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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单一性规定解读,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流程风险点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6:3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PCT关于单一性规定的解读,PCT国际专利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的流程风险讲解。
PCT关于单一性规定的解读
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创造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单一性原则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专利法中均有规定,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也不例外。
单一性原则之所以成为普遍原则,有着多方面原因。
首先是经济上的考虑。
专利审查机构需要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维持该机构的正常运转,并使之能够完成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通常,申请人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专利申请的件数来计算。
如果不限制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的发明创造的数量,可能会出现申请人仅支付了一件专利申请的费用但要求审查多项发明创造的情况,从而给专利审查机构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专利审查机构管理上的考虑。
一件专利申请仅涉及一项发明创造,便于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利用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而便于分配给相关技术领域的审查员进行检索和审查。
此外,这样的分类管理,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包括查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然而,从前述原因来看,单一性原则仅是形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因此,缺乏单一性通常不会作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下面详细介绍PCT中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根据PCT实施细则第13.1条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
根据该条款,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包括两种情形:只涉及一项发明;只涉及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
前一种情形是纯粹的单一性原则的体现。
后一种情形可以看作是前一种情形的扩展,即,当一组发明能够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时,可以视为“一项发明”,从而得以符合单一性原则。
显然,后一种情形是单一性判断的难点。
在进行单一性判断之前,亟需厘清一个基础性问题:单一性判断的对象是什么?也即,对于一份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机构是以什么作为单一性判断的依据?虽然单一性原则通常表述为“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其本意实际上是“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只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
因此,判断一份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依据的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不是说明书。
理论上,说明书中除了对应描述权利要求书的技术内容之外,还可以描述与权利要求书无关的各种内容,例如多个互不相关的发明。
这种说明书并不会受到单一性原则的规制,审查员至多指出说明书本身撰写上的缺陷(例如用词与语句的问题)或者某个发明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
然而,一旦申请人试图将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发明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包括替换原有的权利要求书),则会受到单一性原则的规制。
回到单一性判断本身,则需要解释何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仅从字面理解,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措辞,其范围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所有为了提高发动机燃烧效率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对此,PCT实施细则第13.2条进行了解释:在同一件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一组发明的,只有在这些发明之间存在着技术关联,含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才应被认为满足本细则13.1 所述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特定技术特征”一词应指,在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一组发明而言,它们之间的技术关联并不是宽泛和随意的,只有当它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至少一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才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技术关联,才能确定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从而满足单一性的要求。
因此,通过引入“特定技术特征”这一概念,使得在判定多个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有了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判断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由此,通过这一概念将单一性与创造性联系在一起。
在这里,之所以强调“应当将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然而,单一性的判断,只需要找到不同的技术方案中存在的技术关联即可,所述技术关联恰好体现在单个的技术特征上;因此,为了兼顾创造性的整体判断和单一性的单个判断,才在“特定技术特征”的概念中刻意指出,当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具备创造性时,在该技术方案中就创造性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个技术特征,就是体现技术关联的特定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理解,对于一组发明,如果它们没有包括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则显然不可能包括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明显不具备单一性;如果它们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技术特征显然不可能对相应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它们也明显不具备单一性。
除了上述两种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形之外,通常都需要与现有技术对比并进行创造性判断之后,才能进行单一性的判断。
因此,单一性的判断通常并不由受理局或国际局进行,而是由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甚至由指定的国家局来进行。
在PCT国际阶段,如果一份国际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应予指出,并要求申请人对附加发明的检索或审查付费。
在审查员能够用微不足道的额外劳动对附加发明进行检索时,特别是这些发明在构思上非常接近时,审查员也可以决定对所有发明进行检索,但仍需指出该申请缺乏单一性。
