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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法规修改动态介绍,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5: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规修改动态介绍,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规修改动态介绍


1、知识产权诉讼 俄罗斯民法典引入强制性知识产权纠纷审前争端解决程序。

2022年7月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第147-FZ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第1252条和1486条以及俄罗斯商事诉讼法典第4条和第99条进行修改,引入了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在提起与侵犯专有权相关的损失赔偿诉求之前,需要向潜在的被告方发送要求函的强制性审前程序规定。

这一规定要求相关的原告方在向商事法院启动诉讼前需要向涉嫌侵权人发送要求函,除非是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才可以自愿发送而非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新的法律(“民法典”第1252条第5.1款),当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时,且案件是由商事(仲裁)法院审理时,发送要求函是强制性的。

新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在寻求损害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要求函是强制性的。

仅对下列一些类型的案件,发送要求函不是强制性的:

知识产权确认案件; 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或制造侵权威胁的行为案件; 没收有形媒介案件; 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确定实际的权利人的案件;和 扣押和销毁主要用于侵权行为的设备案件。

因此,新法律允许不寻求经济赔偿的原告略过这样的审前程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会向涉嫌侵权人寻求某种形式的赔偿,并且在诉诸法院之前仍然必须向潜在的侵权人发出要求函。

强制性审前程序也适用于撤销未使用商标的案件。

根据修改后的新法律(“民法典”第1486条第1款),在提交商标未使用撤销诉讼之前,利害关系方必须通过初步通知与商标所有人联系,并在通知发出后两个月内提出,要么:

通过请求书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全部或部分自愿撤销商标请求;或者 将商标权转让给利益相关方。

如果未能达成,相关利益方有权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的法律,权利持有人需要证明在相关利益方发出初步通知之日起的之前三年内合适地使用了该商标,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按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之前三年内计算。

之所以对撤销未使用商标请求案件引入强制性审前程序规定,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并鼓励各方协商解决纠纷。

该项新修改的法律于2022年7月12日正式生效。

2、商标法 2022年4月,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引入了商标注册加快审查程序,请求加快程序可以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审查中的任何阶段提出。

申请人需要缴纳约1660美元的费用,即可通过加快程序使商标注册的总期限缩短两至三个月。

2022年2月13日,俄罗斯宪法法院通过指出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缩小了商标持有人针对平行进口者的保护。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还必须对权利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给予适当考虑。

例如,在考虑平行进口的可接受性问题时。

在商标持有人的恶意行为可能危及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及其他显著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俄罗斯法院有权全部或部分驳回对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索赔诉求。

法院表示,如果因平行进口而导致商标侵权而又不是恶意为之的情况下,对于该侵权的传统救济应该弱化,因为不应该以同样的处罚来对待造假侵权者与平行进口商。

3、专利法 2022年4月3日,俄罗斯签署法律批准了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法案。

尽管俄罗斯在1999年7月6日即签署了该日内瓦文本,但此前一直未获批准。

2022年10月,俄罗斯卫生部提出了一项草案供公众讨论,根据该草案,申请药物的销售许可(“MA”)时,申请中还必须包括有助于确认在俄罗斯有效的任何相关专利或商标注册的信息,以及确认MA注册申请档案内的所有数据资料均按要求取得,资料齐备,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目前,在原研药专利保护期间,单纯销售仿制药并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

与此同时,获得关键和必要药物清单上的药物MA,则意味着允许竞争对手备案仿制药的最高销售价格,并参与国家采购,这违反了俄罗斯法律,导致不公平竞争。

这些新要求是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仿制药的投放情况。

2022年12月27日,俄罗斯将引入外观设计申请的可选性授权前公开程序。

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自申请公开之日起至获得外观设计授权期间将享受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将基于体现在其外观设计的代表图形中的基本设计特征的组合来确定。

申请人如果选择了公开其有关申请的信息,则申请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申请公开至外观设计授权期间,对未经申请人授权而复制或仿制其外观设计的行为寻求经济赔偿。


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在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2-1993年,开始出台并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俄罗斯联邦版权和邻接权法》等。

第二阶段是2002-2003年,对上述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阶段是2006-至今,俄罗斯于2006年再次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于2006年12月18日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此次调整废除了上述基本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将所有单独的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部集合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当中。

