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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讲解,分案申请的合理运用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4: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讲解 ,分案申请的合理运用讲解。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讲解


1。引言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域名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往往更注重自身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造成这些无形资产的流失,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如何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巨大商业价值已成为企业竞争中致胜的法宝,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成功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2.1知识产权的获得 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得是指企业通过创新、购买、收购、兼并、风险投资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创新获取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技术优势,进行专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版权登记,为企业知识产权获取合法权益;购买是指企业直接向知识产权持有者购买,以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收购与兼并,则是指企业通过收购与兼并企业而获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资本投入到有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研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风险投资获得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获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2.2知识产权的运用 知识产权获得之后,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运营,不懂得合理的利用,就无法发挥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实施、许可、转让、投资、融资、专利标准化等。

实施是指企业对于在研发过程中获得的专利技术,直接用来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直接在商业宣传、产品包装以及推广过程中使用等;许可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存量知识产权,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从而发挥彼此知识产权的最大功用;转让是指当企业认为某些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不大或出于其他原因,在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以求短期内获得丰厚回报;投资、融资是指企业在对外投资领域,适时地凭借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优化企业资产分配;专利标准化,是指企业的技术实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参与行业标准的拟定,促使自身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的基础性必要专利技术。

2.3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后,如果不懂得保护,既不能让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价值,同时还可能为自己培养直接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防止权力流失、贬值,防范侵权及被控侵权风险。

企业对于存量知识产权,应提高警惕,防止知识产权流失或贬值,知识产权流失包括商业秘密泄露、在先使用商标有被他人先注册的风险、自身专利被申请无效、自主研发的技术方案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等,企业应多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遏制,同时应当定期监控自身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及时分析侵权纠纷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企业能够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是企业进识产权管理的前提,部分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科学认识,侧重于对企业有形资产的管理,而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视度不够,重视研发而轻视知识产权,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

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仅仅局限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人员只是被动地开展专利申请工作,而没有将其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没有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乏综合性和规范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3.2企业缺少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管理制度 企业缺乏完整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部分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配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去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往往让技术人员兼任这一任务,直接影响到管理的专业化,不能及时应对知识产权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但是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规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各项职能的安排以及人员的分工也较为混乱,不能实现彼此之间合理的分工合作,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无法紧密结合,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

3.3企业缺少足够的、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虽然部分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但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数量普遍较低,专业水平也十分不足,据有关统计显示,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兼职居多,专职人员数量偏少,大部分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未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缺少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学习与研究,不能够恰当地运用相关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效果得不到切实保障。

同时,很多企业存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频繁流动的问题,管理人员的频繁更换,导致企业专利工作始终处于低端重复的状态,并且不同的管理人员在知识、经验、工作风格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专利管理工作缺乏延续性。

3.4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出问题后的补救 很多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后,就不再对专利进行维护监控,而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再被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在补救过程中,由于没有专业的部门以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往往会因为程序的不熟悉、证据的缺失等因素,造成诉讼等的失败,达不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效果。

4。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策略 4.1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要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首先要增强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只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重要作用,才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

企业管理者应有效树立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用正确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来指导企业的战略决策,做好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分析和深入研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当中,做好与研发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同时,也应增强普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企业员工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使其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企业的品牌,尤其是对于研发人员,应改变其只注重技术研发,而对自己的研发成果缺乏保护意识,认为申请专利费时费力的心态,帮助技术研发人员及时发现创新点,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从而抢占市场先机,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为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4.2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来承担部门的各项管理任务,在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承担起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保护、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管理任务,具体包括: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和战略制定;负责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相关的教育培训;负责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建立企业内部的专利文献、科技信息数据库;做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能够应对外界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做好与其他各个部门的沟通协调,降低管理风险。

4.3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能使其发挥最大的应用价值,进而影响到企业长期的经济效益。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组织架构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分配、职责划分、工作流程等做出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规定,内容涵盖专利获取、维护、运用、保护、资源管理、合同和保密管理、研发、生产、采购、制造、销售风险管理、考核和奖励管理等方面,并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严密性,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制定适应性的管理制度,避免照搬照抄一些制度,但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可操作性差,起不到规章制度的规范作用,制定过程中还应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提高管理效率。