但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一般不会对没有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在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并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缴纳附加费时可以提出异议(需同时缴纳异议费),在异议中说明该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者说明附加费的数额过高。
此时,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家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启动异议程序,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裁决。
PCT国际专利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的流程风险讲解
随着PCT国际申请量的增加,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也日益增加,而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在办理进入手续时与传统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的专利申请有很大的区别,若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办理经验不足,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导致失误,甚至会给申请人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一、在中国的效力 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前应当判断所涉及的案件在中国是否具有效力。
若没有效力,则不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对效力的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扉页或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请求书中有指定中国的记载,简单来说,如下图所示:
2、在国际阶段PCT国际申请未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或对中国的指定未被撤回。
如果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出过以下任意一种通知书,如,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PCT/RO/117表)、关于撤回通知(PCT/RO/136表)、国际申请或指定国申请撤回通知书(PCT/IB/307表),则说明该PCT国际申请在中国不具有效力,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局发出的PCT/IB/307表,从表中可以明确看出申请人撤回了对中国的指定,该PCT国际申请即使办理了进入手续,专利局审查员亦会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3、国际公布文本扉页或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请求书中有对中国申请人的记载。
案例,扉页中仅记载了对美国的发明人和申请人,而对中国的申请人未进行指定,故该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上述提及的3项事宜,代理机构需在办理进入手续前核实清楚,特别是针对外内的申请,一旦完成申请文件的翻译,甚至办理完进入手续之后,收到专利局下发的《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通知书》才发现问题,代理机构不仅要承担所有的内部成本,还会引起客户质疑代理机构的专业性,甚至失去后续合作机会。
二、办理进入手续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知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针对未要求优先权的案件,需从国际申请日起算,如下图显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中提及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我们实际办理业务中发现这句话比较容易产生误解,很多客户包括国外客户经常来函询问“若申请人打算采用32个月办理进入手续,是否需要在30个月时向官方提出延期请求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答案是否定的,申请人只需要在32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时同时缴纳宽限费CNY1000即可,无需向官方递交延期请求或证明材料之类的文件。
另外,32个月期限届满的计算方式不是最早优先权日(未要求优先权的自国际申请日)加30个月再加2个月,而是最早优先权日(未要求优先权的自国际申请日)直接加32个月。
办理进入手续的期限相对比较简单,常规情况下都不会出错。
出现问题的往往是那些不常见的细节方面的问题,所以特别提醒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关注国际公开文本扉页中的基础信息,尤其是优先权信息,与其相关的特殊计算方式一定要清晰掌握,若发现下列情形且客户指示函中没有说明,建议发函通知客户。
1、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后,14个月之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除外。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在中国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2、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计算。
如,某PCT国际申请,要求一项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22年8月10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最迟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官方绝限是2022年4月10日。
申请人在2022年4月25日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同时提出撤回优先权的声明。
该申请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4月10日前办理进入手续,审查员会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声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最后期限仍然是2022年4月10日。
若期限届满前未及时办理,采用撤回最早优先权的方式延长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3、若国际阶段公布的优先权信息错误,申请人仅有两次机会可办理优先权信息的更正。
一是在办理进入手续时同时提出更正请求,二是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
无论选择哪种时机提出,若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时需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三、国际公开文本扉页中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确认PCT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之后,还需注意国际申请公开文本中与申请人和发明人相关的特殊情形,具体如下:
1、从下图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国家客户指定的申请人不同,在办理进入手续时需仔细查看国际公开文本扉页中针对中国的申请人; 2、国际申请公开文本扉页中未记录发明人的信息,进入声明中需补充发明人的信息。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通常情况下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
如有继承人,可以直接填写经国际局登记的继承人姓名。
若办理进入手续时无继承人,可以将已死亡的申请人的姓名填写在进入声明中,后续进入国家阶段后,可根据审查指南的要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4、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遇针对中国的发明人死亡的情形,在进入声明中仍然需填写死亡的发明人姓名,该信息需与国际申请公开文本扉页中的信息一致。