其中,专利权列为其中的第七十二章,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自此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确立的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保护的客体有:(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计算机程序;(3)数据库;(4)表演;(5)音像制品;(6)无线和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7)发明;(8)实用新型;(9)工业品外观设计;(10)育种成果;(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2)商业秘密;(13)商业名称;(1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5)商品原产地名称;(16)商号。

下面对上述部分保护客体进行说明: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智力权利是著作权。

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权利:(a)作品的专属权;(b)作者身份权;(c)署名权;(d)作品的不可侵犯权;(e)作品的发表权(《俄罗斯民法典》第1255 条)。

计算机程序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1259 条第1 款,第12 项中记载:计算机程序是可以用任何语言和任何形式表现的各种电子计算机程序(包括运行系统和综合程序),包括原始文档和源代码,其著作权享有与文学作品相同的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259 条)。

数据库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1260。 1261 。1262 。条中记载:数据库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独立材料(文章、计算、规范性文件、法院裁判和其他类似材料)的总和,其系统化方式应该使这些材料可以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检索和加工。

数据库的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数据库的内容、材料可以获得邻接权的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260-1262 条)。

表演  由现场表演或借助于技术手段(广播、电视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表演,以及在自由入场的公开场所或者在超出通常家庭范围的人数众多的场所放映视听作品(有伴音或无伴音),而不论作品是在其表演或放映场所被接收或在另一场所与表演或放映的同时被接收。

发明  任何领域涉及产品(包括装置、物质、微生物菌种;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或方法(借助于物质手段作用于物体所实现的过程)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作为发明予以保护。

如果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0条)。

实用新型  涉及装置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

如果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1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决定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制品外观的艺术设计方案可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依其实质特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2条)。

育种成果  俄罗斯育种成果权客体,是指在国家受保护育种成果登记簿注册的植物和动物品种(《俄罗斯民法典》第1412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的集成电路元件和元件互连线路的空间几何布局。

集成电路是为执行电子功能而制造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其元件和互连线路不可分割地布局于制造该产品的基片之内和(或)基片之上(《俄罗斯民法典》第1448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制造垄断,从而给权利人创造垄断利润,但技术秘密是采取隐蔽的方式,专利必须进行各种程序的公开。

只要持有人不公开其技术,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使用,就可以将该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永久保护,而不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

技术秘密保护需要持续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保护终止于丧失机密性,即该技术被公开。

商业信息包括质量控制资料,生产操作指南、战略资料,主要设备的配置和性能、销售渠道和网络、重要客户状况等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用交费,无地域性。

一项技术成果选择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只要能够有效保密就一直拥有权利,永不过期。

2008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中,技术秘密权列为第七十五章。

其中,技术秘密定义为: 包含有关科技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在内的任何性质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其他的)信息资料,以及实施职业活动有关方法的信息资料被认为是技术秘密。

这些信息资料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而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人对此也无法以合法依据自由获取,并且信息持有人对其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该法对技术秘密独占权的内容、权利归属、有效期、许可转让、民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规定。

商业名称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以其设立文件中确定的并在注册时列入统一的法人国家注册簿的商业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商业名称应该指出其组织形式和法人名称本身。

商业名称不得仅由表示其活动种类的词语组成。

法人应该有俄语的商业全称或商业简称。

法人还有权拥有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和(或)外国语言表示的商业全称和(或)商业简称(《俄罗斯民法典》第1473 条)。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即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商品个性化的标志,对商标适用商标证书(第1481 条)所证明的专用权。

服务商标是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所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性化的标志,对服务商标相应的适用本法典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则(《俄罗斯民法典》第1477 条)。

商品原产地名称  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是本身即为或含有现代的或历史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全面的或简略的国家名称、城市或乡村名称、地区名称或其他地理客体的名称的标志,以及由上述名称派生出来的标志,这些标志由于用于其特殊品质仅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客体所特有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的商品上而驰名。

可以承认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使用该名称的专用权。

如果标志虽然本身就是或者含有地理客体名称,但在俄罗斯被普遍使用是作为一定种类商品的标志,这种使用与商品的产地没有联系,则不得视为商品原产地名称(《俄罗斯民法典》第1516 条)。

