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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答复,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3: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对“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的答复,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



国知局:对“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答复中提到:国知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收费制度的分析研究,探索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又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的专利收费改革方案,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指导下适时对专利收费政策作出调整,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的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合理调整专利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利收费政策 (一)专利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近几年已落实的专利降费政策。

停征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4项专利收费,将专利年费减缴期限由授权当年起六年内延长至十年内,增加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退费规则,允许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 。

2。今年新实施的专利降费政策。

专利收费减缴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个人减缴条件由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5000元(年6万元),企业减缴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二)制定专利收费标准需考量的因素 1。专利收费需符合我国国情。

当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已相当大的基数上仍继续高速增长,给审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与此同时,我国专利质量不够高、审查效率不够快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大幅压减专利审查周期的目标任务。

为此,我局正在抓紧实施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工作。

在这种局面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可能导致低质量申请增加,无谓消耗大量审查资源,延长审查周期,间接损害高质量专利权利人的利益。

2。专利收费需符合国际惯例。

作为涉外费用,我国专利收费标准在国际上相比较低。

以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中美欧日韩)发明专利为例,我国申请阶段主要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美国和日本,与韩国基本持平;维持阶段费用总额远低于欧洲,与美国、日本及韩国基本持平。

在这种情况下,降低专利收费标准会拉低外国专利进入我国的成本,可能加剧其“圈地运动”,从而挤压国内创新空间。

同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仍然要缴纳高额费用,造成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不对等、不公平现象更加严重。

3。专利收费需体现专利制度本质要求。

专利收费既是补偿政府支出成本的必要经费来源,也是政府调控专利制度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

专利权是垄断性私权,在设计专利制度时,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和成本补偿原则,各国均通过专利收费来平衡政府在专利审查和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同时,专利收费在调整专利数量结构、提高专利质量效益、调节专利维持时间和优化审查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以年费为例,一般情况下,专利能够带来正收益时,权利人会选择维持专利,否则会放弃专利使之成为公知技术,这是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创造又维护公众利益理念的体现。

二、关于加快审查速度 目前,在专利申请量高企、审查资源有限的局面下,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压减专利审查周期的决策部署,正在抓紧实施《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 》,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审查运行监控,强化期限精细管理,实施积压消减行动,扩大审查人员规模,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等。

此外,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均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目前,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平均结案周期低于12个月,较普通申请大幅缩短。

三、关于专利复审无效周期和口审模式 近几年,我国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周期持续低位运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耗时较短。

其中,专利复审案件结案周期平均10.8个月,无效案件结案周期平均5.1个月。

口头审理是正常工作程序,由于我局办公地点在北京,所以多安排在北京进行口审。

同时,也定期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巡回口审,方便同一省份或地区的当事人就近参加。

此外,正在积极探索口审模式创新,已在部分案件中采用网络视频口审。

四、关于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信息系统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专利审查与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和开发利用能力显著提升。

目前,我国专利电子申请率已超过95%,居世界前列。

关于代表提出的电子申请CPC客户端出现故障,以及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和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相关设置等问题,我局会在以后的升级维护工作中加以统筹考虑。


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 简称GUI)一般是指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在中国获得保护。

GUI的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应用软件界面、网页应用界面、图标界面是受保护的,而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是不受保护的,例如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开关机动画。

从2014年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2022年10月份的GUI类专利公开量为399件。



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高达67%,这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2、申请文件及审查规则 在准备GUI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包括“界面”关键词,比如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复印机、手机的应用软件界面。

不能单单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或者过于上位的词语作为产品名称。

在提交产品视图时,应注意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混合视图的色彩,则不能提交绘制与渲染的混合视图。

只有在不要求保护色彩时,才可提交混合视图。

在目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原则下,涉及GUI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原则也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要求实体产品和GUI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尽可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选择将同样的GUI设计与不同的实体产品设计结合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

对于此类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相似,则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差别较大,将不满足相似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会因此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动态用户界面中的某些帧的界面能满足人机交互或者能实现产品的功能,申请人可以选择将这些帧单独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想在一件专利里同时保护多个帧,又希望这些帧都能单独主张权利,在满足单一性的授权条件下,可以以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方式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但客体判断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例如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与网页应用的判断,游戏画面与软件界面的判断等。

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清楚地表达GUI的设计、用途、交互方式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判断,避免在客体判断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部分申请人可能会认为游戏画面和软件界面不好区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将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结合GUI设计领域的常识,综合判断所示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游戏界面还是软件界面。

目前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的表达五花八门,有的申请删除了文字部分,通过参考图或者简要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有的通过示意性的文字加以说明,例如“标题”“分类”等;有的保留了原始的文字信息。

GUI类申请的文字部分,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包装袋类产品文字部分的处理。

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

3、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增加一段】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增加一项】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增加一项】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地理标志保护刻不容缓


地理标志,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来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产生的品质和特征。

它是一种标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记。

TRIPS协议中,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我国现在对地理标志保护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第一种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第二种方式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

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统一到新的地理标志部门管理。

一、不注重地理标志保护的引起的负面影响  从“镇江香醋”遭遇抢注、“天津甘栗”被若干家日本企业及个人以通用名称加其他文字及图形的形式注册为商标等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土特产品不仅面临国内的竞争压力,也面临着被国外抢注和竞争的可能。

如果我们还处于自发的状态,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优势将会逐渐丧失。

按照国际规则,地理标志在产地国没有申请保护,则在其他国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1、地理标志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地理标志产品被混同、假冒。

如绍兴酒,目前其海外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中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非正宗的“绍兴酒”占有。

2、许多地理标志被地理标志内的某个企业、甚至被原产地外的企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的垄断,影响了该产品的产业发展。

由于这些地理标志的不合理注册,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商标侵权纠纷。

而我国一些企业的产品,也因不知情或缺乏法制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地理标志名称,如“香槟”(法国香槟省的地域名称,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名称或地理标志受保护),从而发生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  1、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可以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我国从1993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后,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予以保护。

我国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不仅保证了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而且支持了我国特色农业的发展,使得地理标志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有效途径。

下表是中国各个省市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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