四、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时需注意的事项 1、首次国家申请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的相同主题的申请可以同日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但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无同日申请的概念。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入手续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择其一,且只能进入一次。
2、关于提前处理,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要求国知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当前的进入声明中默认勾选了提前处理的请求,申请人若同意提前处理,但国际局尚未向国知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否则审查员将等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才会启动审查程序。
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时,请求提前处理并且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索要申请文件副本的,如下图所示需选中19栏中所有选项。
3、援引加入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于在国际阶段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不予认可。
故进入声明中的第24栏,若勾选第一项的,提交的中文译文中不得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否则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内容。
若勾选第二项的,经审查确认援引内容无误,将会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12个月的,审查员将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
在此特别提醒申请人或代理机构人员,上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不可办理恢复优先权的手续。
另外,若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4、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案件,需根据请求书第25栏的内容进行逐项填写。
若申请人未在进入声明中填写,所涉及的案件将被视为不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
对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按照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做出过声明的,若在请求书中未填写,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日起4个月内主动补正。
五、递交方式 除电子申请方式递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面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需特别注意,面交需将申请文件递交至【受理处PCT文件】接收窗口并附上交接清单,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邮寄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受理处PCT组】,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文件递交日。
如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申请文件通过快递或通过其他窗口转交至【受理处PCT组】,将按面交方式处理,递交日以【受理处PCT组】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
一旦错过30个月但在32个月内,申请人及时发现尚可采取补救方式。
若错过32个月的期限,申请人将丧失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机会。
六、申请费用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一般在递交申请文件时同时缴纳申请费用,最迟需在32个月期限届满前完成缴费工作。
常规的缴费明细如下图所示:
在此特别提醒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文件和费用若在同一日办理,该日即为进入日,若未在同日办理,则以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为进入日。
另外,以下是与费用相关的一些特殊情形,需额外注意,避免错缴或漏缴。
1、优先权费用的缴纳时间,审查指南中规定优先权的费用可以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
为减少监控程序同时也为了避免遗漏监控,建议申请人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费用。
2、针对生化领域的案件,需注意国际公开文本扉页中关于基因序列表的信息,如下图所示,如涉及基因序列表在缴纳申请附加费计算页数时需注意,确保一次性缴纳齐全。
3、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国际申请文件的准备和修改讲解
近年来,在“走出去”的大形势下,国内企业积极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以下简称向外申请专利)。
作为向外申请专利的重要途径,PCT国际申请以其特有的流程和较大的灵活性受到越来越多申请人的重视。
作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基础,有必要对PCT国际申请的准备和提交做一些介绍。
值得说明的是,除非特别指出,下面的论述均以中国申请人在中国局提出PCT国际申请为例。
一、PCT国际申请文件的准备。 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可以直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以以国内申请为基础提出PCT国际申请。
前一种申请即首先提出PCT国际申请,一般情况下是因为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位,而且很有可能对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发展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
为了缩短进入国家阶段的周期,往往会采用这种方式。
后一种申请的申请人在提交国家申请时还有许多待决事宜需要考虑。
由于PCT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初始的国内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PCT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且PCT申请可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才进入国家阶段,因此申请人有着充足的时间可以考虑未来是否需要进入其他国家、具体要进入哪些国家等问题。
这种申请由于时间准备上更为充裕,因此大多数申请人会选择这种方式。
二、PCT国际申请文件的修改。 一般来说,PCT的申请文件会作为专利申请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的基础。
在提交PCT国际申请之后,国际局会对PCT申请文件进行国际公布。
以PCT国际申请为中文申请为例,将来申请人选择进入国家时,会以这份PCT申请国际公布版本为基础进行翻译后,进入其他国家。
因此,PCT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的质量。
如果PCT申请文件存在问题,将对到后续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造成不良影响:小则可能由于各种形式问题或者申请文件不清楚的问题导致反复修改使得专利被授权的时间延后,大则会导致后续进入国家的申请无法得到授权。
1。 PCT申请文件是否需要修改1.1。PCT申请文件在提交前是否需要修改对于前述的直接进行PCT国际申请的情况,一般来说不涉及PCT申请在提交前的修改。
此处所说的提交前的修改,多指以国内申请为优先权进行PCT国际申请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会对申请人提出修改PCT申请文件的建议。
对这种建议,有些申请人会产生质疑,认为之前已经写好的国内申请文件已经存在,何必费事费力再在国内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尤其在国内申请在准备提出PCT申请时已经获得中国专利授权的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更可能对需要修改PCT申请文件的建议提出反对。
代理人的修改建议,一般是针对申请人的国内申请的撰写质量不过关而提出的。
申请人交给代理人提交的PCT申请文件,一般是其国内申请的提交版本。