商号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其设立文件依法规定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可以利用商号来对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第132 条)进行个性化,该商号不是商业名称,也不必列入设立文件和统一的法人国家注册簿。

商号可以被权利人用来对一个或几个企业个性化。

为了对一个企业个性化,不得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号(《俄罗斯民法典》第1538 条)。

俄罗斯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俄罗斯属于成文法国家,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标识权》当中记载了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 第六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七十章版权,第七十一章与版权有关的邻接权,第七十二章专利权,第七十三章育种成果权,第七十四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七十五章技术秘密权,第七十六章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性化标识权,第七十七章统一技术组成中的智力活动成果利用权共九章。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四部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随着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既受到国家立法规范的保护,也受国际条约的相关规范保护。

国家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法》等基本立法和一些专门立法以及一些行政条例等。

在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欧洲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  1。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任务  (1)研究提出制定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的统一国家政策的建议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保护工业产权  (3)组织工业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信息活动和出版活动  (4)组织工业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专家培训  (5)为俄罗斯联邦科技与艺术设计创新活动的发展创造条件  (6)进行工业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国际交流(张建文著:《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年版, 第209 页)  2。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机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下设:联邦工业产权院、专利纠纷委员会、俄罗斯国立知识产权学院和四个职能部门:国际合作司、财务行政司、科技活动中遵守联邦专利法监督检查司和工业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监督检查司。

司法体系  俄罗斯宪法法院  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即建立了宪法法院。

1993年,俄罗斯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由叶利钦主持制定的新宪法。

1994年6 月24 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

随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了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法院。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包括审理联邦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案件、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对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进行解释等,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审查(李承曦:《俄罗斯宪法法院》)。

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管辖法院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级市法院、自治州法律和自治区法院,区法院和调解法官构成,还包括军事法院。

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与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类似,受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但由于俄罗斯对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实行国家仲裁制度,所以,一般管辖法院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而涉及到商业、经济性质的案件大都由仲裁法院管辖。

俄罗斯仲裁法院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由四个级别的仲裁法院构成,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0个联邦大区仲裁法院、20个复审仲裁法院和81个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主要根据1995 年7 月1 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仲裁法院法》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程序法典》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并非中国人所理解的商事仲裁机构,其实质就是国家法院。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一审法院)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以及审理再审案件。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2)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二审法院/ 复审法院)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以及审理再审案件。

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3)联邦区域仲裁法院(三审法院/ 第二上诉审法院)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二上诉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审理案件。

相对于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本区域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来说,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是上级法院。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4)最高仲裁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由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一审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受理,但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受理的除外(”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

俄罗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2011年12月,俄罗斯实施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立法变革。

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纠纷得到适当裁决。

虽然知识产权法院在2013年2月就正式成立,但至今尚未开始审理案件。

在2013年5月15日举行的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上,审判长Ludmila Novoselova说虽然有可能会进一步延迟,但她希望知识产权法院能大约在2013年7月开始审理案件。

延迟的一些原因有:(1)基础设施仍在建设中;(2)专业和管理人员职位还虚位以待;(3)拟议的新的立法创举会扩大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拟议的新立法创举,这些创举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是否要扩大至包含商标不使用撤销的行为。

目前,这些行为属于莫斯科仲裁法院的管辖权;但从技术上而言,一旦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审理案件,这些案件就要被移送至知识产权法院。

然而,在2013年4月引入的一部法案将商标不使用撤销行为排除在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之外,反而将这些案件的审判权交给了仲裁法院(基于被告的所在地)。

该法案是由国家杜马(俄罗斯议会下院)的民事、刑事、仲裁和程序性立法委员会主席Pavel Krasheninnikov推出的。

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或许很可能被延迟至这一问题被解决时止。

(1)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知识产权法院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上诉(翻案)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将以一审法院的身份运作,审理对俄罗斯专利局(包括专利局的撤销法庭”专利纠纷院“)所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可被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

知识产权法院还将以二审上诉法院的身份运作,用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知识产权法院的程序知识产权法院的所有案件将由三名或更多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对针对专利局所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决均可被上诉到最高仲裁法院。

(引自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执法维权>国际动态)  行政执法  联邦反垄断局  2004 年俄罗斯进行了政府机构的重组,依据《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行为法》成立了联邦反垄断局,是俄联邦政府管辖的执行权力机构。