4.4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而不应由其他工作人员来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任用精通管理、技术及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待遇,建立公平合理、能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减少人员流动,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够稳步有序的发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例如可以和海外企业合作,推荐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去国外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也可以积极邀请知识产权专家组织专门的报告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层次性,还可以定期组织企业内部的培训班,专门就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技能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与此同时,还需要注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提高责任意识,强化对企业专利的保护。

4.5利用信息化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平台 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是世界上重要的科技信息来源,充分利用专利文献,能够有效节省科研开发经费和科研时间。

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就要充分重视对专利文献及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再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组合,利用统计学技巧和方法进行合理的利用,通过信息数据总览全局,利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情报来预测行业趋势,协助企业制定未来发展方向。

要想实现这一目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平台。

通过该平台,企业可进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全过程化管理,例如提案、审批、评审、布局、评估、维护和运营管理,同时使企业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各类知识产权网站,了解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检索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以及进行网上专利申请,提供企业研发和预警分析等所需要的专利数据库、科技期刊论文数据库、标准数据库等。

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可以针对其所在行业领域,建立内部知识产权数据库,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作为数据源,对知识产权数据,尤其是专利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及二次开发,帮助企业明确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策略,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化支撑。

企业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不仅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掌控,同时也可以对外部的侵权状况起到有效的防御作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起到很大的保护作用。

4.6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从科技成果到首次商业应用的技术创新步伐越来越快。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创新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地产生技术创新,才可能形成专利,才能形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企业拥有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技术人才,因此,只有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企业的智力成果才能不断地产生。

企业应鼓励技术人员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并积极申请专利,对于为企业创造知识产权成果和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取得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设置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双重奖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条件,避免因条件设得过高,让员工觉得高不可攀,也不能因为奖励过低而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奖励的办法应具体明确,并与奖励条件相对应,与技术难易度、开发成本和产出等相对应。


分案申请的合理运用讲解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知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从上文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款来看,提出分案申请的缘由似乎非常简单。

但在申请实务中,提出分案申请的目的却是五花八门。

总的来说,分为被动提出的分案申请和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两大类。

当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在原申请中仅保留其 项发明创造,而对其它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这就是最常见的被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许多国家都允许申请人利用分案申请制度或类似制度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来获得一定的主动修改时机。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来为申请人争取更加合理充分的专利保护。

具体而言,又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需要申明的是,以下讨论的一些情况也许并不符合分案申请制度的立法本意,但我们不妨仅从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角度来探讨。

1、欲擒故纵 在发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和代理人与审查员对于部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新创性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以致申请的审查周期变长,甚至授权前景黯淡。

在此情况下,为了打破审查僵局,申请人不妨先将权利要求书修改至符合审查员要求的文本,与此同时,依照之前具有较大争议的权利要求书提出分案申请。

这样,以暂时牺牲原申请的部分利益为代价寻求争议技术方案经过二次审查而获得授权的机会。

2、亡羊补牢 由于各种原因,提交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时会出现如下问题:申请提交时被写入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真实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偏差,或者与实际最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方案存在偏差。

在此情况下,只要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就可以利用分案申请来重新调整申请策略。

3、金蝉脱壳 在某件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已经进入复审程序且复审前景不甚乐观的情况下,如果这样的不利局面是由于原申请文件的撰写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并且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又确有具有保护价值的技术方案,则申请人此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保护相应的技术方案。

如此,即便母案的复审结果是维持驳回,申请人仍有机会通过分案申请来尽量止损。

4、步步为营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本质是公开换保护。

如果把内容详实的说明书比作一座贮藏丰富的宝矿,那么一旦申请被公开,则宝矿中未被挖掘出的资源就将被公众共享。

因此,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当然希望要么能够一次性挖出这座宝矿中全部有价值的矿藏,要么能够有机会在被公众共享前再次进行挖掘。

修改原权利要求书以使其覆盖尽量多的技术方案是实现充分挖掘的有效手段。

然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仅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因此,对于已经进入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往往掣肘太多,难以施展。

这时,通过提出分案申请就能够将仅写入说明书中而未写入原权利要求书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分别予以保护。