这个版本,有时候是申请人自己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专业性很强,申请人虽然是某个领域的技术专家,但是由于对专利法律的规定及专利的撰写技巧不熟悉,申请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往往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除了不清楚和一些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问题之外,最大的问题是申请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缺乏概括和提炼,导致整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小。
这样的权利要求,虽然容易在后续的国际检索报告中得到正面的评价,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相对容易得到授权,但极有可能被有心的侵权人绕过,实际上无法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利。
1.2。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是否需要修改根据PCT规定,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有两次修改机会,分别是依据PCT第19条规定的修改和依据PCT第34条规定的修改。
根据PCT第19条的规定,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可以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一次修改。
根据PCT细则第54条之二。 1(a)规定,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者在自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可以根据PCT第34条对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修改。
在实践中,当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可能发现国际检索报告中的评价对申请人不利。
常见的不利评价包括PCT国际申请缺乏新颖性或者缺乏创造性等。
对于这种不利情况,申请人应当理智看待并对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分析,看国际检索报告中对申请文件的评价是否中肯、国际检索报告中指出的对比文件是否确实与申请文件接近。
申请人可以自己对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初步分析之后,还可以请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帮忙进一步详细分析。
如果发现国际检索报告的意见不是很中肯,尤其是国际检索报告缺乏详细的分析而仅仅是泛泛而谈,并且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的相关性也并不是很大时,申请人可以考虑不用修改申请文件。
待时机成熟后,直接选择后续需要进入的国家而直接进入国家阶段。
如果发现国际检索报告的意见中肯,对比文件确实会使得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力图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指出的缺陷,从而增大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授权的机率。
在修改申请文件后,申请人后续可以直接选择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选择要求国际初审以得到审查员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再次评价的机会。
不过,当为了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所指出的缺陷而修改申请文件时,往往需要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其实是对申请人不利的。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不修改申请文件而直接进入国家阶段,尤其是在考虑会选择进入美国、欧洲、日本等专利制度发展完善、审查力量相对较强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下,以使在国家阶段时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加以处理。
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增加必要的费用。
因此,当收到不利于自己的国际检索报告时,申请人应该谨慎的对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分析,并在分析后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2。修改要求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注意不超出优先权文件的范围;在PCT申请之后的修改,不应当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
在实践中,除了一些形式上的修改以及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进行的适应性修改之外,最多的修改还是由于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撰写不当而进行的修改。
对于由于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撰写不当而进行的修改,一般采取的修改方式是比较温和的修改。
即使原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很小,在修改时也不对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做直接修改,而会在原权利要求书的存在的基础上重新撰写一套权利要求并与原权利要求书形成并列的权利要求。
由于中国的国家局对PCT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较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上述比较温和的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无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会被判断为超范围,也不会影响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仍然可以得到国际检索报告的评价。
增加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认为具有优先权,则后续的国际检索报告中也会对新增的权利要求进行评价。
这种修改方式的缺点在于,权利要求的项数可能增加一倍,比较可能在未来进入国家阶段时因权利要求的总项数超过规定而产生超项费。
还有一种修订方式是不被推荐的,即直接修改原权利要求,将其修改为范围比较合理的权利要求书。
这种修改的优点在于,权利要求书的项数基本不会增加,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不会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而产生额外的费用。
这种修改的缺点在于,如果中国的国家局认为PCT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则国际检索报告基本只会指出这个问题,原权利要求不会得到国际检索报告的评价。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各个国家对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差别很大,因此对于在原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套权利要求的做法,即使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得不到中国审查员的支持,这种意见也只是后续程序的参考意见而并非强制性意见。
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保留新增的权利要求,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再根据具体国家的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当然,这样做也许会增加一些翻译费用甚至超项费用,但是这种付出与获得一套比较完善的权利要求书相比,还是非常值得的。
结语:PCT国际申请仅仅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初级阶段,后续还需要申请人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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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