联邦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1)就完善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问题、对法律草案及其它有关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市场竞争等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向俄联邦政府提出建议;  (2)就促进竞争和商品市场发展措施的实施向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机构提出建议;  (3)研究制定并实施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非垄断化措施;  (4)在经营主体的设立、改组和撤销过程中对反垄断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经营主体在从经济联合体注册资本中获得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时进行监督,该表决权有可能使经营主体在俄联邦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或对竞争形成限制(引自俄联邦反垄断局1991 年3 月22 日颁布的《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法》)。

俄罗斯联邦海关局(1)俄罗斯海关局知识产权执法职能俄罗斯海关基本职能是:监管、征税、绢私、统计和其它海关业务。

2011年3月俄海关出台新举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分两个层级(联邦海关局、地区及直属海关局)履行职能。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立法情况   随着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受到国家立法范围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国际条约的相关规范保护,保护力度逐渐加大。

2006年12月俄罗斯通过了俄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标识权“(简称”知识产权编“),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完成了自1994 年以来历时十三年的民法典编纂进程,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法典化。

因此,从立法角度,俄罗斯在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上是比较先进和系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各领域可以有法可依。

执法情况  据俄罗斯海关统计,2004年海关机构共查处了154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

2004 ~ 2005年,俄罗斯联邦海关收到并审阅了170个知识产权方面的海关注册申请(引自中俄科技合作信息网)。

而到2010年,海关机构查处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已经上升至1076件。

2011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已有581件。

2007 ~ 2011年,海关机构查处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总数达4700多件(数据源自俄联邦海关局网站。


从上述数据来看,俄罗斯海关查处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逐年增多,而且上升幅度明显,行政执法情况越来越严格。

从侵权案件的赔偿额的角度来看,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侵权人用支付补偿金(法定赔偿)代替赔偿损失,补偿金数额如下:  第一,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裁量,数额为1万卢布至500万卢布;  第二,非法使用商标的商品价值的2倍,或商标使用权价值的2倍,而商标使用价值按照可比情况下合法使用商标通常应收取的价格计算。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   创造人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享有专利的权利,如果所完成的是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或职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在这些智力活动成果被利用的情况下创造人还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在科技领域中符合本法典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规定要求的智力活动成果,以及在艺术设计领域中符合本法典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要求的智力活动成果。

下列不得成为专利权客体的有:  1) 克隆人的方法;  2) 人类胚系细胞遗传完整性的变异方法;  3)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和商业目的;  4) 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则的其他解决方案(《俄罗斯民法典》第1349条)。

下列客体不属于发明专利申请的范畴:  (1)发现;  (2)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仅涉及制品外形并满足于美学需求的解决方案;  (4)游戏、智力或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  (6)仅限于提供信息的解决方案;  (7)植物、动物品种以及以生物方法获得的植物、动物品种,但以微生物方法及以微生物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8)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等等。

专利申请的费用  1。发明申请的费用 2。实用新型申请的费用 可专利性条件  1。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  发明专利性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俄罗斯民法典》第1347 条)。

如果发明在现有技术中不是已知的,则该发明具有新颖性。

对于专业人员而言,如果发明不能从现有技术明显得出,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卫生及其他经济或社会领域,则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现有技术包括发明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知的任何资料,也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已经公开的所有发明申请和已经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俄罗斯民法典》第1350 条)。

发明申请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的专利性条件  涉及装置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

如果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1 条)。

下列客体不得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的有:  (1)仅涉及制品外形并满足于美学需求的解决方案;  (2)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1 条)如果实用新型的实质特征集合在现有技术中不是已知的,则该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

如果实用新型可用于工业、农业、卫生及其他经济或社会领域,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工业实用性。

现有技术包括该实用新型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与所申请的实用新型相同用途的已经出版成为公知的资料,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已经使用成为公知的资料。

现有技术还包括由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已经公开的所有发明申请,已经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1 条)  实用新型申请需要进行形式审查。

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  决定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制品外观的艺术设计方案可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依其实质特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则予以法律保护。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2 条)  下列不得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的有:  (1)纯粹基于制品技术功能的解决方案;  (2)建筑工程(小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利工程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或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是指依其实质特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2 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质特征是指决定制品外观的美学和/或人类工程学的特征,包括形状、轮廓、图案及色彩组合。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质特征由制品的创造性的特点所决定,该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

