我方抗辩意见;对于新的证据形式,积极探索,从程序和实体上予以反驳。


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赢得涉及大型设备的专利侵权诉讼案讲解


2022年3月,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里斯公司)诉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2)粤03民初879号案,专利名称: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

哈里斯公司正式提起诉讼前,前往被控侵权产品所在地进行公证取证,成功录制到包含有被控产品设备型号、现场设备数量等关键信息的视频,并固定了可用于进行侵权比对的相关证据。

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的方式侵犯哈里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专利侵权产品及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赔偿哈里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承担本案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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