尤其是在2009年《司法解释》[1]第五条明确了“捐献原则”的大背景下,为了避免在日后可能面对的侵权纠纷时陷入“被动捐献”的不利局面,分案申请在此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

5、暗渡陈仓 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尤其是企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会给申请策略的制定以及申请文件的撰写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但当突发事件导致原本充足的时间变得紧迫时,申请人往往来不及按部就班地展开上述各项工作。

此时,申请人就可以充分利用分案申请制度为尚未理出头绪的多个技术方案抢占申请日。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妨考虑把所有相关的技术方案全部放入一个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中,并简单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

在如此“明修栈道”之后,申请人就可以继续按部就班地从容展开相应的工作,然后在有利的时机利用分案申请实现自己真实的保护策略。

6、釜底抽薪 与上一种情况类似地,可以先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放入说明书中,并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

然后,尽量采用各种策略使该母案申请保持 “pending”状态。

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市场部门随后获得的关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情报,如果能够形成针对性地覆盖对手新产品的分案申请,无异于是对竞争对手的一记重拳,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


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的几种方式讲解


在我国的专利代理实务操作中通常用到的几种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的方式。

一、专利优先审查 01 基本概念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规。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02 可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的情形 ①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②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③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④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03 可请求优先审查的无效宣告案件的情形 ①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②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04 申请材料 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请求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自证材料(无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05 注意事项 ①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②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③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对于优先审查是否给予推荐的意见可能受历年已推荐优先审查案件的数量以及专利技术领域的影响。

④对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受理后,申请人一般在请求日起3到5个工作日会收到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其中,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15日。

⑤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述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导致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停止,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二、专利预审 01 基本概念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多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开展专利预审服务。

专利预审服务主要针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专利预审服务。

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缩短高质量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

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在3个月左右结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2个月左右结案,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1个月左右结案。

02 申请流程 ①符合相应产业和区域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 ②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文本进行检查与初步检索,并出具预审报告 ,申请人根据预审意见可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并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 ③经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提交与预审合格的申请文本一致的专利申请并完成缴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审核文件一致后进行“加快”标注,该专利申请案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03 注意事项 ①专利预审请求的请求人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且专利申请的预审请求需在提交申请前提出。

②专利预审流程需要申请人向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备案,案件分类号需满足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IPC分类号及洛迦诺分类号)范围。

③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提交专利预审,但PCT国际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同日提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分案申请以及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不可提交专利预审。

④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⑤预审合格而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述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导致专利申请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专利预审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标准存在差异。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预审请求时提前了解当地的专利预审流程和政策。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01 基本概念和分类 专利审查高速路(下文中简称为PPH)是指,在申请人在向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ling,下文中简称为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ling,下文中简称为OSF)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PH可分成常规PPH和PCT-PPH两种,而常规PPH又可分为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两种。

巴黎公约途径的常规PPH是指,在OFF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OSF,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OSF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CT途径的常规PPH是指,OFF申请和OSF申请均是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方式提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OSF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CT-PPH是指,PCT申请的申请人从特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的肯定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指出其PCT申请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则申请人可请求有关国家或地区阶段的请求加快审查。

02 提交时机 专利申请必须已公开;可以在对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在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尚未收到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提出PPH请求。

03 注意事项 ①在提交PPH请求时,申请人通常需要将OSF申请的权利要求与OFF申请的被确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完全一致,因此需要把握住OSF申请的主动修改时机。

②根据我国现行PPH案件的审理规程,申请人针对同一申请最多只能有两次提交PPH请求的机会。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PPH申请的相关文件时,需格外慎重,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③PPH并非是一项各国在实质审查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PPH请求通过后,审查员仍会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可能做出与OSF申请不同的审查意见。

四、专利提前公开 01 基本概念 专利申请中的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相应提前公开声明。

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02 有利与不利 有利之处:

①早日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缩短整个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②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的“临时保护”。

③日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对该申请在授权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可能有一定帮助。

④申请人能够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可能在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施加负面影响。

不利之处:

①过早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他人可能有机会趁机制造或使用依据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产品或方法,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②对于提前公开而后又因各种原因撤回的专利申请而言,这种提前公开会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作为一项技术秘密为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进入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无法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

③申请人在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这对于连续性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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