审查流程  1。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引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引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专利宣告无效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在其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被宣告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  (2)列入授予专利权决定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清单中,而在申请提交当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在提交当日包含了权利要求书),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品图片中所没有的特征;  (3)对具有同一优先权日的多件相同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授予专利权;  (4)颁发的专利证书中记载的创造人或者专利权人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创造人或者专利权人,或在专利证书中没有记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人或者专利权人。

(《俄罗斯民法典》第1398 条)  商标   商标的概念、主体与客体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进行了分别规定,商品商标是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商品个性化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所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性化的标志。

商标权通过商标证书证明,对服务商标相应的适用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则。

(《俄罗斯民法典》第1477 条第1、2款)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俄罗斯民法典》第1478 条)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有文字的、图案的、立体的或其他的标识或标识组合。

商标可以用任何颜色或颜色组合进行注册。

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可视性的。

商标可以是平面的和立体标志。

(《俄罗斯民法典》第1482 条)   商标的申请要件  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指注册的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即识别性。

(《俄罗斯民法典》第1483 条第1款)  商标的消极要件包括:例如不具有显著性;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导致消费者误认和违背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允许注册等多项要件。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在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的1个月内进行。

(2)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审查申请是否具备必要的文件存储介质和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3)对申请作出予以受理或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受理的,通知申请人,确定申请日。

2。标识审查  对申请的标识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作出商标国家注册的决定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俄罗斯民法典》第。1498 。1499 条)  著作权   俄罗斯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1)著作权是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作者享有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1255 条, 第1226 条)  (2)作品的作者  以创造性劳动创作该作品的公民是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指明为作者身份的人,被视为作品的作者。

俄罗斯著作权客体  下表是俄罗斯著作权的客体、以及客体中排除的内容。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一)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纠纷  《俄罗斯民法典》第1406 条明确规定”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争议由法院予以审理“。

该类争议包括:(1)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创造人的身份纠纷;(2)确定专利权人的纠纷;(3)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独占权的侵权纠纷;(4)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专有权移转(专利转让)合同和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使用许可合同争议;(5)先用权纠纷;(6)后用权纠纷;(7)向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设计作者支付报酬的数额、期限和程序的争议;(8)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支付的补偿数额、期限和程序的争议。

(《俄罗斯民法典》第1406 条)  (二)侵犯育种人、专利权人权益纠纷  2006年《育种成果法》编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当中。

育种成果权列为其中的第七十三章,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下述非法利用育种成果,侵犯育种人、专利权人权利纠纷,可以诉诸法院。

(《俄罗斯民法典》第1446 条)  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标识权》当中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司法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由法院依法受理。

根据俄罗斯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管辖原则,对于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非法使用独占权纠纷,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当事人身份两种情况进行区分。

基于案件性质考虑,由于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是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与进行经营性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因此,对于纠纷是在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在经济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情况,案件由仲裁法院来审理;对于纠纷与经营性活动无关的情况,案件由普通法院来审理。

基于案件当事人身份考虑,仲裁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公民。

所以,对于纠纷的一方为自然人的情况,纠纷由普通法院来审理;对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民未经过个体经营者的国家注册的情况,该公民不具备从事这一活动的资格,当纠纷中有此类公民参与时,仍由普通法院审理;公民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国家注册停止后(其中包括国家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及国家注册废除),由该公民参与的纠纷,其中包括以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皆由普通法院审理,此前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纠纷除外。

民事纠纷的第三方仲裁制度  依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除法院、仲裁法院之外,还可通过第三方仲裁庭进行。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  在经济案件和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采取第三方仲裁审理纠纷。

第三方仲裁庭虽然也可以视为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其实是一个非国家机构,其活动实行自治原则,在双方在同意的前提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自我调整制度。

第三方仲裁的优点  第三方仲裁庭在俄罗斯的使用越来越多,经营活动的参加者更愿意选择该方式来解决纠纷,涉及支付、不归还贷款、不履行合同债等的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庭审理的情况较多。

第三方仲裁庭存在以下优势:  (1)方便快捷。

(2)节省费用,见效快。

(3)保密原则。

第三方仲裁庭的类型  第三方仲裁庭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常设第三方仲裁庭,其审理案件的程序由其内部文件规定。

