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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我家的专利技术交底模版,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4: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技术交底模版,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



专利技术交底模版


常常听到客户讲你家的技术交底说模版太复杂了,要是我都写好了还要你们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做什么? 专利代理人从技术交底书中获得相关技术的实质内容,并将其与现有技术进行区别,为申请人争取一个最佳的保护范围。

换言之,专利代理人需要从专利授权、答复审查意见、驳回复审、无效、侵权诉讼等多个角度来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将技术交底书里的内容重新撰写成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1、有专门的各领域的技术交底书的撰写格式模板。

2、言语清晰、术语一致,有附图帮助理解技术要点。

3、技术领域和技术发展现状明确,表明在研发前做过充分的检索和研究。

4、认真的写好技术的实施必要信息。

不说啦,不说啦,直接上份机械类发明模版版吧 机械类发明技术交底书提纲 本提纲适用于汽车机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等领域。

技术交底书是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依据,其要针对某一发明创造(以下简称发明)主题,说清楚别人是怎么做的?别人做的有什么缺陷?我要做什么?我是怎么做的?我做的关键点在哪里?我做的有哪些优点? 1、本发明的名称;2、背景技术的方案;3、背景技术的缺陷; 4、本发明的目的;5、本发明的方案; 6、本发明的关键点; 7、本发明的效果。

一、本发明的名称 此部分简要揭示发明主题,需清楚说明本发明的产品名称和/或方法名称,使代理人看了本发明的名称以后,可以直观的知道该发明属于哪一类产品或方法即可,不一定必须包含有发明技术的关键词,但含有人名、单位名、商标、代号和型号等非技术术语是没有必要的。

二、背景技术的方案 此部分简要说明别人是怎么做的?需先简要介绍本发明涉及的技术和/或产品的性质和用途等;接下来简要介绍1到2项与本发明最接近的背景技术,即与本发明有相同目的或相同技术手段或相同用途的产品或方法,最好不是综述。

背景技术既可以是文献中的技术,也可以是常识或现有产品,是文献时需详细说明背景技术的文献出处,如专利文献号,或期刊名称、卷号、期号和页码,或书籍名称、作者、出版者、版次和页码。

介绍背景技术时需简要说明背景技术的技术措施和/或产品构成,以及各步骤和构成的相互关系,最好结合表现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的结构图、装配图、流程图等来描述。

结构图、装配图应该按照机械制图标准绘制,用数字对零部件进行标号。

三、背景技术的缺陷 此部分简要说明别人做的有什么缺陷?需要客观说明各背景技术的方法或产品在工艺或性能上的不足。

四、本发明的目的 此部分简要说明我要做什么?需要简要说明本发明要克服的缺陷,或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目的。

五、本发明的方案 此部分详细说明我是怎么做的?需要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即从若干次研发试验结果总结出来的技术方案。

方案中的数据一般不是一个具体的点,而是一个范围,比如,工艺参数是一个数值范围。

此部分是交底书的核心,需要对结构组成、方法步骤、条件参数、工具设备等进行十分详细地说明。

涉及产品时,要详述产品的组成、产品性能、产品用途,或者产品的结构、各零部件的位置、零部件间的相互关系、产品规格和产品性能指标等。

涉及方法时,要详述工艺步骤、检测方法、工艺参数等。

由于机械产品统通常都是由具有特定形状的零部件组装而成,因此,机械产品方案的描述,首先是描述产品由那些部件组成,然后依次描述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和安装关系。

最后介绍构成各个部件的零件的形状和位置关系。

由于构成部件的零件,通常都是发明人自己设计的零件,因此,要对发明人自己设计的零件形状进行详细描述,但选用标准件的零件,则不必描述其形状,只要写出其型号即可。

最后,结合产品的结构,对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另外,机械产品的描述应该结合附图来描述,附图应该根据国家机械制图规定进行绘制,产品应该绘制为装配图,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用结构示意图进行表示。

图中同一个零部件应该使用相同编号,图中的所有标号应该在文字部分进行描述。

六、本发明的关键点 此部分详细说明我做的关键点在哪里?主要是列出发明人认为竞争对手会进行侵权的关键技术点。

需要逐条列出本发明的技术关键点。

七、本发明的效果 此部分详细说明我做的有哪些优点?需要详细阐述本发明所达到的效果和优点。

可以用产量、品质、收率产率、质量、精度、效率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有利于环保、降低劳动强度,出现有用性能等的数据说明。

最好与背景技术比较,用实验数据来说明发明效果;也可以从理论推导或特点分析来说明发明效果。

当采用实验数据时,应给出必要的试验条件和方法。

涉及机械产品的效果,应该结合产品的特定结构进行描述,因描述由产品的特定结构所直接带来的效果,也就是说,因为这种机械结构而必然带来的技术效果,而不是没有依据的效果,夸大的效果则更不行。



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


为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最后一段中的“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为“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将“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

”修改为“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中的第(1)项修改为:(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修改为:6.1化合物的创造性(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

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

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

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第(4)项中的“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修改为“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修改为:9.3。1.7单克隆抗体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七、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的修改:(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创造性标题下新增三段,内容如下: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保护主题的具体限定内容,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基于此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细胞、微生物个体等不同水平的保护主题。

在表征这些保护主题的方式中,除结构与组成等常见方式以外,还包括生物材料保藏号等特殊方式。

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亲缘关系远近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等。

以下,示出本领域不同保护主题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具体情形。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第(1)项修改为:(1)基因如果某结构基因编码的蛋白质与已知的蛋白质相比,具有不同的氨基酸序列,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上述两种情形下,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是一个已知结构基因的可自然获得的突变的结构基因,且该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与该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增加第(2)项多肽或蛋白质,内容如下:(2)多肽或蛋白质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多肽或蛋白质与已知的多肽或蛋白质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区别,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该多肽或蛋白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2)重组载体”修改为“(3)重组载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如果发明针对已知载体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重组载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五)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3)转化体”修改为“(4)转化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如果发明针对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转化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4)融合细胞”修改为“(5)融合细胞”。

(七)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5)单克隆抗体”修改为“(6)单克隆抗体”,并将内容整体修改为: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不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序列的单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仅用该抗原限定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该发明进一步由分泌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限定,并因此使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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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