商会、交易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法人)均可以设立常设第三方仲裁庭。

临时第三方仲裁庭,也称为一次性仲裁庭或特别仲裁庭,是由争议双方为解决具体纠纷而成立的。

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工作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人数,仲裁审理的地点,如何采取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出庭,是否公开开庭,是否进行鉴定,如何对仲裁庭裁决进行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解决国际商事的第三方仲裁庭是俄罗斯工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

可以提交其仲裁的争议包括与外国法人的纠纷,以及俄罗斯境内外资企业或者国际组织的所有纠纷。

第三方仲裁庭与仲裁法院的关系  对第三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3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裁决。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30条)对于要求撤销第三方仲裁裁决的请求,如俄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无其他规定,则请求人需在收到第三方仲裁裁决的3个月内,向做出裁决的俄联邦主体的仲裁法院提出。

对于涉及国外诉讼纠纷的审理适用俄罗斯法规,裁决的撤销申请需向债务人所在的或居住地的联邦主体的仲裁法院提出,如果所在地和居住地不详,可向其财产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36条规定,第三方仲裁庭判决得不到执行的,胜诉一方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仲裁法庭提出请求,要求其发出强制执行令。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36条)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俄罗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联邦反垄断局、联邦海关局,主要体现在海关执法方面。

执法依据  联邦反垄断局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联邦反垄断局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的《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行为法》。

联邦海关局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法律依据  俄联邦海关进行边境执法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海关法典》。

该法典规定了为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专门措施。

同年实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使俄罗斯海关机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更有成效。

海关部门的执法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海关查处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侵权商品进入俄罗斯,海关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和要素总结如下:  (1)申请的受理、审查  联邦海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该申请,并做出采取措施或拒绝采取措施的决定。

联邦海关部门有权向第三者和国家部门索询确认申请信息的文件,以查验权利人(其代表)提供信息的可靠性。

上述人员有义务在接到索询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索询文件。

同时,联邦海关部门有权延长审查申请的期限,但不超过2 个月。

(2)海关知识产权客体登记簿  联邦海关部门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典》规定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的知识产权客体,列入海关知识产权客体登记簿。

当权利人提供书面形式赔偿保证书时,知识产权客体被列入登记簿。

权利人有权以因造成损失而向上述相关人员提供责任险合同的方式取代对保证书,涉及的保证金或保险数额不应少于50万卢布。

(3)海关措施的启动期限  海关部门采取暂停放行货物措施的期限依据权利人(其代表)的申请来确定,但不超过知识产权客体列入登记簿之日起5年时间。

该期限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但不超过知识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4)暂停放行货物的时间限制  如果海关部门认定权利人(其代表)指出的货物为假冒品,对该货物的放行暂停10个工作日。

该期限可根据权利人按规定提交的书面请求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权利所有人对暂停放行货物承担的责任  如果暂停放行货物的依俄联邦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判定不属于假冒货物(包括其包装和商标),权利人则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承担对报关人、货物所有者、收货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俄罗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  (1)在收到侵权警告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

(2)明确对方的意图,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知识产权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3)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如果该权利符合警告人的主张,需要进行侵权判断,即,对本公司的产品(或实施方法)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进行判断。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并且,无效对方的专利可以成为有效的应对方法。

(4)答复警告函  对于警告函,为了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建议在其等待期间内进行诚恳的答复。

(5)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被起诉的情况,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考虑最佳解决方案。

如何在俄罗斯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遭遇侵权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维权:  (1)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视情况适时的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公证。

可以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基于协商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诉讼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2)明确诉讼请求。

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确认权利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收侵权的物质载体的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的请求等。

当人身非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还可以提出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的请求及要求公布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判决。

(3)提起诉讼保全。

其目的在于顺利和完整地恢复由于民事侵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权利人的权益。

建议具备一定的胜诉可能性时提起诉讼保全。

《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第134 条第1 款)规定了诉讼保护措施:查封或扣押属于被告所有的,或由被告本人或他人所持有的被告的财产或钱款;禁止被告实施或完成某些行为;禁止其他人将财产转交给被告或向被告履行其他债务等。

《俄罗斯民法典》也规定了禁止侵权物品流通和扣押侵权设备的诉讼保护措施。

所以,作为权利人提出诉讼保全可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保障胜诉的情况下,权益能够得到迅速的恢复。


假想双边谈判法的影响因素讲解


美国法院大都采用假想双边谈判法(hypothetical negotiation)作为审判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指导性方法。

该方法主要指的是在以FRAND原则为前提的情况下,双方进行假想的双边谈判,以此来确定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

该方法充分考虑了影响合理许可费的十五条要素,法院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适应性地对这些要素进行修改,创建审理案件的基础框架。

一、Georgia-Pacific十五条要素 采用假想双边谈判法时,影响合理许可费的十五条要素如下:

1。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收取过的许可费,证明或倾向于证明既定许可费; 2。被许可人对于与涉案专利可比的其他专利曾支付的许可费率; 3。许可的性质和使用范围; 4。专利权人为维护其专利垄断性而既定的政策和市场营销计划,其手段可以是不许可他人使用该项发明或通过在维护其专利垄断地位的特殊条件下授予许可; 5。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如是否为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或者是否为发明者与推广者之间的关系; 6。销售专利产品对被许可人其他产品产生的促销效果;该发明对于发明人的现有价值是否促进了发明人的非专利项目销售的增加; 7。专利权期限和许可期限; 8。专利产品的既定获利、商业上的成就、受欢迎的程度; 9。专利产品相对于已有产品的的效用和优点; 10。专利发明的性质;专利权人拥有和生产该发明的商业实施的特征如何;以及使用该发明的用户带来的好处; 11。侵权者使用该发明的程度以及任何关于使用价值的证据; 12。在某一产业或其他类似产业中,使用该发明或类似发明通常可以获得的那部分利润或售价; 13。该发明所贡献的部分的可获得的利润,其应与非专利要素部分、制造过程、商业风险或侵权者添加或改进的重要特征区分开; 14。适合且有资格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和观点; 15。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合理且自愿的情况下尝试达成协议时所达成的许可费。

当然,上述十五条要素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要素4和要素5不适用于FRAND原则下的许可谈判,原因在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以遵守FRAND原则为前提,对所有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

二、实践中常见的确定许可费率影响因素 基于Georgia-Pacific十五条要素的描述,其实际上涵盖了多个确定许可费率的影响因素。

其中,应用较多的影响因素包括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专利对标准的贡献以及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

1。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以及对标准的贡献 在FRAND原则下,Georgia-Pacific要素10和要素11主要考察了专利对技术标准技术能力的贡献,以及相关技术能力对标准实施者及其利用该标准的产品的重要性。

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主要取决于专利权人的举证。

如果专利权人主张自己的专利对于产品是重要的,那么就需要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该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

如果证据有限,在假想的双边谈判中,各方则会认为该专利对产品来说技术贡献很小。

如果要证明专利对产品来说很重要,则需要对专利进行分析,确定该专利对于实现产品功能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同样的,专利对标准的贡献也需要专利权人进行举证。

专利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专利的特征对于标准能够做出足够的技术贡献。

例如:对于无线信道的访问,需要确定专利权人的专利对这个技术贡献了全部还是只贡献了一小部分。

并且,还要考虑信道访问这一技术在802.11标准中是否重要。

由此可以对专利权人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准确地定位,避免专利权人索取过高的许可费。

2。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 在FRAND原则下,Georgia-Pacific要素13主要考察了该专利所贡献部分产生的利润,应与非专利要素部分、制造过程、商业风险或者侵权者添加或改进的重要特征区分开。

在瑞昱诉LSI的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定WiFi芯片为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并将其作为确定许可费率的基础,避免了其他非侵权部件的价值被绑定,从而有效地降低专利许可费。

对于多部件产品而言,产品的专利部件和非专利部件组合起来创造的价值往往会大于各个部件之间简单的数量相加。

当这种互补性和协调效应存在并赋予产品更高价值时,适用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意味着将协调效应产生的价值全部留给被诉侵权人,导致出现赔偿过低的风险。

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尽管可以解决专利许可费堆叠问题,但是比较适用于涉及专利数量较少的案件。

1970年的Georgia-Pacific诉United States Plywood一案中,使用了假设性双边协商法,并考虑了影响合理许可费的十五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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